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招商引资整套介绍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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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推动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赤发[2008]7号

中共赤壁市委  赤壁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推动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

若 干 意 见

(2008年8月21日)

 

   工业化是城镇化的基础,是农业产业化的桥梁和纽带,是现代化不可逾越的阶段。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提升我市工业经济整体水平,推进企业创新、产业集群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运行质量,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新的起点上推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鄂南经济强市的决定》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以更坚定的信心谋划新一轮工业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1、新一轮工业经济发展面临的形势。

近几年来,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发展壮大县域经济“一主三化”和咸宁市委、市政府“加快建设鄂南经济强市”的指导方针,县域经济整体实力明显增强,特别是工业化水平不断提高,一批大企业大集团先后落户赤壁,工业经济进入快速发展的新时期,为城市建设、新农村建设、改善民生等提供了大力支持。

但与发达地方相比,我市工业经济仍然存在产业规模不大、结构不优、外向度不高、发展环境不宽松等困难和问题。

当前,工业经济发展面临着国际资本和沿海产业向中西部转移、国家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加快推进等一系列重大机遇。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切实增强加快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抢抓新机遇,迎接新挑战,明确新任务,采取新措施,努力实现工业经济新一轮跨越式发展。

   2、指导思想。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鄂南经济强市的总体要求,以富民强市为目标,以体制机制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对内对外开放为先导,以培育产业集群、壮大产业规模和优化产业结构为主线,以招商引资和鼓励全民创业为突破口,以做大做强骨干企业和培植发展中小企业为重点,以优化发展环境和提高政府执行力为抓手,全面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进程,实现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加快建设鄂南经济强市奠定坚实基础。

   3、主要目标。

在工业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产业结构明显优化,企业实力明显增强,能耗污染明显下降的前提下,力争到2015年,使我市工业经济再上一个新台阶。

全市规模工业总产值达到300亿元,规模工业增加值达到100亿元;全市规模工业税收达到20亿元;全市规模工业企业个数达到400家,其中亿元企业达到40家;培育做大电力、造纸、纺织、建材、机电、食品加工等六大支柱产业;实现我市“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零的突破;积极创造条件,力争我市上市公司零的突破。

    二、以更超常的举措推动新一轮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4、大力实施“工业强市”战略。

牢固树立“兴工强市”意识,始终坚持“大办工业、办大工业”,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

全市上下要树立“工业产业第一”、“工业企业家老大”的理念,把思想统一到发展工业经济这个中心上来,把服务企业发展摆到工作首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扶持企业发展壮大。

对工业企业和工业企业家实行“四个优先”,即政治待遇优先、资源配置优先、政策优惠优先、政府服务优先。

   5、大力培育市场主体。

坚持一手抓招商引资,一手抓“草根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加快发展。

不论轻工业还是重工业,不论技术含量高中低,不论规模大中小,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生态环保要求,都要大力引进、大力培育。

放宽准入门槛,鼓励和支持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各种形式创业,既包括初始创业,也包括继续创业;既包括兴办大企业,也包括兴办中小企业;既包括实在资本和有形资产投资,也包括非实在资本和无形资产投资。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

广泛动员民众不拘形式、不拘规模、自主创业,放开企业名称、投资主体、经营范围、出资期限、出资方式、投资领域、投资比例等限制,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优生”、“快长”。

鼓励企业内部职工参与企业投资,成为股东;鼓励自然人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带头投资入股创办工业企业,凡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申办工业企业,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鼓励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在民间发展户办、组办、村办企业等协作组织。

创办合伙工业企业和个人投资工业企业出资额不设底限。

   6、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扩大对内对外开放范围,要大力实施开放先导战略,坚决破除“内陆意识”,以更开放的姿态、更宽广的胸怀、更开明的政策和更富有吸引力的发展环境,吸纳和聚集各类投资者来赤壁创业发展。

要破除一切不利于发展的政策、思维和习惯,放开一切能放开的领域、行业,开放一切能开放的资源。

各级各部门都要树立先“失”后“得”的招商理念,着眼长远,舍得付出。

要创新招商模式,大力实行“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园区招商和企业招商相结合、主动招商和以商招商相结合、自行招商和委托招商相结合、综合性招商和分产业专题招商相结合、大规模招商与小分队招商相结合等多种招商方式,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招商网络。

抓住我市位于“1+8”武汉城市圈以及居于武汉城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连接点的区位优势,积极承接东部及沿海地区产业转移。

建立和完善招商引资考核激励机制,对招商引资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并严格按《赤壁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赤政发[2008]2号)进行奖励。

    三、以更开放的思想营造新一轮工业发展环境

    7、做大做强现有产业。

加快引进和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尽快形成龙头企业和核心企业。

特别注重做强能源电力、建材、造纸、纺织服装、机电制造等优势产业,特别注重扶持食品加工等潜在优势产业,特别注重培育一批中小企业。

立足我市纺织服装和机械制造资源优势,争取通过5-7年的努力,使我市纺织服装和机械制造两个产业集群率先进入50亿元产业集群行列;力争蒲圻电厂、晨鸣纸业、华新水泥等一批重点企业的二期工程早日开工,使我市的能源、建材产业进入50亿元产业行列,造纸、食品加工进入30亿元产业行列,打造一批在华中地区乃至全国范围内有影响力的企业集团。

   8、加快园区平台建设。

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加快赤壁经济开发区建设,切实将园区建设成为工业发展的增长极和产业转移的承接地。

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创新开发区的管理模式,坚持“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设置开发区管委会机构,强化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

要积极探索以企业为主体的开发机制,鼓励有实力的投资者参与开发区建设,推行开发区公共服务项目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

根据赤壁经济开发区的现状,要进一步盘活蒲纺工业园,盘强陆水工业园,盘大赤马港工业园,尽快形成“一区三园”的格局。

要进一步加大赤马港工业园投入力度,加快推进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尽快把园区道路、水电设施配套到位,并逐步搞好绿化,提升园区承载能力,为项目落户创造必要条件。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设立特色工业园区,充分利用现有的集体闲置土地,尽快形成以车埠纺织工业园、赵李桥化工工业园、官塘竹产业工业园、中伙建材工业园、新店烟花爆竹工业园等一批具有特色的乡镇工业园,并逐步形成以园区为载体的产业集群。

乡镇工业园享受市开发区所有优惠政策。

   9、建立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制度。

坚定不移地推进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打造工业大市、工业强市步伐,实现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带动区域经济规模扩张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必须把项目建设作为工业经济的支撑,把项目建设作为全市各乡镇及各部门负责人的日常工作来抓,真正使全体干部的工作思路落实在项目上,工作精力集中在项目上,工作实绩体现在项目上,形成全市上下谋项目、干项目的热潮。

根据鄂政发[2008]39号文件规定,为了有效承接东部沿海资本产业转移,对所有外来投资项目实行绿色通道制度。

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经营项目,工商部门都要予以登记注册,并在注册资本上予以放宽。

项目在环境评估、土地规划评审、项目建设协调、办理税务登记、投资项目收费等方面严格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对有关部门及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服务不力,影响项目进展的将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失职渎职、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未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完成等后果的,将严格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

   10、破解项目建设用地难题。

按照“好而快则先”的原则,用改革的办法增加土地资源,用改革的办法配置土地资源。

在增加用地资源方面,用活用足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的政策,积极探索土地转换的途径和办法。

根据鄂发[2008]11号文件的规定,把市区周边国有林、茶场的土地和丘岗坡地改造的土地纳入土地总体规划,用于工业项目用地。

对于项目建设占用的耕地,由市政府统一规划,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积极运用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直接使用的政策,适应工业经济加快发展的用地需求。

在土地资源配置方面,通过向上争取项目、向外引进项目、对内策划项目、对下督办项目,不断以好项目、前期工作扎实的项目,争取省、咸宁市的土<

赤壁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2008-2-29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和鼓励投资商来我市投资兴业,促进我市的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商是指在我市投资的市外(含回归创业人员)和港、澳、台以及国外客商;享受本优惠办法的企业是指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已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投资商均可在我市投资兴业。

重点鼓励客商投资工业项目。

   第四条 凡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与其他企业合并、合营。

同时,进入市经济开发区的投资企业,所受让的土地为“六通一平”土地(通电、通水、通路、通电话、通电视、通网络、土地平整)。

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价格和出让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土地出让金可采取先预付后结算的方式。

即先按3万元/亩标准预付土地款,与征地和办证成本之间的差额部分,由市财政从企业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偿还。

   第六条 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使用证由土地出让方在签订土地出让协议书后一个月内负责办结,其相关费用由出让方负责;生产性企业房屋产权证收费按建筑面积2元/每平方米收取。

   第七条 投资新建项目在申办、注册过程中,除注册登记费外免收其他行政性收费,法律法规涉及现有投资企业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市政府无权减免的一律按最低标准征收。

涉及投资企业必须缴纳的各项事业性收费(含中介服务机构,如验资、评估、劳动就业服务、税务代理、公证等的收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的50%收取。

   第八条 凡在市经济开发区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期间所有规费全免。

   第九条 在我市投资企业生产研发的新产品,经国家专业权威机构评定获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且年度纳税额超过2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经省专业权威机构评定获全省著名商标或全省名牌产品,且年度纳税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同一企业同一产品同时获得不同级次奖励,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计奖)。

   第十条 凡在我市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按100%,后二年按50%奖励企业,用于企业技改、扩大再生产及高中级技术人才的培训。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按当年海关统计的企业出口额,每出口1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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