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劳社办发〔2004〕210号)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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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对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接到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为最终确认结论。
第九条
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终止,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未能上班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十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条例》施行之后至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停工留薪期的问题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略)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1(试行)
伤害部位
停工留薪期
头部损伤
S00-S09
头部浅表损伤S00
1个月
头部开放性伤口S01
颅骨和面骨骨折S02
颅骨穹隆骨折S02.0
3个月
颅底骨折S02.1
6个月
眼底骨折S02.3
颧骨和上颌骨骨折S02.4
4个月
牙折断S02.5
下颌骨骨折S02.6
累及颅骨和面骨多发性骨折S02.7
其它颅骨和面骨骨折S02.8
头部的关节和韧带脱位
扭伤S03
颌关节脱位S03.0
鼻中隔软骨脱位S03.1
2个月
牙脱位S03.2
颅神经损伤S04
视神经经和视路损伤S04.0
动眼神经损伤S04.1
滑车神经损伤S04.2
三*神经损伤S04.3
展神经损伤S04.4
面神经损伤S04.5
听神经损伤S04.6
副神经损伤S04.7
其他颅神经损伤S04.8
眼和眶损伤S05
结膜和角膜擦伤S05.0
眼球和眶组织轻度挫伤S05.1
眼撕裂伤和破裂,伴有眼内组织脱出或缺失S05.2
眼撕裂伤和破裂,不伴有眼内组织脱出或缺失S05.3
眼穿透性伤口,伴有或不伴有异物S05.4
眼球穿透性伤口,伴有异物S05.5
眼球穿透性伤口,不伴有异物S05.6
眼撕脱伤S05.7
眼和眶的其它损伤S05.8
颅内损伤S06
脑震荡S06.
硬膜外出血S06.
创伤性硬膜下出血S06.
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S06.
其他颅内损伤S06.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2(试行)
(S00—S09)
头部挤压伤S07
头的部分创伤性切断S08
头的部分创伤S08.0
耳创伤性切断S08.1
头部其他部位的创伤性切断S08.2
头部未特指部位的创伤性切断S08.3
头部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09
头部血管损伤S09.0
头部肌肉和肌腱损伤S09.1
耳鼓膜创伤性破裂S09.2
头部多发性损伤S09.3
颈部)损伤(S10—S19)
颈部浅表损伤S10
颈部开放性伤口S11
颈部骨折
S12
第一颈椎骨折S12.0
第二颈椎骨折S12.1
颈部脊柱多发性骨折S12.2
8个月
颈部其他多发性骨折S12.3
颈部水平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
S13
颈部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13.0
颈椎脱位S13.1
颈部多发性脱位S13.2
颈部扭伤S13.3
甲状腺区扭伤S13.4
颈部水平的神经和脊髓损伤
S14
颈部脊髓的震荡和水肿S14.0
12个月
颈部脊髓神经根的损伤S14.1
臂丛神经损伤S14.2
颈部周围神经损伤S14.3
颈部交感神经损伤S14.4
颈部水平的血管损伤S15
颈动脉损伤S14.0
颈部多处血管的损伤S14.1
颈部挤压伤S17
胸部损伤(S20—S29)
胸部浅表损伤S20
乳房挫伤S20.0
胸部挫伤S20.1
胸部多处浅表损伤S20.7
胸部开放性伤口S21
肋骨、胸骨和胸部脊柱骨折
S22
胸椎骨折S22.0
胸部脊柱多发性骨折S22.1
胸骨骨折S22.2
肋骨骨折S22.3
肋骨多发性骨折S22.4
骨性胸廓其他部位骨折S22.8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3(试行)
胸部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23
胸部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23.0
胸椎脱位S23.1
胸部脊柱扭伤S23.2
肋骨和胸骨扭伤S23.3
胸部水平的神经的脊髓损伤S24
胸部脊髓震荡和水肿S24.0
胸部脊柱神经根损伤S24.1
胸部周围神经根损伤S24.2
胸部交感神经根损伤S24.3
胸部血管损伤S25
心脏损伤S26
其他和未特指的胸内器官损伤S27
创伤性气胸S27.0
创伤性血胸S27.1
创伤性血气胸S27.2
肺的其他损伤S27.3
支气管损伤S27.4
胸部气管损伤S27.5
胸膜损伤S27.6
其它胸内器官S27.8
胸部挤压伤和胸的部分创伤切断S28
胸部挤压伤S28.0
胸的部分创伤性切断S28.1
胸部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29
腹部、下背、腰椎和骨盆损伤(S30—S39)
腹部、下背和骨盆浅表损伤S30
下背和骨盆挫伤S30.0
腹壁挫伤S30.1
外生殖器挫伤S30.2
腹部、下背和骨盆开放性损伤S31
下背和骨盆开放性伤口S31.0
腹壁开放性伤口S31.1
外生殖器开放性伤口S31.2
腰部脊柱和骨盆骨折S32
腰部椎骨骨折S32.0
骶骨骨折S32.1
尾骨骨折S32.2
髂骨骨折S32.3
髋臼骨折S32.4
耻骨骨折S32.5
腰部脊柱和骨盆的关节韧带脱位、扭伤S33
腰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33.0
腰椎脱位S33.1
骶髂关节和骶尾关节的脱位S33.2
腰部脊柱扭伤S33.5
腰部脊柱和骨盆其他和未特指部位的扭伤S33.7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4(试行)
腹部下背腰椎和骨盆损伤(S30—S39)
腹部、下背和骨盆水平的神经和腰部脊髓损伤S34
腰部脊髓的震荡和水肿S34.0
腰部和骶部脊柱神经根损伤S34.1
马尾损伤S34.2
腰骶丛损伤S34.3
腰部、骶部和骨盆交感神经损伤S34.4
腰部、骶部和骨盆周围神经损伤S34.5
腹部、下背和骨盆水平的血管损伤S35
腹部器官损伤S36
脾损伤S36.0
肝或胆囊损伤S36.1
胰损伤S36.2
胃损伤S36.3
小肠损伤S36.4
结肠损伤S36.5
直肠损伤S36.6
多个腹内器官损伤S36.7
其他腹内器官损伤S36.8
盆腔器官损伤S37
肾损伤S37.0
输尿管损伤S37.1
膀胱损伤S37.2
尿道损伤S37.3
卵巢损伤S37.4
输卵管损伤S37.5
子宫损伤S37.6
其他盆腔器官损伤S37.8
腹部下背骨盆部分挤压伤和创伤性切断S38
外生殖器创伤性挤压伤S38.0
外生殖器创伤性切断S38.2
腹部、下背和骨盆其他未特指的损伤S39
肩和上臂损伤(S40—S49)
肩和上臂浅表性损伤S40
肩和上臂开放性伤口S41
肩和上臂骨折S42
锁骨骨折S41
肩胛骨骨折S42.
肱骨上端骨折S42.
肱骨干骨折S42.
5个月
肱骨下端骨折S42.
肩和上臂其他部位的骨折S42.
肩胛带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43
肩关节脱位S43.0
肩锁关节脱位S43.1
胸锁关节脱位S43.2
肩关节扭伤S43.4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5(试行)
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