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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卫生高级职称报考条件

2016云南卫生高级职称报考条件

 

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度云南省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6〕107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委和省级机关各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卫生计生委反映。

 

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4月18日

 

云南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医德高尚、业务精湛、技术过硬的高素质卫生计生人才队伍,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卫生计生工作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

 

第二条卫生技术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两个级别,资格名称分别为: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高级)和主任医(药、护、技)师(正高级)。

 

第三条卫生技术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申报人员须参加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实践能力考试合格,方可申报评审。

 

第四条按照本《评审条件》规定的标准条件,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获得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聘任。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省卫生计生机构中,直接从事卫生计生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休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批准延迟退休并在延迟期内的人员除外)不属申报评审范围。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卫生技术高级职称,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取得卫生计生相应执业资格。

 

(三)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实践能力考试成绩合格。

 

(四)县(市、区)及以上城市公立卫生计生机构主治(主管)医师晋升副主任医师,须按有关规定到基层卫生计生机构服务累计满1年。

 

(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要求。

 

(六)履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七)外语条件符合我省有关规定。

 

第七条申报卫生技术高级职称,须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并聘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并聘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满4年。

 

3、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并聘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满5年。

 

4、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在州(市)级以上卫生计生机构工作,毕业后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并聘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满7年;或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在县(市、区)及以下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5年,并聘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满5年。

 

5、获得中专学历,在县(市、区)及以下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并聘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满5年。

 

(二)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聘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满5年。

 

2.获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护理工作累计满25年,并聘任副主任护师满5年。

 

第四章评审条件

 

第八条评审副主任医(药、护、技)师,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本专业国内技术发展动态,具备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二)履现职期间,省级卫生计生机构申报人员须到国外或省外卫生机构、州(市)级卫生计生机构申报人员须到本专业省级卫生机构或三级甲等医院、县(市、区)及以下卫生计生机构申报人员须到本专业州(市)级以上卫生机构或三级甲等医院进修学习累计满六个月。

 

(三)履现职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一线业务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并在本单位举行专题学术讲座或学术报告3次以上。

 

(四)具备对下一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践技能培训的能力,在履现职期间,培养1名以上本专业技术骨干。

 

(五)履现职期间,学术科研成果达到下列要求:

 

1.省级卫生计生机构申报人员需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主编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并公开出版(或担任副主编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被SCI或ISTP全文收录1篇;护理专业申报人员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公开发行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州、市(厅)级以上科技奖二等奖2项,或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三等奖1项,或获中华医学会、中国药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行业学会的奖励1项(排名前三),或参与自然科学基金研究项目1项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基金研究项目2项,或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一)。

 

2.州(市)级卫生计生机构申报人员需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参编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并公开出版,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公开发行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护理专业申报人员在公开发行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州、市(厅)级以上科技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参与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或州、市(厅)级自然科学基金研究项目2项,或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1项(排名第一)。

 

3.县(市、区)及以下卫生计生机构申报人员需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提供具有一定见解的本专业病案分析或专题技术报告2篇;护理专业申报人员提供专题技术报告1篇。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县(市、区)级以上科技奖2项,或获州、市(厅)级以上科技奖三等奖1项,或参与州、市(厅)级以上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或县(市、区)级自然科学基金研究项目2项,或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1项(排名前三)。

 

第九条评审主任医(药、护、技)师,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发展ZUI新动态,具备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能力。

 

(二)履现职期间,省级卫生计生机构申报人员须到国外或省外卫生机构、州(市)级卫生计生机构申报人员须到本专业省级卫生机构或三级甲等医院、县(市、区)及以下卫生计生机构申报人员须到本专业省级卫生计生机构或三级甲等医院进修学习累计满三个月。

 

(三)履现职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一线业务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并在本单位举行专题学术讲座或学术报告5次以上。

 

(四)具备对下一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践技能培训指导能力,在履现职期间,培养2名以上本专业技术骨干。

 

(五)履现职期间,学术科研成果达到下列要求:

 

1.省级卫生计生机构申报人员需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主编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并公开出版(或担任副主编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有2篇被SCI或ISTP全文收录;护理专业申报人员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公开发行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州、市(厅)级以上科技奖一等奖2项,或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获中华医学会、中国药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行业学会的奖励2项(排名第一),或主持自然科学基金研究项目1项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研究项目1项,或获授权发明专利2项(棑名第一)。

 

2.州(市)级卫生计生机构申报人员需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参编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并公开出版(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公开发行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护理专业申报人员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公开发行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三等奖1项,或获州、市(厅)级以上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主持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或州、市(厅)级自然科学基金研究项目2项。

 

3.县(市、区)及以下卫生计生机构申报人员需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提供具有独到见解的本专业病案分析或专题技术报告3篇;护理专业申报人员提供具有一定见解的专题技术报告1篇。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县(市、区)级以上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获州、市(厅)级以上科技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主持州、市(厅)级以上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

 

第五章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条对不符合本《评审条件》第七条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但专业实践经验丰富、业绩贡献突出,符合本《评审条件》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相应评审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破格申报卫生技术高级职称。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1.获科学技术奖1项。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三)。

 

3.获“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三等奖以上奖励。

 

4.主持自然科学基金研究项目2项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研究项目2项。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

 

1.获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三)或二等奖2项(排名前二)。

 

3.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4.获“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二等奖以上奖励。

 

5.主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研究项目2项。

 

6.省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实践能力考试成绩,作为评审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延迟申报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的情形和期限规定:

 

(一)履现职期间,未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或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称职)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称职)的,每次延期两年申报。

 

(二)党内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一年半、两年、四年、五年内不得申报;行政受到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两年、五年内不得申报。

 

(三)发生医疗事故的,自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之日起,一级、二级、三(四)级医疗事故责任人,分别在三年、两年、一年内不得申报。

 

(四)存在收受红包、回扣或大处方、滥检查等违纪违规问题的,自查实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报。

 

(五)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问题的,自查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

已评审通过的,取消通过资格;已取得资格的,取消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民营医疗卫生机构的申报人员,可参照县级卫生计生机构的申报评审条件,进行申报评审。

 

第十四条本《评审条件》第七条所要求的学历条件,是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对口专业学历。

 

第十五条本《评审条件》所要求的学术科研成果,是指对本专业工作具有实际应用价值或指导作用的成果。

同一学术科研成果多次获奖的,以其中奖项为准。

 

第十六条本《评审条件》中所明确要求的公开出版学术著作,是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凡论文汇编、以笔名或以单位名义出版发行的书籍,均不属范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凡在增刊、专刊、特刊上发表的论文,均不属范围。

 

第十七条本《评审条件》中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数。

 

第十八条本《评审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第十九条本《评审条件》由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云南省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6年4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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