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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级别硕士
学科专业
研究方向
指导教师(教授)
所属单位xx学院
20xx年4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1、研究背景
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放松管制大势的影响下,电力市场在很多国家兴起。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变化,在全世界范围内对电力工业进行市场化改革已经成了不可避免的趋势。
中国电力工业市场化改革也是在世界趋势的影响之下进行的。
2002年国务院5号文件阐明了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健全电价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电力发展,构建政府监管下的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
由于电力商品的特殊性,其需求弹性很小,电价很容易受电力供求关系的影响,从而使电价产生剧烈波动,电力市场的参与者将面临着巨大的价格波动风险,迫切需要避险工具,这也正是许多国家在电力市场化改革后期或者结束相继推出电力远期、期货交易的主要原因。
随着中国加入WTO,国际金融一体化的环境形成,金融领域最令人瞩目的事件莫过于衍生金融交易的日益扩展,应用金融衍生工具规避风险已经是金融领域防范风险使用的一种手段,电力市场虽然与其它市场存在不同之处,但是从运行的方式上看也是可以借鉴金融衍生工具来规避风险的。
国外的电力金融市场交易实践表明,电力远期、期货可以有效规避电力市场的风险,促进电力市场的发展。
具体对我国而言,开展电力远期交易有下面一些作用:
电力远期交易具有很好的价格发现功能,有利于电力企业规避风险,有利于优化配置资源,还有利于电力体制改革深化及电力系统的稳定发展。
目前由于我国的电力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价格还没有完全放开,国家对电价依旧实行监管,但是随着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深入,继国家电力公司重组之后,区域电力市场改革在东北地区率先启动。
国家电监会于2003年6月下发了《关于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意见》,其中的远期目标明确提出实现所有市场主体参与的全面竞争,建立电力远期、期货、期权等电力金融市场。
由此可见,随着电力体制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入,电力金融市场的建立也必将逐步推到议事日程。
开展电力金融市场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必然选择。
2、研究意义
随着我国电力市场发展的不断深入,发电侧竞价上网已经初步试点,电价的波动性和难以预测性使得越来越多的市场设计者和参与者认识到电力市场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一个好的电力市场需要发展各种合同以吸引市场参与者,同时降低交易成本。
为锁定电力价格需要建立远期、期货、期权市场,运用这些市场让市场参与者可以预测市场的基差风险,达到稳定电价,规避风险,指导资源配置等作用。
虽然目前我国电力市场存在诸多因素的限制,现阶段还不具备建立电力期货市场的条件。
但是依我国目前电力市场情况来看,可以先建立电力远期市场。
因为结合国内外现状来看开展电力远期市场交易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必然选择,它有助于形成合理的市场均衡电价,规避风险,并且对实时电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此外,远期合同交易还扩展了电力交易方式。
这对市场参与者在电力市场中的交易策略将产生重大影响,对电力市场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与理论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多年以来,作为一种十分特殊的商品,电力在国际上一直属于自然垄断行业。
20世纪90年代初期,世界上许多国家开始改革电力经营体制。
虽然其做法各异,但目标是一致的:
开放市场,打破垄断,鼓励竞争,最终消费者受益。
在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电力远期合同作为一种有效的风险规避手段得到了广泛的关注,除此之外,远期合同交易也有助于缓解发电商的市场力滥用行为[1,2]。
虽然许多国家的电力市场,如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电力远期合同占很大比重,但是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电力市场改革初期平稳过渡的一种措施之一,是市场管理者强迫发电商进行远期合同交易的结果[3]。
但是随着改革的发展,这种强制性行为逐步消失,具有市场力的发电商可以通过在现货市场上行使市场力而获得高额利润,此时发电商是否会自愿利用远期合同出售其大部分的电力,就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电力远期合同作为一种有效的风险规避手段得到了广泛的关注。
在许多国家的电力市场中,如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电力远期合同占很大比重,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电力市场改革初期平稳过渡的一种措施之一。
通过远期合同,电力可以被“虚拟”地储存,这说明远期合同市场可提供类似于其他储存商品的某种事前保护,从而有利于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能为各参与方提供机会来选择在价格和风险方面满足它们的特定要求,并有利于供需双方信息交流,电力远期合同交易还能减少市场参与者操纵电价的兴趣,也减少了供电商可以操纵的空闲电力的数量,从而降低了它在现货市场中的份额,即降低了集权程度,有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形成高效的市场均衡电价。
另外,适当的远期合同交易的引入还有利于维持电力市场的稳定性。
电力远期合同可以是一种固定的协议[4],要求在合同交货时保证供电或接受供电;
也可以是一种可选择(即带有期权思想)的协议,如允许电力公司违约,中断给用户的供电[5]或拒绝接受独立发电商(IPP)的供电[6],或允许独立发电商违约,中断给电力公司的供电[7,8]等。
固定的远期合同虽然形式简单,易于理解和操作,但不利于全面考虑各个交易方所面临的各种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会直接影响参与者的利益。
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工具,期权(option)是一种可在未来生效的选择权利,它赋与其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标的资产的权利[3,4],是一种权利合约。
期权交易具有较好的灵活性和多样性,结合期权交易思想的可选择远期合同不但能使参与者回避不利情况下的利益损失风险,而且可以保留在有利情况下的获利机会。
下面将结合有关远期和期权交易理论,着重介绍电力市场中的几种可选择远期合同。
1灵活电力远期合同
灵活电力远期合同是指由合同的买方或者卖方根据自己的需要灵活制定合同交割计划的电力双边合同。
它可分为买方灵活电力远期合同和卖方灵活电力合同。
买方灵活电力合同指买点方决定交割计划的合同。
买方根据市场信息和自己的用电需求决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各个时段的合同电力交易量使自身效益最优,卖电方则有义务按照买方的交割计划供电。
交割时,若市场价格高于合同价格,买方有将合同电力倒卖到实时市场的权力。
第二种是卖方灵活电力合同,卖方决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各个时段的交易电量使其供电成本最低,买方则有义务按照卖方确定的交割计划接受供电。
卖方可以通过自己发电或者市场够电而使效益最优。
2电力差价合同
电力差价合同一般适用于电力市场的联营体(Pool)交易模式,由于其形式简单、易于理解和操作,因而在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电力市场中得到了广泛使用[4,,5]。
差价合同有2种类型,即单向(one-way)差价合同与双向(two-way)差价合同。
单向差价合同是买电的配电公司(或用户)与卖电的发电商之间的一种远期合同,分2种形式:
第1种是当合同交货时的市场价格高于合同敲定价(strikeprice)时,则配电公司(或用户)仍以市场价与联营体进行买电交易结算,但发电商需要把市场价与合同敲定价之间的差价支付给配电公司(或用户),而当合同交货时的市场价格低于合同敲定价时,则配电公司(或用户)以市场价向联营体买电结算,且并不需要把市场价与合同敲定价之间的差价支付给发电商;
第2种是当合同交货时的市场价格低于合同敲定价时,则发电商仍以市场价与联营体进行卖电交易结算,但配电公司(或用户)需要把市场价与合同敲定价之间的差价支付给发电商,而当合同交货时的市场价格高于合同敲定价时,发电商以市场价向联营体卖电结算,且不需要把市场价与合同敲定价之间的差价支付给配电公司(或用户)。
在第1种单向差价合同中,配电公司(或用户)完全回避了涨价风险,同时保留了从市场跌价中获利的机会,因而假若用期权的概念来描述[8,9],第1种单向差价合同相当于配电公司(或用户)买入看涨期权(call)。
在第2种单向差价合同中,发电商完全回避了跌价风险,同时保留了从市场涨价中获利的机会,用期权的概念来描述,第2种单向差价合同相当于发电商买入看跌期权(put)。
双向差价合同也是买电的配电公司(或用户)与卖电的发电商之间的一种远期合同。
当合同交货时的市场价格高于合同敲定价时,则配电公司(或用户)仍以市场价与联营体进行买电交易结算,但发电商需要把市场价与合同敲定价之间的差价支付给配电公司(或用户),而当合同交货时的市场价格低于合同敲定价时,则发电商仍以市场价向联营体卖电结算,但配电公司(或用户)需要把市场价与合同敲定价之间的差价支付给发电商。
因此,双向差价合同等价于一个合同价格为敲定价的固定的远期合同。
3可选择远期合同
可选择远期合同又叫可中断远期合同。
由于电力需求和供给必须保持平衡,而负荷及供给受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可能出现暂时的不平衡,需要中断用户的用电或者发电商的供电;
同时对于风险厌恶的发电商或者用户,其发电或者用电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允许在支付一定费用的情况下中断发电或者用电,因此出现了可选择远期合同。
可选择远期合同分为双边可选择的远期合同和单边可选择远期合同,后者包括用户与电力公司之间的可选择远期合同和独立发电商(IPP)与电力公司之间的可选择远期合同。
(1)用户与电力公司之间的可选择远期合同
文献[12]应用合成期权的思想提出了一种用户和电力公司之间可选择远期合同。
该合同需规定2个价格,即合同电价和中断电价,当合同交货时的市场价格低于中断电价时,则电力公司供电给用户;
当合同交货时的市场价格高于中断电价时,则电力公司不供电给用户,而支付给用户中断电价(相当于一种违约金)。
用合成期权的思想来解释[8,9],用户买入一个远期、卖出一个看涨期权,其合成期权相当于卖出一个看跌期权;
而电力公司卖出一个远期、买入一个看涨期权,其合成期权相当于买入一看跌期权。
这种合同使得电力公司既回避了市场降价风险,又保留了市场涨价时的获利机会(把电以高于中断电价的价格卖给市场,从而获取差价利润)。
而用户要么得到供电,要么获得中断电价(其最优选择是用户的单位用电收益)的支付,即无利益损失风险,同时还获得相当于期权权利金的收入(一般合同电价低于中断电价)。
对于电力公司来说,这种可选择的供电合同可等效为一种“电力资源”,即把中断电价视为该“电源”的发电成本,把中断供电的可能性视为该“电源”的可用概率,因而可方便地结合经济调度或供电可靠性的评定。
当中断电价选择为用户的单位用电价值时,则单位用电价值较高的用户中断供电的可能性较小,而单位用电价值较低的用户中断供电的可能性较大。
这种机制可以达到有限电力资源的最优分配。
(2)独立发电商(IPP)和电力公司之间可选择的远期合同
文献[13]进一步应用合成期权的思想提出了一种独立发电商(IPP)和电力公司之间可选择的供电合同。
该合同也需规定2个价格,即合同电价和中断电价。
当合同交货时的市场价格高于中断电价时,则电力公司将接受IPP的供电;
当合同交货时的市场价格低于中断电价时,则电力公司将不接受IPP的供电,而要求IPP支付中断电价。
用合成期权的概念来解释[8,9]IPP卖出一个远期、卖出一个看跌期权,其合成期权相当于卖出一看涨期权;
而电力公司买入一个远期、买入一个看跌期权,其合成期权相当于买入一看涨期权。
这种合同使得电力公司既回避了市场涨价风险,又保留了市场降价时的获利机会(从市场上以低于中断电价的价格买电,从而获取差价利润)。
而IPP要么卖电给公司,要么支付给公司中断电价(其最优选择是IPP的单位发电成本即发电商的边际成本),也无利益损失风险,同时还获得相当于期权权利金的收入(一般合同电价高于中断电价)。
对于电力公司来说,这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