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6909行政诉讼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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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6909行政诉讼法Word下载.docx

是指划分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亦即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划分。

移送管辖:

是指人民法院将已受理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行政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制度。

管辖权的转移:

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与决定,将下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转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的形式。

管辖权异议:

是指由当事人所提出的对管辖权的异议。

行政诉讼参加人:

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与诉讼当事人地位相同的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

是指因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以自身名义进行行政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厉害关系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到法院打行政官司的原告和被告。

行政诉讼证据:

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能够用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

证据保全:

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加以确定和保护的制度。

质证:

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审中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的大小进行对质辨认及核实的活动。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

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具体适用于各种行政案件,从而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专门活动。

起诉: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裁判权给予司法补救的行诉行为。

行政审判准备: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开庭审理前,为保证庭审工作顺利进行,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有效的处理,由承办该案件的审判人员依法所作的各种诉讼活动。

自愿申请撤诉:

是指在判决、裁定宣告前的诉讼期间内,原告自动撤回起诉,经人民法院准许而终结诉讼的制度。

视为申请撤诉:

是指原告经人民法院合理传呼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人民法院视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

延期审理:

是指人民法院把已定的审理日期或正在进行的审理推延至另一日期再审理的制度。

缺席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到庭陈述、辩论的情况下,合议庭经过审理作出判决。

诉讼中止;

是指人民法院鉴于某些法律时间的发生而决定暂时停止行政诉讼程序的制度。

诉讼终结:

是指人民法院鉴于某些法定原因而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的制度。

行政裁判:

是指我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对行政案件中的争议依法作出权威性的判决。

行政裁定:

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或者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对于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判决。

行政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查清案件事实,审查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并参照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性问题所作出的结论性裁决。

第二审程序: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案件所做出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基于当事人的上许,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

上诉:

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

行政诉讼执行:

是指人民法院或者有权行政机关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在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使判决、裁定得以实现的活动。

审判监督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故又称再审程序。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的过程中,附带解决与本案有关的民事争议的活动。

行政赔偿诉讼:

是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行政相对方在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的同时,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行政主体赔偿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对其造成的损失的诉讼。

强制措施:

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对妨碍行政诉讼的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手段。

期间:

是指诉讼主体进行一定的行诉行为的时间界域。

送达:

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或者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的行为。

涉外行政诉讼:

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过进行的行政诉讼。

简答题

1、行政诉讼的特点

①行政诉讼审查对象恒定象征纠纷。

②行政诉讼当事人地位恒定行政相对人为原告,行政主体为被告。

③行政诉讼裁决机关恒定司法审判机关。

④行政诉讼标的恒定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诉讼的种类

①人身权诉讼、财产权诉讼和其他权利诉讼。

②确认之诉、撤消之诉、变更之诉、履行之诉、赔偿之诉。

③实体违法之诉、程序违法之诉。

3、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①时间效力。

②空间效力。

③对人的效力。

④对事的效力

4、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特征

①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根据行政诉讼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关系。

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为解决行政争议而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关系。

③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与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④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以人民法院与一切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⑤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不完全对等。

5、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①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③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6、行政诉讼中发展中的标志性时间(36-37)

7、两大法系国家行政诉讼制度主要特点的内容

①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②有特定的受案范围。

③有单独的行政诉讼程序。

④有特定的法律适用规则。

⑤行政法院的法官有特殊的地位与保障。

⑥行政诉讼由普通法院管辖。

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有广泛性。

⑧行政诉讼程序具有特殊性。

⑨行政诉讼实行司法审查制度。

⑩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特定性。

8、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特点

①高度概括性。

②普遍指导性。

③法律效力性。

9、行政诉讼一般原则

①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③当事人在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④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

⑤使用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⑥辩论原则。

⑦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原则。

10、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具体内容

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原告要求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停止执行。

③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

11、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原则具体内容

①更符合行政诉讼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免受行政机关不法行为侵害的主要目的。

②行政机关负主要举证责任更符合依法行政这一行政活动的基本原则。

12、不调解原则具体内容

①行政相对方一方享有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自由的权利,但行政机关一方在多数情况下,并享有这类权力,即行政机关无权处分其法定职权。

②对行政诉讼进行调解,对行政相对方也是不公平的。

13、合理性审查原则内容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14、有限变更原则内容

有限变更原则在我国具体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应予尊重,一般不得变更,只是对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判决变更。

15、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

①概括式,是指由统一的行政诉讼法典对法院的受案范围作出原则性的概括规定,凡在概括规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均可由法院受理。

②列举式,是指法律明确规定那些行政案件归或不归法院或行政法院主管方式。

③结合式,又称相对概括式,是指法律对行政案件作出种类区分,对其中的某一种或某几种采取概括式规定,对另一种或几种采取列举式规定,或法律作出列举式规定时又对某部分采取概括式规定。

16、行政行为可以被起诉的条件

①行政行为是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和个人所实施的行为,而不必必须是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为。

②必须与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有关,这个条件的设定目的在于把被告的民事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

③无论是针对特定的人,还是特定的事项,只要具备一项就可以告诉。

④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17、我国行政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

①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②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④认为行政机关对要求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申请予以拒绝或不予以答复的案件。

⑤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的案件。

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的案件。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⑨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18、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

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②抽象行政行为。

③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⑤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刑事司法行为。

⑥调解行为。

⑦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⑧行政指导行为。

⑨重复处理行为。

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19、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①确认发明专利权的行政案件和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

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一级人民政府多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0、地域管辖的详细内容

①一般地地域管辖。

②特殊地域管辖。

21、移送管辖的内容

①移送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件,诉讼虽已开始,但并未审结。

②移送人民法院发现自身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因而必须移送。

③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必须对该案件确有管辖权。

22、指定管辖的内容

①由于特殊原因,致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②由于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而又协商不成的。

23、管辖权的转移条件

①必须是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

②移交的人民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

③移交的人民法院与接受的人民法院之间具有上下级审判监督关系。

24、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①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

②管辖权异议须当事人正式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

③异议的内容是对受理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持不同意见,认为应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或者虽对管辖权没有异议,但认为应当依法转移管辖权。

④管辖权异议应在法定期间内提出。

25、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②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③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④当事人在接到裁定后,如果对裁定不服,有权在裁定送达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⑤接到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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