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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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第三者的定义
因为第三者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由社会问题衍生出的社会概念,所以就目前来看,学术界、法律界、司法界对第三者的定义可谓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但是,从学理上来看,人们更能接受的对“第三者”的定义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介入合法婚姻关系,致使合法婚姻关系破裂的人[3]。
由此定义可以看出,第三者需满足的条件:
(1)从主体上来讲,首先是异性之间
(2)“第三者”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心态(3)介入合法婚姻关系中(4)行为后果上,“第三者”实施的行为已经危害到了合法婚姻关系从而导致了别人婚姻关系破裂的后果,或者没有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但是给对方配偶造成一定的影响如引起感情破裂或者恶化,影响了正常的婚姻生活[4]。
二、婚姻中第三者侵权要素
现实生活中,第三者的数量虽多,但并不是所有的第三者都会构成侵权。
在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构成侵权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第三者主观须为故意,即第三者明知或不可能不知道他人有配偶。
(2)客观上应与之发生性关系。
(3)实际上导致了对方婚姻家庭关系破裂。
婚姻家庭关系破裂应作为该行为是否侵权的损害结果予以认定。
(4)对方婚姻家庭关系的破裂是由第三者的行为引起的[5]。
三、
第三者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基础
是否追究第三者法律责任,这必然会涉及到对“法律”与“道德”的讨论。
有人认为,第三者的问题属于道德问题,应该“把道德的东西还给道德”。
他们认为,将属于道德的问题用法律来解决,是道德沦陷、社会退步的标志。
但是,如果那样,在目前道德调整力度不足的情况下,必然会出现“合法婚姻的女方,只是丈夫的主妻;
合法婚姻的男方,只是妻子的主夫。
夫妻双方仍有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自由”的情况。
这与人类历史上的第二个婚姻制度—对偶婚制并无两样,它只能加剧世风日下,道德体系混乱的局面,诱使人不分是非,不讲责任,视不道德为最道德,这将必然导致社会混乱、暴力频生。
因此目前我们似乎更应当呼吁“把法律的东西还给法律”。
我国婚姻虽有婚姻法保护,但是却无关乎限制第三者的行为。
现行《婚姻法(修正案)》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解释
(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配偶[6]。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此条法律并不是针对始作俑者的第三者,故对第三者起不到丝毫的约束作用。
在现有的婚姻法律框架下,第三者的责任无从追究,其法的公平没有体现。
但是,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四款、《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四条都指出,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另外,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的、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首先在婚姻关系中因一方出轨而导致婚姻破裂的无过错受害方属于我国公民,故同样享有我国宪法保护的公民的权利。
只是在具体的事件中,人们总是倾向于具体问题具体方法解决,但是在婚姻法这个具体方法中却找不到解决第三者这一具体问题的方法。
所以,我国立法机构需要完善我国关于此方面的法律。
四、第三者侵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6]
第三者侵权责任的责任方式是不定的,可以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情节严重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3.1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三者的介入定会对无过错方的社会地位、尊严、名誉产生不良影响。
无过错受害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三者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3.2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者插足,无疑会给无过错方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失,当事人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第三者的主观恶性、侵权程度、悔过态度以及支付能力来权衡,要求第三者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失赔偿[7—8]。
3.3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对夫妻共有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可以看出,无论过错方采用合同、赠与、遗赠还是其他方式,未经其配偶同意的,第三者所获得的利益不受法律所保护,第三者有返还无过错方财产的义务[9]。
四、
总结
当今社会,第三者因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导致第三者插足现象极度泛滥。
当人们的婚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时,社会的稳定是很难保障的。
正如杨云芝[1]所说“长此下去,社会整体道德水平必将下滑,同时,婚姻关系也将处于不稳定状态之中,随时都有受到来自“第三者”侵扰的可能。
而婚姻关系的不稳定,必然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因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这不仅仅是家庭、道德问题,更是一个社会、法律问题。
因此,我国的立法机关需要建立相关的法律来制约第三者的行为,明确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通过对第三者法律上的惩戒,来促进婚姻家庭关系幸福和谐的发展,为营造一个美好、安定的社会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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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敏.
浅谈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及审理[J].法学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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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正凤.
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建构[J].
黑河学刊,20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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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民事责任研究[D].湘潭大学,2006
[5]
吴敏燕.
浅析婚姻中无过错方要求第三者赔偿的合理性[J].政法论坛,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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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苹.
确立对婚外第三者的侵权之诉[J].
现代物业·
现代经济,
201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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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杨立新.新版精神损害赔偿[M].北京:
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2.
[9]张晓远.离婚过错赔偿的若干问题探讨[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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