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在实际操作中的问题与对策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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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在实际操作中的问题与对策Word文档格式.docx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通常有两种情形:

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对内转让是将股权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公司法对此无限制,只要转让方和受让方就转让的比例、价格、时间等事项达成协议即可,其他股东无权干涉。

而对外转让取决于两个条件:

其一,转让出资必须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其二,其他股东放弃就转让的出资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程序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般要经过如下程序:

  1.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2.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

股权转让本质属于权利的买卖,股权转让协议就是股权转让的基本形式。

  3.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4.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时间:

在《公司法》中未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要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的规定。

在实践中由于情况复杂,可能出现当事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履行了合同义务,却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情况,因股权转让是在当事人之间依双方约定的合同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办理由股权转让引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仅是对当事人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加以确认,通常与股权转让的效力无关。

当事人是否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也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

  

(二)特殊情形的股权转让:

  1.股权继承: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明确解决了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但也赋予了公司章程的自主权,即在公司章程没有做出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是可以依法继承的。

  2.股东的赠与行为:

赠与是所有权行使的一种方式,股东股权的赠与,存在两种可能,其一是赠与其他的股东,其二是股东对非股东的赠与。

第二种情况的赠与如章程中有明确规定,可从其规定,如无明确规定,可能会影响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

  3.执行中的股权转让:

对股权执行应进行评估和拍卖。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在拍卖过程中按拍卖的价行使购买权。

  4.离婚中的股权转让: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时,有限公司中的股份可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如果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三、股权转让书面材料的审查

  1.股权转让协议:

主要审查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中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的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

股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2.股东会决议: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提交股东会决议,重点审查股东会讨论情况,其他股东优先权是否同意,是否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如有不同意的股东,有没有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3.章程:

章程中条款对股权转让除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外,是否另有特殊的规定,如有特殊规定,本次转让是否符合章程的规定。

  四、实际操作中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遇到一些复杂的情况。

书面材料的审查是比较容易的,然而仅仅审查书式材料就予以登记带来的问题却很麻烦,主要是股东之间的纠纷,反映在一是股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股份被转让,主要是股东之间产生意见,个人之间有经济上的纠纷;

二是遗产继承中产生纠纷;

三是股权实际转让时未签订转让协议,办理工商变更时便提供不是股东真实签名的材料,而转出的股东便提出异议,要求补偿;

四是受让人反映在不知情(身份证是让别人办其他事情的)的情况下变成了股东等等,虽然我们登记本身没有错,这些纠纷也属于民事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是当事人不断地到工商部门反映、争吵,严重地影响了我们的正常工作,也牵涉了我们大量的精力。

前两年我们每次遇到股权转让,就通过电子档案甚至到档案室调出书式档案核对签字,尽管如此,每年仍然有三、四起的纠纷;

今年我们在登记中采取审慎性的原则,在与企业协商的基础上,尽量要求股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携带身份证到窗口来签字,大大地减少了由此带来的麻烦。

  今年仅发生股权纠纷一起:

某机电公司系由集体企业改制而来,其内部股权在几个月前就已实施了部份转让,但一直未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本次提交材料时我们本要求转让人到窗口来签字,但由于有关领导打招呼并保证其真实性,我们又没有充足的理由让其一定到窗口来签字,便受理了该材料办理了变更登记,不料第三天,便有匿名电话相继多次打到窗口,反映企业提供了虚假材料,要求我们不要给予办理变更,经与企业多次了解协调,得知本次转让协议中有三人为代签字,而且谁都不愿当面承认是打电话者,其目的是要求企业给予一些补偿,后只好让这三名股东都到窗口来签字,并给予了一定补偿才解决了问题。

  五、实际操作中的注意点

  1.严格审查材料:

认真审查提交的股东会决议、章程、转让协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转让的数额、价格、程序是否合情合理,如转让价格与实际价格相差较多,应了解其中原因。

有无特殊情形下的转让,如果是特殊情形应了解其具体情况。

转让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的具体规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股东的签字有否明显相似,可以与电子档案进行核对。

  2.通过交谈发现问题:

多与前来办事的人员交流、攀谈可以多了解一些股权转让的幕后事宜和真实情况,通过了解企业的发展情况、股东之间的关系、股东的动向等,从中发现股权转让真实性的程度,我们就多次在工作中通过询问发现的股东有的去了外地、出国甚至不知去向,有的已去世,有的股东之间产生了很大的分歧不肯坐到一起,我们应就其具体问题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可以采取委托、邮寄、继承等给予具体的指导,切实帮助企业解决问题不断发展。

  3.充分利用信用监管的约束作用:

对提供虚假材料(含虚假签字)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记录在企业的不良记录中,在登记、年检、检查中,我们的审查要求更高、检查更严格,下次再到工商部门申请其他事项,就启动实质性审查的程序,让其加大成本,假签字的必须到场签字或进行公正,在企业来申请时便告知其提供虚假材料后果和问题的严肃性。

股权转让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活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日渐增多,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许多值得探究的方面,在企业登记工作中,依法、规范、高效地做好股东变更登记,对提高登记业务水平、服务经济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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