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运营作业规程1 0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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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版本
试行
上次版本发文号
平银发〔2014〕239号
上次印发日期
2014年3月
发文部门
总行运营管理部
拟稿人
梁瑞妮
密级
普通件
签发人
林德云
本次版本有效截止日期
2018年4月
修订信息
(对制度进行修订时填写)
修订要点
1、明确账户开立及签约流程。
2、明确账户及协议信息报送要求。
3、细化柜面支付审核流程。
4、细化信息核对校验流程。
备注
平安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
存管业务运营作业规程(2015年,1.0版)
第一章业务概述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管理与操作,明确岗位职责,防范运营操作风险,根据《平安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1.0版)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作业规程。
第二条支付机构是指获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提供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
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
第三条本作业规程适用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业务的运营操作,包括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与管理、备付金相关协议的签订与管理、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客户备付金的信息核对与校验等业务环节。
第二章运营职责
第四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制订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运营作业规程和作业手册。
二、负责指导分行做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的日常运营管理。
三、负责配合总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报送《平安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中规定的专项报告,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的报告。
四、负责对全行运营人员进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的运营培训工作。
第五条分行运营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分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的日常运营管理,包括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相关的柜面资金支付、运营对账等管理工作。
二、根据支行提交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资料,按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三、负责组织辖内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及《平安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八及五十条的要求,将备付金合作协议签订、变更情况,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四、负责组织辖内机构将备付金合作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情况报送存管银行,负责组织辖内机构按规定将客户备付金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五、负责对分行运营人员进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的运营培训工作。
第六条支行运营部门职责
一、负责受理、审核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相关申请表单及申请资料,包括对支付机构通过柜台提交支付指令的资金汇划进行审核等,办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中的有关运营操作。
二、负责将备付金合作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情况报送存管银行,将客户备付金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三、负责将已在我行备付金存管系统签约、变更的备付金合作协议,按规定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四、按照当地人行要求对支付机构备付金信息进行核对校验,将核对资料提交分行运营管理部,由分行运营管理部汇总后统一按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章运营作业流程
第一节备付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及管理
第七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备付金存管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
第八条备付金存管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收取和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九条备付金收付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或以银行转账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在同一备付金合作银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收付账户。
第十条备付金汇缴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或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的专用存款账户。
该账户日终余额为零。
第十一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账户性质为专用账户。
账户名称为支付机构名称和“客户备付金”字样,预留印鉴财务章为“支付机构名称+客户备付金”,私章为法定代表人或其被授权人个人私章。
第十二条开户行运营人员双人核验支付机构证照资料原件,留存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资料如下: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账户资料。
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及《机构信用代码证》。
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
四、备付金协议。
五、《平安银行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支付机构调查报告》。
六、如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还需提供总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出具的授权书。
(一)支付机构注册地与开户行跨省(直辖市)或跨分行的;
(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中的业务范围包含“预付卡业务”。
第十三条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运营人员需登录人民银行公开网站,核实支付机构在人行最新公示的支付机构名单中。
第十四条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时,系统设置如下控制,无需由开户行运营经办人员在核心系统手工设置。
一、设置“不可提现”标识。
二、设置“不可申请支票簿”标识。
三、不得设置“通兑”标识。
第十五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在账户开立起5个工作日内、变更或撤销起2个工作日内,特定自有资金账户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各地人行报送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如异地开户的,还需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第十六条我行作为备付金合作银行时,应当在备付金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当日,由开户行经办书面告知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需传送的内容包括支付机构名称、支付许可证号码、账户名称、账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类型(包括备付金存管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开户行、开户行地址、开户行联系人等。
可通过纸质邮件快递或与存管银行约定传递方式。
我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时,应于接收到备付金合作银行账户信息当日,在我行备付金存管系统进行备案,纸质资料专夹保管。
第十七条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款项不得冻结,客户备付金银行账户不得整体冻结。
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客户备付金银行账户查询业务时,应在回执中注明该账户为客户备付金账户。
第十八条支付机构在满足办理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可以以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
备付金非活期存款账户只能从同一开户银行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或备付金收付账户转存,且到期后退回至原转存的备付金账户。
其中通过备付金收付账户转存的非活期存款,存放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备付金非活期存款账户视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遵守上述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支付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将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存放在以支付机构名义开立的备付金银行账户,不得以支付机构分支机构自身的名义开立备付金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各分行应为当地注册的支付机构开立备付金银行账户并签订备付金协议,经批准与非当地注册的支付机构签订协议的,需由分行公司业务部门向总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逐份申请并获总行授权书后方可办理。
因当地监管要求,异地签约需到支付机构当地人行备案的,还应提供当地人行备案材料。
第二十一条我行应当自与支付机构签订备付金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备付金银行与支付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备付金银行除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外,还应当抄送其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备付金协议内容发生变更的,比照该规定执行。
第二节备付金银行账户的变更及撤销
第二十二条备付金银行账户的变更及撤销,按照人行及我行关于专用存款账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支付机构拟撤销在我行开立的部分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向开户行提交销户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并于拟撤销账户内的资金全额转入承接账户后方可办理销户。
不同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其对应的承接账户不同:
一、支付机构拟撤销部分备付金存管账户的,承接账户为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开立的备付金存管账户;
二、支付机构拟撤销备付金收付账户的,承接账户为备付金存管账户;
三、支付机构拟撤销备付金汇缴账户的,承接账户为支付机构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或在我行开立的备付金收付账户。
第二十四条支付机构因变更备付金存管银行而撤销在我行开立的全部备付金存管账户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其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变更理由、时间安排、变更后的备付金存管银行以及承接账户信息等事项,销户时需向开户行提供人行报告或批复。
开户行应在资金划转结清当日,撤销支付机构在我行开立的全部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二十五条支付机构因终止支付业务而撤销在我行开立的全部备付金银行账户时,应当在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的客户权益保障方案中,说明备付金银行账户撤销事项。
开户行根据监管批复办理销户手续。
第三节备付金存管银行合作协议的签约
第二十六条支付机构首次在我行备付金存管系统签约备付金存管银行合作协议,需在我行开立如下账户:
备付金存管授权账户、特定自有资金账户、风险准备金账户。
其中,备付金存管授权账户为支付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制或授权原则在我行授权分行备付金存管系统签订备付金存管银行合作协议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每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并签约一个。
签约时需填写特定自有资金账户、风险准备金账户,特定自有资金账户、风险准备金账户每家支付机构只能签约一个。
特定自有资金账户用于客户备付金现金赎回、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银行手续费扣收等业务,原则上应为该支付机构的基本存款账户。
第二十七条支付机构除在我行授权分行签约备付金存管授权账户之外,还可在我行申请开立如下账户,并在备付金存管系统签约:
(一)可申请开立并签约多个备付金存管账户,但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最多只能开立一个。
(二)开立并签约多个备付金汇缴账户(存管行),该账户日终余额为零。
第二十八条支付机构办理备付金存管银行合作协议签约,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平安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申请表》。
二、备付金合作协议(存管银行)。
三、法人授权书。
四、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支付机构需在《平安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申请表》中填写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其他支付服务等支付业务类型;
填写风险准备金账户、特定自有资金账户等内容。
第四节备付金合作银行合作协议的签约
第三十条支付机构首次在我行备付金存管系统签约备付金合作银行合作协议,应在我行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
其中,备付金收付账户为支付机构在授权分行备付金存管系统签订备付金合作银行合作协议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该账户每家支付机构只能在我行开立并签约一个。
第三十一条支付机构除在我行授权分行签约备付金收付账户之外,还可开立并签约多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