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技术方案整体判断对比文件是否具有结合启示Word文件下载.doc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5248459 上传时间:2022-10-28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9.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从技术方案整体判断对比文件是否具有结合启示Word文件下载.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从技术方案整体判断对比文件是否具有结合启示Word文件下载.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从技术方案整体判断对比文件是否具有结合启示Word文件下载.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从技术方案整体判断对比文件是否具有结合启示Word文件下载.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从技术方案整体判断对比文件是否具有结合启示Word文件下载.doc

《从技术方案整体判断对比文件是否具有结合启示Word文件下载.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从技术方案整体判断对比文件是否具有结合启示Word文件下载.doc(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从技术方案整体判断对比文件是否具有结合启示Word文件下载.doc

关键词:

创造性对比文件结合启示

一、引言

在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通常会站在申请日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分析发明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而《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给出判断发明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的指导性步骤,即三步法;

三步法中要求审查员采用“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申请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判断发明申请是否显而易见”的方式判断发明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

其中“判断发明申请是否显而易见”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基于多个对比文件判断其是否具有结合启示。

二、审查容易进入的误区

《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于如何基于多个对比文件判断发明申请是否显而易见有详细说明,《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中指出,“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具有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实操中,审查员经常会在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后,将区别技术特征视为单独的、狭义的技术方案,而同时检索对比文件并判断多个对比文件是否具有结合启示时脱离原发明申请的技术领域,进入区别技术特征所属的狭义技术领域,从而得出对比文件与发明申请区别技术特征的狭义技术领域相同,解决问题相同的误区。

下文结合实际案例讨论以“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精神的结合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四个方面整体判断发明申请创造性”,与“将发明申请简单的分为单独的技术特征,并根据区别特征狭义技术领域、狭义解决问题的角度考虑发明申请创造性”所产生结果的差异。

三、实际案例

1、案情介绍

本申请涉及一种锂电池去钝化电路;

其技术方案是:

为了防止一次性锂电池钝化(一次性锂电池的钝化是指长期不使用导致的表面金属层氧化导致不能正常放电的现象),为锂电池设置一个由可控开关控制的定时放电回路,同时为了防止可控开关误接收宽脉冲高电平开启信号从而导致长时间对电池放电的问题,本申请在发送控制信号的控制器与可控开关之前设置了一个微分电路,从而让可控开关只在控制器输出高电平的上升沿开启,避免了可控开关长期开启的问题。

2、对比文件介绍

审查员经过检索后,筛选了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

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电能表用一次性环保锂电池可靠工作电路,其采用一单片机输出电平控制对锂电池进行定时放电;

但其没有采用本申请中的微分电路。

对比文件2:

公开了一种间隙式充电控制电路及快速充电方法,其通过设置一电路间隙式的为可充电锂电池进行充电,同时为了防止充电锂电池因为长时间充电导致电池活性物质活性降低,采用了包含微分电路的放电电路,在充电间隙中对充电电池进行放电。

此时,如果仅仅将本申请的方案简单的区分为对锂电池放电,及应用在放电电路中的微分电路两个技术特征的话,可得出如下结论,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通过控制器控制锂电池定时放电,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中还包括用于处理放电电路控制信号的微分电路,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2同样公开了用于解决锂电池领域钝化问题的放电电路,同时,放电电路中包含微分电路。

但是,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之间是否存在技术启示进行结合,从而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呢?

如果审查员仅仅是将各个特征拆分后,在区别特征狭义的领域和作用下进行对比,就会得出微分电路的作用是对放电电路控制信号进行处理的结论,而在对比文件2中,微分电路的作用也确实是对放电电路的控制信号进行处理,从而得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有技术结合启示的错误结论。

但是,《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指出应从整体上结合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综合考虑发明的创造性;

就本案来说,微分电路的所述解决的技术问题应结合其他特征综合考虑,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可控开关误接收宽脉冲高电平开启信号从而导致长时间对电池放电”,而不应该简单的将其认定为“如何处理放电电路控制信号”;

而且,就对比文件2整体来说,其微分电路的作用同样也不应该被简单的认定为“如何处理放电电路控制信号”,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其实是对放电控制信号进行整形以使其适应充电间隙进行放电的时间要求。

综上,就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相比,首先,对比文件2中的放电电路是针对可充电锂电池的活性物质失去活性进行处理,其与本申请中一次性锂电池的钝化(因为长时间不使用导致的表面金属氧化)不是同一概念,本申请中的一次性锂电池不存在对比文件2中可充电锂电池所存在的活性物质失去活性的问题,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不属于同一技术领域;

其次,对比文件2中的钝化和本申请钝化含义不同,两者放电电路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相同;

再次,对比文件2中并不是如本申请那样仅仅通过放电来解决可充电锂电池的“钝化”问题,而是在可充电锂电池充电过程中间隙对可充电锂电池进行放电,放电与充电交替进行,从而解决可充电锂电池的“钝化”问题,因此其技术方案应同时包含充电与放电,其同样与本申请完全不同;

最后,在技术问题不同的前提下,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自然完全不同。

因此,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其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都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在整体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从对比文件2的方案中去寻找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之间不具备结合启示,不适合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

四、结论

笔者认为《专利审查指南》实际上强调了要从“现有技术整体上判断是否具有技术启示”,即,在判断过程中,应把技术方案本身与发明申请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所产生的技术效果相结合整体考虑,而不应把技术方案简单的分解为一个个单独技术特征后获取区别技术特征,区别技术特征所起到的作用也不应仅仅从该区别特征所属的狭义范围内来理解,而应当把区别特征结合相关特征在对比文件整体方案中所起到的作用综合考虑。

作者简介:

张伟,男,毕业于河北工业大学,硕士学位。

现就职于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注:

本文为原创文章,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并在显要位置标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哲学历史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