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doc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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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企业的经营方式分为仓储经营、带储存经营和不带储存经营三种。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指导、监督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带储存经营企业。
市安监局委托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本条第
(二)、(三)的经营许可证审查(加油站首次申请除外),其它有需要委托的情况实行“一事一委托”。
第六条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第二章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七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依法进行安全评价(除票据贸易经营企业外);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剧毒化学品经营应符合浙江省剧毒化学品经营相关规定。
带储存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应建立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第十条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除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三)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四)企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还应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第三章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材料
第十一条企业首次申请经营许可证应提供的材料:
(一)不带储存经营的企业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和申请文件(附件1)一式二份;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目录清单。
零售店面经营企业还应提供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协议及相应的出租者产权证明(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零售店面的经营企业应提供安全评价单位出具的评价材料;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8.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外设的经销、代理经营单位应提供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9.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制件)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制件)。
(二)带储存经营的企业、仓储经营企业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和申请文件一式二份;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4.经营(储存)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协议及相应的出租者产权证明(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7.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确认书;
8.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9.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还应提供:
(1)剧毒化学品“五双”制度(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2)生产企业外设的经销、代理经营单位应提供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制件);
10.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制件)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制件);
11.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带储存经营企业还应提供:
(1)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复制件);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应提供的材料:
(一)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企业住所地名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
2.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企业名称的,需提供相关公司文件(如董事会决议等)和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制件)或营业执照(复制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需提供变更后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和相关任职证明;
变更企业住所地名的,需提供地名办等有关单位证明;
(二)带储存经营和仓储经营企业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或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和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并按照首次申请经营许可证的要求提交其它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变更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1.不带储存经营的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2.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3.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4.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5.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应提供的材料:
(一)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应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表》和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其它资料按照首次申请材料提供。
(二)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但应同时提交经营许可变更和延期申请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本细则施行前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非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先依法登记为企业,再依照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成品油企业以及带储存经营和仓储经营、店面零售经营企业申请经营范围应明确品名。
第十七条企业应对提供的申报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时应将资料装订成册(除安评报告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外);
所有复制件应确认与原件一致。
第四章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第十八条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程序如下: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通过市安监局网上申报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核对无误后,确认上报并打印,连同其它文件、资料一并送当地县(市)、区安监局。
(二)由市安监局或县(市)、区安监局直接审批、颁发证书的(除市安监局委托审查外),安监局在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对企业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审查合格的,发证机关颁发经营许可证;
审查不合格的,发证机关应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由市安监局负责现场审查的,县(市)、区安监局应对其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报市安监局,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由市安监局委托县(市)、区安监局负责审查的,县(市)、区安监局在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对企业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审查合格的,签署“经现场审查,符合安全要求,建议发证。
”的明确结论;
审查不合格的,县(市)、区安监局应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对经营汽油加油站(首次申请除外)和带储存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县(市)、区安监局组织现场核查时应聘请市安监局专家库中至少2名具有相应特长的专家,完成审查后,将《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条件审查表》和其它申请文件、资料上报至市安监局。
市安监局对申请文件、资料的齐全性和审查结论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后,打印并颁发经营许可证。
对不带储存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县(市)、区安监局在完成审查后,应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备案表》(附件2),并将打印好的经营许可证一同上报至市安监局。
市安监局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备案表》审查结论在经营许可证上加盖公章。
企业申请资料留县(市)、区安监局永久存档。
县(市)、区安监局对受委托实施的审查工作负责。
市安监局对各县(市)、区安监局受委托审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县(市)、区安监局应至少有2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且相对固定的行政审批人员从事审批工作。
第二十条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企业住所地名的,发证机关可以仅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在国家、省未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