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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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安全检查与隐患处理

第一节各级从业人员日常安全检查

第八条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随时对自己所处的环境进行检查确认,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第九条岗位操作人员应对所管区域、所管设备按班进行安全检查工作,班前、班中和班后都必须进行安全检查。

对易发生事故或留下隐患的部位要随时检查,对重控设备要随时监机监盘,重点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人员沟通处理并向班组长或安全员汇报,有关情况要记入班组安全日志。

第十条班组长要组织班组人员进行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查。

每班对本班组人员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执行规程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记录在班组安全日志中。

要保证每周对本单位区域做到普检,不留死角。

非车间级的工段长、大班长、工长参照班长检查要求执行,对抽考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并对相应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作业区(车间级)安全员(含兼职)应对所管区域进行不少于每天一次的巡检,每周至少对一个班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签认,每周至少抽考两名岗位操作人员安全规程或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检查结果填入安全检查记录。

安全员因故不能参加检查时,由作业区领导(车间主任级)安排他人代行职责。

作业区(车间级)其它专业人员在检查本专业工作时应同时检查本专业所负责的安全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作业区(车间级)单位正副职在检查生产(施工等)工作的同时应检查安全工作。

每周至少要组织一次安全专题检查并记录,每月要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检查情况记录在车间安全检查记录中或自备的安全专题记录本,每月至少对一个班组(工段)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签认。

第十三条厂矿级领导(含厂级助理)每月要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检查。

每季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应分别建立以车间级单位为基础的联系单位,每月至少检查两次联系单位的安全工作或分管专业的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级领导应分别建立以厂级单位为基础的联系单位,每月至少检查一次联系单位的安全工作或分管专业的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各级安全检查人员及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有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二节专业(职能部门)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生产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文明生产检查,确保生产现场安全有序,各类物品按定置要求码放,保持现场安全通道和人员巡检路线的畅通,发生各类意外事故导致停产时,必须组织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恢复生产,每年汛期来临前,要组织一次防汛大检查,在检查交接班制度时,认真检查安全工作交接情况。

能源管理部门要对安全用电、燃气平衡进行经常检查,确保不发生事故。

第十七条设备管理部门在对设备进行检查时,应同时检查设备的安全装置;

在对设备使用与维护规程进行检查时,要同时检查安全使用要求完善情况、岗位人员熟知情况以及落实情况。

每年五月前后应组织工业建筑物安全大检查工作,检查必须有记录。

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电气设备、线路、煤气设施、特种设备的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人力资源部门要加强劳动纪律检查,杜绝离岗、睡岗、酒后上岗现象发生;

对安全专业提出的考核、奖惩落实情况要进行抽查;

对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复审及配置情况要及时进行检查,不能出现特种作业人员短缺的情况;

在进行劳动组织检查时,要检查人员配备情况是否符合安全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卫生部门应经常组织对职业危害情况的检查,并加强对饮食安全管理的检查。

第二十条保卫部门要定期对要害部位进行检查,确保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日常工作中要对防火情况进行检查,对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检修动火的,要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技术质量部门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时,要组织对其安全性进行确认,在进行新产品合同评审时,要对工艺进行安全性确认;

在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时,要确保产品不影响后续工序的安全生产。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所属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其中公司级、厂级按月、车间级按周、班组级按日进行检查。

重点工程项目要按工程进度情况组织动态安全检查,确保整个工程安全顺行,重点工程结束后投产前要进行安全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其它专业系统要按本专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节专项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在高温雨季来临之前及期间,各主管专业系统要按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对厂房建筑、防触电、防雨、防汛、防雷电、防塌方、防暑等专业工作的检查。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防风、防雨、防汛、防雷、防塌方、防触电各项措施的完善与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二)高处悬浮物清理情况,风载荷大而不牢固的设施加固情况;

(三)各变配电站、低压配电室防、排水措施,室外电气设备、电源闸箱防雨设施到位情况;

(四)高压变配电站、变配电所等重点部位的避雷装置完好情况;

(五)施工工地、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坝预防塌方、滑坡、垮坝的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落实专人严密监视并采取了加固措施和设置危险警示标志;

(六)高压操作配备的绝缘用具是否完好、有效;

(七)移动式电气设备安装使用的漏电保护器是否完好有效,是否进行了定期检查;

(八)检查相关人员触电抢救知识的掌握情况;

(九)压力容器在露天使用时是否有防暴晒措施;

(十)患有高温禁忌症者调离高温岗位情况;

(十一)防暑饮料、药品落实到位情况,防暑措施落实情况;

(十二)高压绝缘用具的检测及高压用电设备的预防性试验以及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测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使用单位进行日常安全检查。

第二十五条在冬季来临之前及期间,各主管专业系统要按职责分工分别组织防冻、防风、防滑、防火、防煤气中毒等专业安全检查。

(一)加强对季节性使用的取暖锅炉的检查。

在锅炉使用前必须按标准逐项检查,符合条件方可使用;

(二)室外在用压力容器避免冻结措施落实情况;

(三)露天使用的起重机械的防风装置完好情况,是否制订防倾翻措施,并落实到班组岗位;

(四)检查处理各类管道“跑、冒、滴、漏”情况和工作面、道路、铁路、平台、走梯等处的结冰隐患,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情况;

(五)防寒用品的配备情况,特别是露天和野外作业人员的配备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状况;

检修(施工)现场防滑设施的建立和措施的制定情况;

高处冰锥清理情况;

5级以上大风时有无高处作业和电气焊作业等;

(六)瓦棱铁和其它轻质板顶、板墙及高层建筑顶部牢固可靠情况,是否存在悬浮物;

(七)加强对室外配电装置、架空线路及其沿线的巡视检查,防止因刮风造成树木枝杈或其它杂物搭在电气设备或线路上而造成事故;

(八)强化对厂内机动车等机动车辆的各种灯光、反光镜、刹车装置的检查,确保齐全灵敏可靠。

(九)不准用煤气取暖,使用煤火炉取暖时要防止煤气中毒。

使用煤气的单位,要加强对所管煤气设备、设施(安全附属装置)的检查。

使用电炉取暖要经能源管理部门同意,并有防触电的措施。

(十)加强对夜间照明的检查。

第二十六条安全部门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检查。

第二十七条专项检查由各主管专业组织,并吸收有关专家参加,相关专业部门共同参与。

专项安全检查要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的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同级安全部门存档、备案。

第四节定期安全检查

第二十八条在每年春节、五一、十一、和元旦等节日前各单位各级要组织定期安全检查工作。

在重大政治活动前,各单位要按逐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安全检查工作。

(一)各级贯彻落实国家、当地政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单位安全工作要求情况;

(二)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制度体系、管理体系、安全机构网络体系建立健全及制度规程发放情况;

(四)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情况;

(五)现场隐患、尘毒治理情况;

(六)检修、施工安全措施制定及执行情况;

(七)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管理情况;

(八)各类应急预案制定落实情况;

(九)各级危险源(点)管理情况;

(十)安全警示标志按标准设置情况;

(十一)各类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在定期安全检查工作时,基层班组要组织岗位人员对所管区域、所管设备进行普查;

车间组织对重点区域、班组进行普查,对一般区域、班组抽查;

厂级以上单位有针对性的对下级单位综合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条在定期安全检查工作中,各级行政领导要参与安全检查工作,并有安全检查记录。

第三十一条在公司及各厂组织的定期安全检查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将本部门安全检查的情况抄报同级安全部门,安全部门要对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定期安全检查要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有针对性的进行。

第五节事故防范措施

第三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制定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轻伤事故发生后5天内,由所在车间级单位对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自检,并向上级单位申请复查,厂级安全部门于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对其进行复查,形成正式复查意见。

一般事故(不含轻伤事故)以上事故发生后15天内,由所在厂级单位对预防措施进行自检,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结案后3日内,由厂级单位向公司申请复查,由公司安全部门复查后形成正式复查意见。

第三十四条各级危险源(点)及其控制措施和因故暂时整改不了而采取监控措施的事故隐患,要根据其级别,分别由所在单位进行检查,班组按班、车间按日、厂级按周、公司按月进行检查。

检查主体为对应级别的负责人或分管专业。

第三十五条对虽不是危险源(点)但失控则可能导致较大伤亡的重点控制设备设施、区域要参照前款执行。

设备设施具体项目由各厂级单位确定。

第六节检查记录及隐患(问题)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各类安全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问题)要有记录。

班组及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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