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开制度对我国启示Word文档格式.doc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5260704 上传时间:2022-10-28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3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外国公开制度对我国启示Word文档格式.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外国公开制度对我国启示Word文档格式.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外国公开制度对我国启示Word文档格式.doc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外国公开制度对我国启示Word文档格式.doc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外国公开制度对我国启示Word文档格式.doc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外国公开制度对我国启示Word文档格式.doc

《外国公开制度对我国启示Word文档格式.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外国公开制度对我国启示Word文档格式.doc(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外国公开制度对我国启示Word文档格式.doc

A文章编号:

1009-8631(2010)06-0027-02

  

  实践表明,虽然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出现了良好的发展趋势,但推行的各种形式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因此,借鉴不同国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经验和教训,对我国如何在实践中建立和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一)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概述

  美国是现代各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典范。

1946年制定的《行政程序法》、1966年生效的《信息自由法》、1974年制定的《隐私权法》、1972年制定的《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和1976年制定的《阳光下的政府法》共同构成了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体系。

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呈现出全方位、多渠道的特点。

首先,明确了公民获得信息的权利。

美国政府信息公开法的最大特点就是保障国民的知情权,从而扩大公众对政治的参与程度,也增强了公共政策运行的透明度。

一方面,民众有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

包括要求被申请提供信息的公共机关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是否拥有被申请的信息的权利,如果有,则应当向当事人提供。

另一方面,政府机关也有公开信息的义务。

如果民众与政府机关就信息公开的问题产生分歧时,民众可以通过诉讼或提起复议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信息公开的方式上,美国采用政府主动公开和民众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政府主动公开的是对全体民众的行为和权益有直接影响作用,需要广大群众及时了解的信息。

民众申请公开的信息主要是在行政过程中收集、形成和获得的公共信息。

美国高度重视信息公开的程序保障,建立了切实可行的救济机制,启动了公众对信息公开的监督程序。

如果民众请求政府公开某项文件,而行政机关拒绝或当民众请求政府依法不公开符合豁免公开的个人信息或商业信息而政府予以公开时,民众即可启动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信息自由法》的制定,其最大的特色之一是克服了旧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困境,赋予了申请人在申请被行政机关拒绝时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起诉。

”①另外,美国也确立了政府信息公开举证责任的倒置原则,即政府信息的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对其决定负举证责任。

  

(二)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立法与实践都比较完备,成为了许多国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构的典范。

虽然美国国情与我国差别很大,但制度化是美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特点,它制定了多部门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法律,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制度,这些成功经验对我国也有较大的启示作用。

  首先,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价值值得我国借鉴。

美国很尊重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在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也体现了这些价值理念,其公民的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和民主政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我国在立法中也应该体现出尊重公民的权利这一价值。

其次,美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内容方面也值得我国借鉴。

其立法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在政府机关的自由裁量下,公民的权利有保障;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广、方式到位、有效、不形式化;

公开的程序便利等内容都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所启示。

再次,美国较为完善可行的救济机制也很值得我国借鉴。

英美法系注重救济程序的规定,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有一套完整的救济体系来保证了公民知情权的实现,这一点是我国还远远不能及的。

另外,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体系也对我国有所启示。

  二、日本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一)日本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概述

  日本与我国都是亚洲国家,历史文化、法制传统方面都有某些相似之处。

日本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以鲜明的特色独树一帜,其成功的经验和曲折的立法道路教训都值得我国学习与汲取。

  1999年5月7日,日本《信息公开法》经国会审议正式通过,在国家层面上正式建立起了行政信息的公开制度。

国家法律《信息公开法》的颁布,在实践方面是对日本一直以来在建立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方面所进行的探索活动的一个总结;

在内容方面则构成了日本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中心。

日本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信息公开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包括两层意思:

一是明确规定了基于国民主权的理念,政府负有说明责任。

二是规定在国民正确的理解和批评下,推进民主和公正的行政,这一点反映了法律赋予国民监督行政和参与行政的权利。

日本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通过排除列举法规定出六种不公开的信息范围。

对请求权人,如果行政机关表明行政文书的有无就能泄露该信息的情况之下,其行政机关的长官对该文书的有无不予言明就可以拒绝该项请求。

对于这点,美国也有类似的规定。

日本信息公开制度的权利救济方式也有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种。

其中“行政救济即行政不服审查制度的最大特色是规定了‘信息公开审查会’”。

②日本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也是比较成功的。

  

(二)日本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践对我国的启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从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出发点上看,是日本民主政治和人权发展的产物,它通过赋予公民知情权,让公众参与限制国家机关的权力,从而使国家机关的活动透明化,来实现政治的民主,消除政府的腐败现象。

这一点对我国反腐倡廉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第二,从立法的路径来看,与我国很相近,都是首先发起于地方政府,由地方立法推动中央立法。

“日本地方性的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层面的《信息公开法》的关系体现了地方自治与中央权威的关系。

”③地方信息公开条例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规定不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法》的照搬,但也不能与《信息公开法》发生冲突,而《信息公开法》比《信息公开条例》更加充分合理。

所以日本这种成熟的立法路径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我国可以参照日本的做法,对地方规章作出合理的调整。

第三,“日本的民间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④在立法过程中,成立了专门的机构来起草和研究调查,广泛吸收各社会团体和公众的建议,这些都对其立法起了积极的作用。

为此,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也应建立专门的起草委员会,广泛吸收民意,从而制定出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切实可行的,科学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

  三、瑞典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瑞典是世界上最早确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国家。

1766年瑞典制定的《出版自由法》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新闻出版自由法。

瑞典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史是一部王权与其他各阶层的权利斗争史,也是民主战胜特权的曲折过程。

瑞典形成了一套有完善的权利和自由的保护机制,注重对信息来源的保护,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护等保障制度。

使民众的出版自由、表达自由、信息自由得以实现。

瑞典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特色之一是其立法的价值取向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政府宪章》、《出版自由法》、《表达自由法》的出发点是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表达自由、信息自由,限制王权。

瑞典1980年制定的《保密法》有效地限制了行政机关在保密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其出发点也在于保障公民的信息自由权利。

另外,瑞典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较为完善,法律位阶高。

而且瑞典的宪法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宪法模式,它不是一部宪法典,而是由《政府宪章》、《王位继承法》、《出版自由法》、《表达自由法》四部宪法性法律文件构成的。

这些法律文件都对言论自由和信息自由作出了规定。

可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瑞典具有很高的重要性和法律位阶。

充分体现了该制度的价值取向是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利。

除此之外,瑞典的政府信息公开还具有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较广泛、监督体制完善的特点。

“瑞典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除行政机关外,国会、教会会议、法院、地方公共团体都成为其义务主体。

”⑤立法机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公共团体在行使国家职权,拥有公共信息资源时,有义务向民众公开其所拥有的信息并接受公众的监督。

瑞典的信息公开主要是通过新闻出版自由来实现的。

其新闻出版自由的特色主要引入了监察专员制度,这对保护公民的自由,解决纠纷等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瑞典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宪法中的特殊地位是其他国家所无法比拟的。

我国在立法中虽然不能够像瑞典一样制定出专门的《出版自由法》和《表达自由法》并作为宪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但是受到瑞典的启示,我国可以在宪法中增加关于公民的知情权和政府机关信息公开义务的条款,来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宪法上的直接依据。

即明确确认知情权的宪法地位,让其名正言顺是很有必要的。

另外,瑞典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机制也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本文在马史火教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在此深表感谢!

  注释:

  ①向佐群.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M].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76.

  ②杜钢建,刘杰.日本情报公开法的制定和实施[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0

(2).96.

  ③伟杰.日本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与思考[J].河南图书馆学报,2007(12).27.

  ④向佐群.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84.

  ⑤刘杰.外国情报公开法评述[J].法学家,2000(12).11.

  参考文献:

  [1]向佐群.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M].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2.

  [2]刘杰.知情权与信息公开法[M].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48.

  [3]周云帆.外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评析[J].暨南学报,2007:

22.

  [4]应松年,陈天本.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2(4):

6-9.

  [5]吴微.日本信息公开法的制定及其特色[J].行政法学研究,2000(3):

98.

  [6]杜钢建,刘杰.日本情报公开法的制定和实施[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0

(2):

96.

  [7]伟杰.日本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与思考[J].河南图书馆学报,2007(12):

27.

  [8]周汉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与探索[M].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232.

本文摘自中国论文网,原文地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笔试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