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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各类社保的对比.doc

关于社会保险缴纳的一些基本问题

上海职工社会保险所涉及的大类主要有: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外劳力综合保险,保险险种的类别主要包括: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除此之外,与社保相关联的还有补充保险和公积金等。

以下,我们对各类保险的缴纳及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介绍,如有政策变动导致参数变化,请大家按比例自行调整。

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缴费基数:

是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加权平均以后得出,

最高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最低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缴费比例:

单位要为职工缴纳37%,个人自己要缴纳11%

养老保险:

单位22%职工8%;

医疗保险:

单位10%+2%职工2%;

失业保险:

单位2%职工l%;

生育保险:

单位0.5%职工不缴费;

工伤保险:

单位0.5% 职工不缴费;

例如:

以最新2007年度的缴费情况为例:

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64元,以下限60%计算,单位最少每月要为每个职工缴纳1478的37%,即元;职工个人还要缴纳147.5元。

二、小城镇保险

适用范围:

2003.10.20日之后在10个郊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在社保开户,应为小城

镇社会保险账户。

已经参加城保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不适用。

浦东新区四大开发区之内的企事业单位且有确实充分的理由的,可以向区社保中心递交申请,申请开户为城保。

新录用个人:

已参加城保的从业人员,经与单位协商一致之后,可继续参加城保,但应该是连续缴费,当中没有停止过缴费的人员。

若是没开立过社保账户或在进入公司之前停止缴费的,则应为镇保账户。

缴费基数:

企业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缴费比例:

简单的概括为“25%+X,其中的"X",则是一种补充保险

单位要为职工缴纳25%,个人不缴纳

养老保险:

单位17%医疗保险:

单位5%

失业保险:

单位2%生育保险:

单位0.5%

工伤保险:

单位0.5%

例如:

以最新2007年度的缴费情况为例,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64元,按照60%计算,单位最少每月要为每个职工缴纳1478的25%,即335.3元;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

补充保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3.5%,税前列支;

个人部分:

与单位商定一定比例(补充医疗为同比例),基数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单位:

12.5%以下部分税前列支(分配方案由公司制订);

个人:

11%以下部分税前列支;

用途:

养老、医疗、征地人员生活补助费,其他特殊用途。

三、综合保险

适用范围:

外来从业人员是指符合上海市就业条件,在上海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为外来就业人员办理综合保险。

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其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总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12.5%的比例,缴纳综合保险费。

例如:

以最新2007年度的缴费情况为例:

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64元,按缴费基数60%计算单位每月要为每个职工缴纳1478的12.5%,即184.5元,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

另外,用工单位还要交20元/月/人的管理费用.共计用工单位需要缴纳204.5元/月/人。

四、农村养老保险(注:

从2008年开始,已停止新开农保帐号,即取消农保)

适用范围:

农保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农村各乡(包括实行镇管村体制的镇)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及其在职人员;农、副业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

缴费基数和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乡镇企业应当按照工资总额的15%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人员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5%缴纳养老保险费;

外商投资企业按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的22%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

私营企业按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的22%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30%缴纳养老保险费;帮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

五、三大类保险的主要特点或区别

1、城保和镇保的主要区别

养老保障:

一般来说,养老镇保折算为城保,一年折算为半年。

医疗保障:

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以享受所有门诊,急诊和住院的医疗保险,而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只享受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门诊大病(即:

在门诊进行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门诊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精神病治疗)医疗保险。

其实,急诊、门诊的普通毛病,与一般人相关的就是这些毛病。

这些病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实际意味没有享受完全的医疗保险。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医疗补助金镇保是这样阐述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期间患大病或者住院”,而城保则是: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患病或生育,到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就诊,可以在发生医疗费用的次月,携带《劳动手册》和医疗费单据,到街道或乡镇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医疗补助金。

失业保障:

大致差不多,主要是城保是缴费满一年折算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而镇保是一年折算一个月。

2、农保的特点

农保是指农村养老保险,其基数、比例及养老金的领取与城保和镇保都有所不同;

因农保只有养老保险,故不存在其他保障。

有的区县开设有大农保、小农保是属于参加农保但按城保比例缴纳的特殊情况,由各区的社保中心制定。

根据最新信息,从2008年开始,农保将取消。

3、综合保险

外劳力综合保险是上海市的特殊政策,其享有的待遇与城保系列保险完全不同。

意外伤害/工伤:

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的,经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参照本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待遇。

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一次性支付。

住院医疗:

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外来从业人员承担20%。

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

医疗待遇:

外来从业人员在缴纳综合保险费期间可以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缴费中断期间发生住院的,不享受住院医疗待遇,恢复缴费后,应重新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自负部分。

按照连续缴费月数多少,设置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如下:

  1、缴费满1个月的,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3;

2、连续缴费满2个月的,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3;

3、连续缴费满3-5个月的,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4、连续缴费满6-8个月的,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

5、连续缴费满9-11个月的,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

6、连续缴费满1年以上的,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可享受日常医药费补贴待遇。

每月有20元的补贴,可到指定药房买药。

养老补贴:

用人单位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或者用人单位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在三年内累计缴费满12个月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1份老年补贴凭证。

六、据居住证持有者享受的待遇

作为人才引进办理居住证的情况,不管用人单位缴纳的是城保还是镇保,在社保享受方面有相关的约定。

1、在社保缴纳期间,居住证持有人与本地户籍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2、养老保险:

除非国家政策已经明确全国各地实行统一的社保帐号、享受标准有明确规定之外,居住证持有者只有户籍调入上海,才可在上海享受本地户籍的养老保险待遇。

否则,居住证持有者须回户籍所在地养老,相应个人养老帐号的资金在本人离开上海回户籍所在地时可以转出;

3、医疗保险:

只能在上海指定的医疗机构享受,特殊情况(如重大疾病须急症)须申请;

4、失业保险:

居住证持有者在上海无法享受失业保险。

七、工伤保险的具体政策

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实行浮动费率,最低为0.5%,最高为3%,浮动费率是根据用人单位当年度发生工伤事故需要赔付的概率进行计算核准的。

相对于劳务输出人员来说,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发生的工伤,在计算浮动费率时是属于用工单位的,不属于用人单位。

1、工伤认定的范围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2、工伤鉴定及相应的处理措施

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工伤医疗费用的处理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

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除由医保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2)工伤医疗住院期间伙食费、交通食宿费的处理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发生超出本市《三个目录》,但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的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报销;超出国家规定范围和本市《三个目录》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人员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间,就医所发生的交通、住院伙食补助费用均由工伤责任单位承担,伙食费标准为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的70%。

经批准转往外省市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单位从业人员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停工留薪期限

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根据工伤人员伤情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延长期不少于1个月,但不得超过12个月。

4)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享受

停工留薪期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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