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商标侵权指引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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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普通适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以该被许可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1.3特别提示
律师接收委托时,应查看商标注册证书及相关许可合同,以确定原告主体资格及商标核定使用的具体商品。
2.一审管辖法院
2.1地域管辖法院
2.1.1侵权行为实施地
2.1.2侵权商品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
2.1.3被告住所地
2.2级别管辖法院
2.2.1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2.2.2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法院
3.诉讼时效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4.侵权判定
4.1侵权行为
①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④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⑤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⑥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⑦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⑧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⑨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2商标相同或近似判断
判断被控侵权物是否侵权,应通过对二者进行比对以确定被控侵权物标识是否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品是否相同或近似。
比对应从以下方面分析判断。
4.2.1商标相同的判断
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异。
4.2.2商标相似的判断
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人物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
4.2.3商标近似的判断原则
①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②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③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4.3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近似
4.3.1商品或服务相同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被控侵权商品或服务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同一类别。
4.3.2类似商品或服务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商品和服务之间是否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者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5.证据
商标侵权其他证据与普通民事诉讼无异,无需赘述,在此仅对侵权行为保全证据公证时注意事项简述。
5.1保全证据申请人为权利人或经权利人授权的人
5.2公证机构有管辖权
5.3公证文书记载明确,根据公证书确定侵权人并且具有唯一性,公证侵权产品封存完好。
5.4网络侵权公证保全,电脑运行环境清洁,访问步骤清晰。
具体操作可参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
6.侵权人抗辩的审查
作为销售者的被告通常会以不知道侵权,并提供合法来源抗辩。
以此抗辩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①不知道侵权②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对被控侵权人以前述理由抗辩,应从以下两方面审查抗辩理由。
6.1不知道侵权审查
①销售者的资质(大超市侵权人的注意义务应区别于个体工商户的注意义务)
②涉案商品的知名度
③销售商是否同时销售正品又销售侵权商品
6.2商品合法来源审查
①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②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③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④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7.民事责任承担
7.1停止侵害
若销售者不知道侵权并能提供合法来源,仅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7.2赔偿损失
7.2.1权利人损失
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7.2.2侵权人获利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7.2.3法院酌定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由法院酌定赔偿金额,酌定考虑以下情节:
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7.2.4合理费用
权利人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包括:
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购买侵权商品费用、查档费、打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的费用。
7.3特别提示
律师在代理时若不能证明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应尽力举证证明给权利人造成的其他各种损害。
8.附则
1.本指引并非强制性规范,仅供律师在办理商标侵权案件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2.本操作指引仅对商标侵权民事诉讼加以规范,对于商标侵权行政查处及刑事程序操作指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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