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供水工程施工合同六 精品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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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1若发生第42.1款1、2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条件和图纸,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补偿额外费用。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若发生第42.1款3项的违约时,发包人应按第33.4款的规定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28天仍不支付,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4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若发生第42.1款3、4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已按第42.2款的规定发出通知,并采取了暂停施工的行动后,发包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抄送监理人。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要求后的28天内仍不答复承包人,则承包人有权立即采取行动解除合同。

  4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若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程的价款和以下费用应减去已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1即将支付承包人的,或承包人依法应予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费用。

  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2已合理开支的、确属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费用。

  3承包人设备运回承包人基地或合同另行规定的地点的合理费用。

  4承包人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或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解除后的遣返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5由于解除合同应合理补偿承包人损失的费用和利润。

  6在合同解除日前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费用。

  发包人除应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和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外,亦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未扣完的全部预付款余额以及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其他金额。

  本款规定的任何应付金额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监理人应将确定的结果通知承包人。

  43索赔

  43.1索赔的提出

  承包人有权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发包人索取追加付款,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在上述意向书发出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人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应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

  如果索赔事件继续发展或继续产生影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包括最终索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报告。

  43.2索赔的处理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后,应及时核查承包人的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文件和继续作好延续记录以备核查,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记录的副本。

  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的42天内,应立即进行审核,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在上述期限内将索赔处理决定通知承包人。

  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的索赔处理决定后14天内,将其是否同意索赔处理决定的意见通知监理人。

  若双方均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监理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14天内,将确定的索赔金额列入第33条、第35条或第36条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支付;

若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双方均可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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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若承包人不遵守本条各项索赔规定,则应得到的付款不能超过监理人核实后决定的或争议调解组按第44.3款规定提出的或由仲裁机构裁定的金额。

  43.3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35.1款的规定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单后,应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36.1款规定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

  提出索赔的终止期限是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时间。

  十九、争议的解决

  44争议调解

  44.1争议的提出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对监理人作出的决定持有异议,又未能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议,任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并抄送另一方。

  在争议尚未按第44.3款的规定获得解决之前,承包人仍应继续按监理人的指示认真施工。

  44.2争议调解组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订协议书后的84天内,按本款规定共同协商成立争议调解组,并由双方与争议调解组签订协议。

  争议调解组由3或5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

  争议调解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

  争议调解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44.3争议的评审

  1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主诉方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详细的申诉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主诉方还应将上述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被诉方。

  2争议的被诉方收到主诉方申诉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亦应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申辩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

  被诉方亦应将其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主诉方。

  3争议调解组收到双方报告后的28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听证会,向双方调查和质询争议细节;

若需要时,争议调解组可要求双方提供进一步的补充材料,并邀请监理人代表参加听证会。

  4在听证会结束后的28天内,争议调解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评审,提出由全体专家签名的评审意见提交发包人和承包人,并抄送监理人。

  5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则应由监理人按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拟定争议解决议定书,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6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则任一方均可在收到上述评审意见后的28天内将仲裁意向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

  若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仲裁意向,则争议调解组的意见为最终决定,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45友好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按第44.3款6项的规定发出仲裁意向通知后,争议双方还应共同作出努力直接进行友好磋商解决争议,亦可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以寻求友好解决。

  若在仲裁意向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仲裁。

  46仲裁或诉讼

  46.1仲裁

  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订协议书的同时,共同协商确定本合同的仲裁范围和仲裁机构,并签订仲裁协议。

  2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在第45条规定的期限内友好解决双方的争议,则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3在仲裁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暂按监理人就该争议作出的决定履行各自的职责,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仲裁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合同规定应进行的工作。

  46.2诉讼

  发包人和承包人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风险和保险

  47工程风险

  47.1发包人的风险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发包人承担风险责任。

  1发包人负责的工程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3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4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5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47.2承包人的风险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责任。

  1由于承包人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承包人的施工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3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47.3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按上述第47.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人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除外。

  47.4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发生第47.1款3和4项的风险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使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处理。

  48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

  48.1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

  1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发包人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投保的工程项目及其保险金额在签订协议书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2承包人应以承包人的名义投保施工设备险,投保项目及其保险金额由承包人根据其配备的施工设备状况自行确定,但承包人应充分估计主要施工设备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以及自然灾害造成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对工程的影响。

  3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期限及其保险责任范围为

  ①从承包人进点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期间,除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②在保修期内,由于保修期以前的原因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③承包人在履行保修责任的施工中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48.2损失和损坏的费用补偿

  1自工程开工至完工移交期间,任何未保险的或从保险部门得到的赔偿费尚不能弥补工程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费用时,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根据第47.1款或第47.2款规定的风险责任承担所需的费用,包括由于修复风险损坏过程中造成的工程损失和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2若发生的工程风险包含第47.1款和第47.2款所述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风险,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友好协商,按各自的风险责任分担工程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3若发生承包人设备包括其租用的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其所得到的保险金尚不能弥补其损失或损坏的费用时,除第47.1款所列的风险外,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其所需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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