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物业公司)PPT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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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种设备登记数量情况。
截至2016年底,全国特种设备总量达1197.02万台,比2015年底上升8.81%。
其中:
电梯493.69万台,占41.24%,比上年增加67.73万台,增速约16%。
合肥市2008年电梯不到1万台,而今已超过5万台。
(二)特种设备事故情况2016年,全国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和相关事故233起,死亡269人,受伤140人,其中锅炉事故17起,压力容器事故14起,气瓶事故13起,压力管道事故2起,电梯事故48起,起重机械事故94起一、一、办法办法制修订背景制修订背景电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所占比重较大,事故起数占20.60%,死亡人数分别占15.24%。
按发生环节划分,发生在使用环节192起,占82.40%;
维保检修环节18起,占7.73%;
安装拆卸环节19起,占8.15%;
一、一、办法办法制修订背景制修订背景在电梯事故中:
违章作业或操作不当原因21起;
安全附件或保护装置失灵等设备原因13起;
应急救援(自救)不当导致的事故4起;
儿童监护缺失及乘客自身原因导致的事故3起。
可见:
电梯事故虽然不多,但一旦出事易造成人员伤亡,且社会影响大;
同时,电梯故障频发,广大市民非常不满。
我市电梯安全管理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一是电梯安装过程不规范,尤其是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工程质量不符合建设标准和要求,为电梯后续安全运行留下隐患;
二是二是电梯使用单位不明确,导致电梯日常管理、维护、维修责任难以落实;
三是三是电梯费用筹集不到位,电梯安全运行缺乏费用保障;
四是四是对老旧电梯管理重视不够,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排除,少数老旧电梯“带病”运行。
一、一、办法办法制修订背景制修订背景为解决上述问题,更好地保障全市电梯安全,进一步规范电梯使用管理,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一、办法办法制修订背景制修订背景一、一、办法办法制修订背景制修订背景3月17日,市政府在市政务中心召开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
二、二、办法办法的重要条款的重要条款办法第二条是关于电梯的定义。
这些好理解。
需要说明的是“非公共场所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这句话怎么理解:
首先得理解公共场所。
二、二、办法办法的重要条款的重要条款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
参考国务院1987年4月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共7类28种,1、住宿与交际场所(8种):
宾馆、饭馆、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2、洗浴与美容场所(3种):
公共浴室、理发馆店、美容院。
3、文化娱乐场所(5种):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与游乐场所(3种):
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文化交流场所(4种):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购物场所(2种):
商场(店)、书店。
7、就诊与交通场所(3种):
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汽车、火车、飞机和轮船)。
二、二、办法办法的重要条款的重要条款结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我认为公共场所包括2层意思:
第一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的;
第二公众聚集场所。
二、二、办法办法的重要条款的重要条款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指以特种设备作为经营工具的使用单位。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学校、幼儿园以及医疗机构、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宾馆、影剧院、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公共浴池、养老机构等。
二、二、办法办法的重要条款的重要条款那请大家思考下:
住宅小区算不算公共场所?
那住宅小区的电梯,为什么要纳入我们的监管?
别墅电梯需不需要监管?
别墅改造为快捷宾馆,其电梯需不需要监管?
一栋别墅为两家共用,其电梯需不需要监管?
非公共场所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
二、二、办法办法的重要条款的重要条款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建设工程设计要求。
机房应当安装空调保障通风降温;
底坑不得渗水、漏水、积水。
上述工程不符合要求的,质监部门不予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合格意见,建委不予竣工验收。
二、二、办法办法的重要条款的重要条款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是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涉及诸多部门,以规划部门牵头,质监参与。
但目前竣工联合验收仅在城区开展,各县(市)、区以及开发区均未开展,因此范围覆盖不全。
但该条已极大地改善了城区电梯环境,降低电梯故障率,效果明显,意义重大。
二、二、办法办法的重要条款的重要条款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应急电源或者断电应急平层装置。
对于这条要求,请大家注意:
只对公众聚集场所电梯使用单位作要求;
可选择:
或配应急电源,或配断电应急平层装置;
目的:
有利于公众聚集场所电梯的困人快速救援未按要求配备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二、办法办法的重要条款的重要条款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
这条主要是为了清晰物业公司责任,有利于事故调查与处理。
二、二、办法办法的重要条款的重要条款需要说明一点:
办法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说对已在用的公众聚集场所不要求配置应急电源或断电平层装置,对公众聚集场所已在用的电梯是否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备等也不作强制。
上述要求只是针对办法施行后的新电梯。
对以前已安装在用的电梯,是鼓励配备,毕竟有利于分清责任和应急救援。
二、二、办法办法的重要条款的重要条款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电梯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其中,有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协商明确一个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二、办法办法的重要条款的重要条款(三)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电梯使用单位;
没有约定的,按照本款第
(二)项、第(三)项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二、二、办法办法的重要条款的重要条款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
这一条作为办法使用单位确认规则的补充。
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市场监管局也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二、二、办法办法的重要条款的重要条款大家要清楚作为使用单位的义务。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一)按照规定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对其进行安全培训;
(二)制定电梯日常管理、事故风险防范、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一梯一档”要求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二、二、办法办法的重要条款的重要条款(三)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取得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单位承担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四)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使用登记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号码、定期检验标志;
(五)保证电梯应急照明设备有效使用和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救援服务二十四小时畅通;
(按照省政府电梯令,可罚款500元)二、二、办法办法的重要条款的重要条款(六)对电梯轿厢装修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影响电梯安全性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二、办法办法的重要条款的重要条款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员使用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电梯的,或者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30台以上(含30台)电梯的,或者使用电梯总量大于50台(含50台)的,应当配备电梯安全管理机构,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
二、二、办法办法的重要条款的重要条款这里的安全管理人员包括:
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
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
安全管理员是指具体负责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
二、二、办法办法的重要条款的重要条款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以及使用电梯总量20台以上(含20台)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以外的使用单位可以配备兼职安全管理员。
二、二、办法办法的重要条款的重要条款安全管理负责人职责如下:
(1)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电梯安全的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电梯的安全使用;
(2)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3)组织制定本单位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电梯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员配备;
(4)组织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且定期组织演练;
二、二、办法办法的重要条款的重要条款(5)对本单位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6)组织进行隐患排查,并且提出处理意见;
(7)当安全管理员报告电梯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停止使用时,立即做出停止使用电梯的决定,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二、办法办法的重要条款的重要条款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2)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3)组织制定电梯操作规程;
(4)组织开展电梯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5)组织开展电梯定期自行检查;
(6)编制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工作;
二、二、办法办法的重要条款的重要条款(7)按照规定报告电梯事故,参加电梯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8)发现电梯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电梯,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
(9)纠正和制止电梯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二、二、办法办法的重要条款的重要条款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梯安全性能不受影响。
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二、办法办法的重要条款的重要条款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时,原使用单位应当与现使用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的资料和物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二)电梯专用钥匙;
(三)电梯维护保养合同;
(四)电梯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记录;
(五)电梯巡查记录和视频监控录像;
(六)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和物品。
未按照要求移交电梯资料和物品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二、办法办法的重要条款的重要条款办法明确了安全评估制度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电梯一旦使用年限超过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