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体校规章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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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考虑校内竞赛成绩又考虑有潜力取得优异运动成绩,既测试学生身体素质又测试学生心理素质。
(七)、指导教师的配备:
体育传统项目训练的指导教师或教练员,大多是由本校的体育教师担任,也可以选择其他有体育专长的老师担任。
若条件允许,还可聘请业余体校的教练或体育俱乐部的教练来校担任运动队教练。
(八)、规章制度的建立:
为了实现学校体育传统项目训练的制度化和科学化管理,必须建立健全训练管理制度,其中包括训练制度、奖惩制度、比赛制度、教练员责任制、学习检查制度等,保证参训学生的文化学习和运动训练都保持良好状态。
(九)、传统项目训练计划的制订:
训练计划是指对未来训练过程预先做出的
(十)、年度训练计划:
年度训练计划是根据学校学年教学周期安排的训练计
一般按学期和季节将年度训练计划分为秋季、冬季、春季和夏季四个训练阶段。
秋季阶段:
全面发展身体素质,进行技术教学与训练,改进技术上
存在的不足,测验身体素质、技术、心理和生理方面的各项指标。
冬季阶段:
适当减少技术训练的比重,增加身体训练的比例。
进一
步发展与全面提高身体素质和专项身体素质,发展一般耐力和专项耐力,并巩固专项技术,测验身体素质和技术训练的各项指标。
春季阶段:
系统地提高训练强度和密度,适当增加技术训练,提高技术水平,继续发展身体素质,参加校内外的各种比赛。
夏季阶段:
继续加强身体训练,不断提高训练的强度和密度,加强
技术训练,积极参加各种比赛,提高身体素质和技、战术水平以及各项心理与生理指标。
(十一)、训练计划还应有阶段训练计划、周训练计划和课时训练
计划。
(十二)
、训练内容的安排:
训练内容包括身体训练、技术训练、心理训练、
(十三)、训练方法的运用:
训练方法包括重复训练法、变换训练法、循环训练法和竞赛训练法。
(十四)、为保证训练时间和训练效果,各相关班主任要支持学生
参加训练,不得以任何接口拒绝或回绝教练员的训练要求;
任课教师要对参训的学生在文化学习上给予特殊呵护,保证其不因训练而导致学业成绩的下降。
【篇二:
如东县少年业余体育学校章程】
如东县少年业余体育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建立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贯彻执行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坚持“全面发展+突出体育+品德高尚”办学指导思想,实现“全市领先、全省一流、全国知名”办学目标。
第三条本校名称为如东县少年业余体育学校,位于掘港镇富春江路
18号,是国办全日制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基本办学经费由地方财政拨付。
第四条本校由如东县教育局领导,是独立事业法人单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本校的校训是博搏;
校风是拼搏进取动静咸宜;
教风是诲人不倦终无怨呕心沥血育英才;
学风是赛场龙虎姿课堂文化人。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六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让每一颗金子都发光”的办学理念,坚持“育人为本、体育为根、文化为魂”的办学思路。
第七条依法在普通中小学教育阶段为受教育者学习文化科学知识、思想道德养成、发展智力和培养技能、进行科学探索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第八条初中、小学教育属于义务教育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
第九条重视和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工作,坚持以“五爱”教育为基本内容,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为主线,以基础道德和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为基础,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条把教学工作作为中心工作,实行国家教育教学、业余训练标准,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开展群众性的体育锻炼活动,重视卫生工作,增强师生体质,保护师生的身心健康。
第十二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逐步实现教育教学工作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第十三条致力于建立一支学历合格、师德高尚、年龄结构合理、业务素质优良并具有奉献和创造精神的教师队伍。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本校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直接领导下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及班子成员实行任期聘用制,由上级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
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对外代表学校。
在校内的行政管理工作中,校长按规定有最后决策权,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领导决策机构
1.校务委员会。
由校长主持,学校的党政校级正副职人员参加,审议和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
根据需要和可能,在有影响的校友和社区人员中聘任校务委员,参与学校管理。
2.党组织。
如东县少年业余体育学校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起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对校长工作和学校整个行政工作进行监督,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得以正确贯彻执行,确保学校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
3.校长办公会。
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校中层正副职人员和其他有关处室、组负责人参加,讨论和决定校长提交约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执行机构
1.校长办公室。
负责做好学校决策和所布置工作任务的执行、反馈工作信息,传达学校领导的工作意图,推动学校工作的正常运转。
2.政教处。
负责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管理,通过年级组和教学班级,执行校长办公会关于学生德育工作的决策。
3.教导处。
负责学校的教务工作以及学校教育科研工作的开展,通过教研组和教师执行校长办公会关于教学方面的工作决策,落实教学常规,执行教学工作计划,进行教学全程的组织、监督和调控。
4.总务处。
负责学校的总务后勤和勤工俭学工作,为教育教学和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
理好财,严格制度,管好用好校产。
搞好校舍建设,负责校园的绿化、美化工作。
5.竞训处。
负责学校选才招生、组织参赛。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层级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
副校长要起到校长参谋、助手作用;
学校部门负责人是学校行政工作的管理组织实施者,应协助副校长抓好管理,全体干部应具有现代教育思想和管理能力,具有创新精神和责任意识。
第十八条监督机制
教职工大会。
教职工大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委员以教师为主体,由全体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教职工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听取和审议学校的工作报告,参与审议学校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审查学校的财务收支、依法监督校长和学校行政领导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每次教职工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行使教职工会职权。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和公众媒体的监督,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第四章教职员工
第十九条深化学校内部人事制度改革。
依据国家政策、法规和工作程序,推行教职工聘用(任)制和竞争上岗制度,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制和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提高教职工素质,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提高办学质量效益。
在教职工评聘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标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缓聘、待聘、解聘。
第二十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技术职称评定制度。
鼓励教职工在职进修。
第二十二条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学校通过对教职工的工作评估推进学校内部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坚持奖惩制度,调动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
第二十三条本校教职工严格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五章教育教学
第二十四条教育教学的整体目标与任务:
促进学生身心素质的协调发展,构建学生正确的认知结构,使学生的思想、道德、行为整合一体。
第二十五条德育工作:
学校成立德育工作小组,通过各种途径确保德育工作落到实处。
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学习,学会与人相处,自觉成为品德良好、人格健全、行为规范的模范执行者。
第二十六条教学工作:
学校以教学为中心,抓好科学管理,深化科研教改,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1.端正教育思想,依照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各学科课程,搞好科际间学科渗透,使学生获得广博的知识。
2.认真搞好课程改革。
3.更新教育观念,切实抓好科研课题的实践。
4.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减负”规定。
第二十七条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工作:
在广泛开展体育、艺术教育的同时,增强学生自我锻炼的意识、自觉审美的情趣,使课内、课外有机结合,使普及和提高相得益彰,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断提高校园文明程度。
第二十八条学校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工作。
通过富有成效的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工作,形成浓厚的教研学术氛围和鲜明的学科教学风格。
第二十九条学校环境是重要的教育资源,是隐性课程的具体反映,是学生安静地读书训练、愉快地生活的场所,校园环境的设计和布置充满教育意义,并达到绿化、净化、美化、人文化要求。
第六章学生及家长的权益和义务
第三十条本校学生享有下列合法权益: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四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本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中小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本校学生家长(监护人)的权利有:
1.在校学生家长享有听取学校工作报告,了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和实施情况的权利;
2.在校学生家长享有向学校反映家长意见和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本校学生家长(监护人)应履行的义务有:
1.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为其才成年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一切必要和可能的条件,依法行使监护权;
2.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配合学校,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科学有效的教育。
第七章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本校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