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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监理依据

1.交通部颁发《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2.省市工程施工监督监理有关规定

3.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施工监理协定

4.业主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及文件确定的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

5.在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有关会议记录、函电和其他文字记载

6.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签发的所有施工图纸和所有指令

第二章监理组织机构

第三条监理机构的设立

第四条监理机构框图

第五条主要监理人员名单

第六条总监办的职责范围

1.接受总公司,贯彻公司的管理制度,对驻地监理办公室进行领导和业务指导与帮助,制定监理机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2.承办对业主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报告、报表和支付证书。

3.制定适合本工程的监理制度、监理程序、监理用表及计划、进度、计量管理图表。

4.主持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根据业主授权范围审批延期、索赔、工程变更等。

5.检查驻地监理办的监理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协调各驻地办的工作和个施工合同段的施工活动。

6.签发有关文件、电报、信函、开具证明等。

7.负责组织全线的监理培训,负责主持有关技术或合同管理会议。

8.对设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进行业务交涉。

9.组织第一工地会议,参加驻地办与承办人的联席会议。

检查监督决议的执行。

10.审批承包人的总体及重要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11.审批工程分包。

12.抽检个合同段的工程质量,处理重大质量事故。

当工程质量事故严重偏离合同要求且造成不良影响时,征求业主意见后,下达停工令。

13.掌握整个工程动态,控制工程进度和费用,汇总驻地办上报的各种报表,审核、上报、归档。

14.参加本工程的交工验收和缺陷责任期等的验收。

15.组织整个工程的交工验收监理文件的编制工作。

第七条工程部的职责范围

除应承办总监办的职责第1~第15外尚有以下职责:

1.协助驻地办审查试验段方案、工艺和特殊处理措施。

2.协助驻地办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并审批质量自检系统。

3.编写监理报告中有关工程质量、变更等章节的内容。

4.完成总监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合同部的职责范围

1.协同工程部审查承包人的重要施工方案。

2.审查有较大变动的工程数量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3.检查驻地办报送的月支付证书及原始凭证等,审查和修正月支付证书、最终支付证书和合同终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明。

4.审查处理承包人提出的延期与费用索赔等。

5.审查议定工程变更单价。

6.编写监理报告中有关计量支付、计划管理、合同管理等章节的内容。

7.完成总监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综合部的职责范围

1.负责总监办各种文件、资料的打印、收发文件的登记、编号、送阅和整理归档。

2.负责会议纪要、有关简报、情况反映、工作总结的编写,会议记录的整理。

3.负责总监办公章的管理,人员考勤和日常财务开支的管理。

4.负责来往人员的接待和业务联系、洽谈工作。

5.负责车辆、设施、办公用品及其他物质使用的管理工作。

6.负责监理人员的食宿、交通、安全。

第一十条工程部试验室的职责范围

除应承办总监办的职责第1、第2、第3、第5、第7、第12、第14条外尚有以下职责:

1.检查各标段对试验标准和规程的执行情况。

2.提供或补充各种试验表格或批准承包人的试验表格式样,提供各种有关试验统计报表的格式,管理试验统计报表及有关试验资料。

3.协助驻地办试验工程师检查承包人的试验室及其试验仪器、设备及人员,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定期标定(检定)仪器、设备。

4.对工程进行抽样检查,并负责驻地办无条件完成的项目试验。

5.组织合同段承包人试验室负责人与驻地办试验工程师联席会议。

6.参与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重要工程的试验工作。

7.编写监理报告中有关试验、质量检验等章节的内容。

8.完成总监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一十一条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职责范围

1.在总监办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合同文件,对合同段工程进行全面监理,组织执行日常监理工作。

2.审查承包人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提出意见报总监办,批准承包人的分项工程进度计划和临时用地的租用计划,监督承包人进度计划的实施,对严重滞后于计划的工程敦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并报总监办。

3.现场复核施工图设计资料,审查承包人的恢复定线测量成果,若超出允许误差范围,应报总监办,验收承包人测量的地面线。

4.审查或批准承包人的变更设计,授权批准的项目如下:

①路基工程(工程量清单200章)中项目202-1-202-3(清场至拆除结构物),项目203-1-C(清除淤泥)工程数量的增减,项目201-1个别不良地质地段的换土、填片石及砂砾、碎石垫层的处理。

②涵洞位置、孔径、长度的调整,迎送水调治工程的改变。

③挡土墙、护面墙、护坡长度、位置的一般改变。

④排水工程长度、位置、结构型式的一般改变。

⑤小桥、涵洞及防护工程基础深度或工程处理的调整。

在批准变更时,工程数量的改变力争做到工程总量的平衡或减少,批准一个变更指令增加的费用不超过人民币8万元。

审查或批准的工程的变更设计均应报总监办。

5.审查承包人的任何分包人的资质、分包工程种类及工程数量,提出意见报总监办。

6.检查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仪器及各种材料,批准承包人用于施工的设备和材料,对承包人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案、标准试验予以审核、签认。

7.审批承包人的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检查和认可承包人的定线定位、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标准试验、自检体系、材料进场及设备,签发分项工程开工令。

8.按照技术规范、设计图纸、检测评定标准的规定,在承包人自检的基础上进行平行检测试验(无力做的要报告总监办),控制工程质量。

所有工程,驻地办的平行检测试验为承包人应检测频率的20%以上,作为签认计量支付的依据。

驻地办的检测试验可沿用承包人的试验设备和人员。

9.控制和评价工程质量、投资和进度,向承包人签发工地指令、函件,对不符合合同、规范和图纸的工程,指令承包人返工,情节严重的报总监办批准下达停工令,情况紧急或由于安全原因可指令承包人暂时停工,但须报总监办备案。

10.及时对有关变更资料做好记录,防止索赔。

对发生的工程延误、索赔、争端、重大事变、支付和履行合同中发生的特殊情况,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监办。

11.每月召开工地会议,驻地办和承包人现场协调会,编写会议纪要,应及时抱总监办。

12.建立合同段工程数量台帐,核实工程数量,如有较大变动,应及时报总监办。

13.负责工程中间计量,审核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报表、清单支付报表、计日工支付报表、初签中期支付证书。

14.主持分项工程的中间交工验收,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15.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办理保险,要求承包人委派安全保护人员及配备安全设施,保护工程及施工安全。

16.审查承包人的质量自检体系。

17.填写监理日志,编写监理报告,每半月向总监办报告工地情况,进行施工监理资料、档案的管理。

18.审查和签证承包人的竣工图纸和检测试验资料,编写合同段工程监理报告。

19.参加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在缺陷责任期内检查工程的维护和完善情况,参加缺陷责任期验收工作。

第一十二条各级监理人员的职责范围

一.项目经理的职责范围:

1.项目经理代表公司行使管理职权,全面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对监理项目进行全面的领导或监督,对公司经理负责,保证施工监理合同的正常履行。

2.负责监理项目的人事、财务、行政后勤、政治思想工作。

3.协助总监做好监理项目“三控一管”(进度、质量、费用控制、合同管理)工作,保证监理项目的正常进行。

4.协助总监编制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5.参加业主召开的有关监理工作的布置及重要会议,做到上传下达,互相沟通。

6.建立监理项目的内部管理制度,如岗位责任制、工作程序、作息时间、考勤制度、奖惩办法、档案管理制度等,并督促执行。

7.主持监理机构的办公会议、生活会议,搞好内部团结,保证监理机构内部紧张有序的工作。

8.根据工作需要,征得总监同意,有权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进行安排和调整。

9.监督检查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在公司授权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员的待遇进行调整或奖惩。

10.做好监理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做好后勤保证工作。

11.搞好内外部的协调工作。

12.教育监理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秉公办事、热情服务。

二.总监、副总监的职责范围:

1.解释或修正合同文件中不明确或不一致的地方。

2.全面负责本项目的监理业务、分管总监办工程部、合同部。

3.审查处理各驻地办的报告和函件。

4.签发总体工程开工令,签发在业主授权范围内的有关指令和各标段的支付证书,月进度报告,竣工的永久工程的验收交工证书。

5.审批重大工程变更、工程延期和费用索赔、裁决重大合同纠纷。

6.向项目经理推荐总监办各部主任、驻地办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人选。

8.巡视、检查、督促驻地办的工作,抽检监理人员的监理日志,及时指出可能出现的隐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9.负责监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补充和解释。

10.组织编写监理月报,按时向公司和业主报告工作,签署监理情况报告、通报等。

11.副总监协助总监工作并负责分管部门的组织领导工作。

三.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简称高监)的职责范围:

1.全面熟悉合同文件,纠正设计图纸中的明显错误,必要时应报总监办。

2.巡视检查施工质量、进度及施工方法,及时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般问题。

根据合同规定签发指令,重大问题应及时报总监办审查。

3.审查处理承包人的报告、报表、函件和计算书,必要时报总监办。

4.签发分项工程开工令、暂时停工令、复工令,审批授权范围内的分包工程和分包商,初签中期支付证书和最终支付证书,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5.审批一般和重要工程变更,对重大工程变更提出处理意见。

6.参加延期和索赔的处理,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总监办。

7.审查和批准承包人的施工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8.主持工地会议,研究和解决施工中的各种问题。

9.主持驻地办的一切监理业务工作。

10.主持制定实施过程中的有关监理细则。

11.检查监理人员的监理日志,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12.对承包人的施工现场中的不称职的主要施工人员指令进行更换。

13.协调业主和承包人之间有关合同或起因于合同的争议。

14.在缺陷责任期内组织检查工程缺陷并签发缺陷责任证书。

15.副总监协助总组织编写监理报告、监理总结。

四.道路、结构工程师的职责范围:

1.按规范要求负责分管段工程的监理工作。

2.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计划和施工组织计划,提出审查意见,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3.现场检查,核对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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