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券商经纪业务培训教材-新业务员入职培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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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业务培训
目录
第一节证券经纪业务基本知识
第二节证券经纪业务客户常见问题
第一节证券经纪业务基本知识
一、证券经纪业务
(一)概念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的业务。
(二)什么是证券经纪商
证券经纪商就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间人。
在我国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商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代理买卖证券,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
一般为证券公司设立的营业部。
证券经纪商必须遵照客户发出的委托指令进行证券买卖,并尽可能以最有力的价格使委托指令得以执行;但证券经纪商不承担交易中的价格风险,证券经纪商向客户提供服务收取佣金作为报酬。
证券经纪商在证券市场中的作用:
q充当证券买卖媒介
q提供咨询服务
(三)证券经纪关系的确立
证券经纪商是证券交易的终结,是独立与买卖双方的第三者应次要开征经济业务,证券经纪商首先必须与某一客户建立具体的代理委托关系。
经纪关系的建立
1、签定《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
2、开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帐户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的内容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承诺。
2、证券经济商议向投资者解释证券买卖的各类风险
3、投资者表明政权经济商已向其揭示证券买卖的风险。
4、证券经纪商代理业务范围和权限。
5、指定交易或转托管有关事项。
6、投资者开户所需证件及其有效性的确认方式和程序。
7、委托、交收的方式、时间、内容和要求;
8、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及证券管理的有关事项;
9、交易费用及其他收费说明;
10、证券经纪商对投资者委托事项的保密责任
11、投资者应履行的交收责任
12、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13、争议解决办法
14、网上委托协议
开立证券交易结算账户
证券交易结算账户的定义:
是投资者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记录资金的币种、余额和变动情况的专用账户。
投资者在证券经纪商处开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并存入证券交易所需的资金,就具备了办理证券交易委托的条件(即具备了买卖证券的条件)。
(四)委托人、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
委托人权力
1、选择经纪商的权利
2、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委托业务的权利,即经纪商应根据交易规则,按投资者委托的条件买卖证券。
3、对自己购买的证券享有持有权和处置权,即投资者可以自由买卖赠与和质押自己名下的证券。
4、对证券交易过程的知情权,即投资者有权知晓委托、交易、清算交割等方面的信息。
5、寻求司法保护权,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经纪商或其他证券中介机构侵害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保护。
6、享受经纪商按规定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如交割单的打印、证券和资金结余的查询。
委托人义务
1、向受托人如实提供财务状况及投资意愿的基本情况和有关文件资料;
2、按照合同规定向受托人交付委托投资资产、承担证券买卖的交易费用(包括标准交易佣金、印花税等)及向受托人支付受托投资管理佣金;
3、承担委托投资的投资损失;
4、确保未利用银行信贷资金进行委托投资,并对委托投资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作出承诺;
5、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经纪商的权利:
1、有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的权利,即投资者的委托要求应符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2、有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如交易佣金等。
3、对违约或损害经纪商自身权益的客户,经纪商有通过留置其资金、证券或司法途径要求其履约或赔偿的权利。
经纪商义务:
这些义务主要体现了为委托服务和公平买卖的原则,例如:
坚持信誉为本、客户至上;坚持客户优先、委托优先;坚持为客户负责,但不代替客户进行决策;坚持公平交易不得以非正常手段牟取私利。
具体地说,证券经纪商应承担下列义务:
1、提醒客户了解并注意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
在客户输开户手续时,证券经纪商应向客户提供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制定的《风险揭示书》,提醒客户认真、详细地阅读。
2、认真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
3、坚持了解客户原则。
4、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
5、坚持为客户保密制度。
6、如实记录客户资金和证券的变化。
7、不接受全权委托。
经纪业务中禁止行为
证券市场遵循“三公”原则,禁止任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损害市场和投资者的行为。
根据我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法规和规定,证券经纪商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q不得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亦不得将客户资金和证券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或质押物;
q不得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q不得违背客户的指令买卖证券,或接受代为客户决定证券买卖方向、品种、数量、时间的全权委托;
q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承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q不得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q不得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清算、交收;
q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或降低,或者变相提高或降低证券交易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证券交易收费标准,收取不合理的佣金和其他费用;
q不得散布谣言或其他非公开披露的信息;
q不得借职业之便利用或泄露内幕信息;
q不得为他人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提供方便等等。
(五)经纪业务的特点
1、业务对象的广泛性(销售产品的多样性)
2、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
3、客户指令的权威性
4、客户资料的保密性
二、证券账户与证券
(一)证券账户的管理
证券账户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先决条件
证券帐户的种类
1、按交易所划分:
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
2、按用途划分:
人民币普通账户(上海、深圳A股股东账户)
人民币特种账户(上海、深圳B股股东账户)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和国债)
开立证券帐户的基本原则
1:
合法性
概念:
国家允许进行证券交易的自然人和法人才能到指定机构开立证券账户。
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开立的对象
(1)证券管理机关工作人员
(2)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
(3)证券从业人员
(4)未成年人未经法定监护人的代理或允许者
(5)未经授权代理法人开户者
(6)因违反证券法规,经有权机关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期限未满者
(7)其他法规规定不得拥有证券或参加证券交易的自然人
一个自然人、法人可以开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但对于同一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一个自然人、法人只能开立一个。
2、真实性
提供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开立证券账户的要求
自然人及一般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开户代理机构受理(证券经纪商)
1、自然人开户要求
投资者在开户代理机构填写自然人证券账户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法人开户要求
必须填写机构证券帐户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有效法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境外投资者开户要求:
自然人(B股账户),机构投资者
4、特殊法人机构:
中国登记结算公司办理
证券账户挂失与补办
投资者证券账户卡毁损或遗失,可向登记结算公司代理机构申请挂失与补办,或更换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的查询
证券账户持有人可以查询其账户的注册资料,证券余额、证券变更及其他相关内容。
(二)证券登记
概念:
证券登记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发行人建立和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的行为.
划分:
※股份登记
1、股份发行登记
(1)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登记
(2)送股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
(3)配股登记
2、变更登记:
由证券登记公司结算机构执行并确认记名政权过户的行为。
(1)交易性过户(交易买卖都属于交易性过户)
(2)非交易性过户:
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因继承、赠与、财产分割或法院判决、账户挂失等原因,而发生的记名证券在出让人、受让人或账户之间的登记变更过程。
3、退出登记:
股票终止上市,相对于证券发行人而言
※基金登记
基金网上发行、网下发行要进行基金登记。
※债券登记
(1)企业债券登记
(2)可转化公司债券登记
(三)证券托管与存管
证券托管的概念:
投资者将持有的证券委托给证券公司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
证券存管的概念:
证券公司进而将投资者交给其持有的证券以及自身持有的证券统一送交给中央证券存管机构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
证券存管包括:
1、交易及非交易过户
2、发放现金红利
3、证券帐户挂失
4、证券帐户资料的查询
我国目前的证券托管制度
1、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托管制度
投资者必须在某一证券营业部办理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后,方可进行证券买卖或查询。
投资者转换证券营业部买卖证券时,必须在原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然后再在转入证券营业部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2、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托管制度
自动托管,随处通买,哪买哪卖,转托不限。
三、证券委托买卖
委托买卖是指证券经纪尚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买卖证券,从中收取佣金的交易行为。
委托买卖是证券经纪商的主要业务。
委托指令
投资者办理委托买卖证券时,必须向证券经纪商下达委托指令
委托指令的基本要素:
账号、日期、品种、数量:
100股的整数倍、买卖方向、价格、例如:
委托形式
1、柜台委托
2、非柜台委托:
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网上委托
委托价格
市价委托:
投资者向证券经纪商发出买卖某种证券的委托指令时,要求证券经纪商安证券交易所内当时的市场价格买进和卖出证券。
限价委托:
投资者要求证券经纪商在执行委托指令时,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比限定价格更有利的价格买卖证券,即必须以限价或低于限价买进股票,以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证券。
委托执行――申报原则
价格优先:
同等时间价格优先
时间优先:
同等价格时间优先
委托撤销
撤单条件:
委托未成交
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指券商将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委托商业银行单独立户进行存管,存管银行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负责完成投资者的资金存取、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与银行存款账户之间的封闭式资金划转。
简称“第三方存管”。
如何办理第三方存管
个人客户:
需携带同名证券账户卡、身份证、银行存折/卡原件(视银行要求而定)。
个人客户
营业部
银行
三方存管银行签约
开户、三方存管券商签约
机构客户:
授权代理人携带证券账户卡、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存折/卡原件(视银行要求而定)、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并预留印鉴。
机构客户
营业部
银行
三方存管银行签约
开户、三方存管券商签约
*客户从其他券商转入,需办理撤销指定、转托管、销户等操作。
第三方存管转帐
交易结算资金
银行存折
取款(证转银)
存款(银转证)
个人客户转帐可通过券商电话委托、网上交易系统;银行柜台、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
机构客户转帐可通过银行柜台、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
四、竞价与成交
竞价
(一)竞价原则
时间优先,价格优先
1、价格优先
同时间买进:
价格高优于价格低
同时间卖出:
价格低优于价格高
2、时间优先
条件:
同价位申报,时间优先
例如:
有甲、乙、丙、丁投资者四人,均申报卖出X股票,申报价格和申报时间分别是为:
甲的卖出价10.70元,时间13:
35;乙的卖出价10.40元,时间13:
40;丙的卖出价10.75元,时间13:
25;丁的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