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违约责任体系及适用学习资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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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违约责任体系及适用学习资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解释于2012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共8个部分,总计46条,主要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标的物的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特种买卖等方面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本次针对新规定的违约责任部分进行讲解。

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合同法上不存在通用的违约责任构成要件,一般的构成要件是:

①有违约行为;

②没有免责事由。

需要明确的是,谈违约责任的前提自然是合同的成立并生效,那么合同的成立要件应为①标的确定、可能;

②意思表示相一致。

《解释》本次明确规定:

合同解除不影响违约责任条款的适用。

第二十六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属于一种严格责任,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以过错为例外,只要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即构成违约。

《合同法》中因过错而需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的毁损赠与财产的赔偿责任】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对赠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的过错责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条 【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的过错责任】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的过错责任】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 【客运合同中的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的过错责任】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三缔约过失责任、后合同义务

1.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

合同没有成立或生效时过错方需要承担的前合同义务,其保护的是相对方的信赖利益、缔约成本和机会利益的损失。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狭义的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狭义的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广义的缔约过失】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后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四违约责任的情形及责任体系

1.违约的情形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实际违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不能、拒绝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迟延给付、迟延受领、瑕疵给付、加害给付)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三种责任类型)。

2.责任体系

【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 【继续履行非金钱债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采取补救措施】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损害赔偿金】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损害赔偿金的组成和数额限制】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我国的违约金属于学理上所说的约定损害赔偿金,约定的违约金优先于法定的损害赔偿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定金罚则;

惩罚性责任】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选择】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不真正义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具体《解释》新增内容见附图。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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