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肥料登记证办理流程的说明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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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氯化铵,碳酸氢铵,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钙镁磷肥,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
高浓度复(含那些?
)单一微量元素肥等的标准怎样定?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登记产品
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
这些登记肥料产品只限在登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
如要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使用,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的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委托登记机构备案。
复混肥厂的注册标准是50万元?
请查看各地肥料管理部门列表。
3、须向农业部申请登记产品
除免于登记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产品外的其余产品。
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也不在登记围。
四、登记产品类型
以下四类产品为符合农业部现有的成熟(或评审)登记技术指标的产品,属于直接审批的肥料品种,这些产品材料齐全、样品检测合格后将直接上报农业部审批肥料登记证。
1、大量元素可溶性肥料
目前仅有固体产品的登记技术指标,见表1大量元素可溶性肥料产品登记技术指标。
表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产品登记技术指标
项目
指标
总养分(N+P2O5+K2O)含量
≥
50.0%
微量元素含量
1.0%
水不溶物含量
≤
5.0%
水分(H2O)含量
pH值(1:
250倍水稀释)
3.0
砷(As)
20mg/kg
铅(Pb)
100mg/kg
镉(Cd)
铬(Cr)
300mg/kg
注:
1)N、P2O5、K2O的单一养分含量不低于6.0%;
2)微量元素是铜、铁、锰、锌、硼、钼;
3)氯含量若大于3.0%,应标明氯含量的高限指标。
2、微量元素叶面肥料
目前的登记技术指标见表2微量元素叶面肥料登记技术指标,参见GB17420-1998微量元素叶面肥料
表2微量元素叶面肥料登记技术指标
项目
指标
固体
液体
微量元素(Fe,Mn,Cu,Zn,Mo,B)总量(以元素计),%≥
10.0
水分(H2O),%≤
5.0
—
水不溶物,%≤
PH值(固体1+250水溶液,液体为原液)
5.0—8.0
≥3.0
有害元素
砷(As)(以元素计),%≤
0.002
0.01
铅(Pb)(以元素计),%≤
镉(Cd)(以元素计),%≤
微量元素指钼、硼、锰、锌、铜、铁六种元素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元素之和,含量小于0.2%的不计。
3、含氨基酸叶面肥料
目前的登记技术指标见表3含氨基酸叶面肥料登记技术指标,参见GB17419-1998含氨基酸叶面肥料。
表3含氨基酸叶面肥料登记技术指标
固体产品
液体产品
氨基酸含量
10.0%
100g/L
2.0%
20g/L
50g/L
3.0%
-
微量元素是指铜、铁、锰、锌、硼、钼中的2种或2种以上元素之和,含量小于0.2%或2g/L的不计
4、含腐植酸可溶性肥料
目前的登记技术指标分别参见表4含腐植酸可溶性肥料登记技术指标(粉剂,微量元素普通型)和表5含腐植酸可溶性肥料登记技术指标(大量元素型)。
表4含腐植酸可溶性肥料登记技术指标(微量元素普通型,粉剂)
腐植酸含量
8.0%
6.0%
微量元素是指铜、铁、锰、锌、硼、钼中的2种或2种以上元素之和,含量小于0.2%的不计
表5含腐植酸可溶性肥料登记技术指标(大量元素型)
粉剂
水剂
普通型
营养型
抗旱型
30g/L
40g/L
大量元素含量
35.0%
350g/L
200g/L
5、其他(肥料新品种)
直接审批的肥料品种以外的产品为需评审审批的肥料新品种,包括土壤调理剂、农林保水剂、含海藻酸可溶性肥料、有机可溶性肥料等等。
这些产品材料齐备、样品检测合格后中心将汇总提交给农业部肥料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审前,中心将根据样品检测、材料初审结果对新品种提出相关建议。
五、农业部肥料登记类型
1、肥料登记分四种类型
1)临时登记――经田间小区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前2个月,应办理续展手续。
第二次续展有效期满前6个月应当提出正式登记申请。
2)正式登记――在获得临时登记后,经田间示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正式登记申请在临时登记第二次续展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
申请资料齐备后,提交农业部肥料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审通过、样品检测合格的产品上报农业部审批正式登记证;
评审认为需要继续临时续展的产品将继续予以续展;
评审认为不宜继续登记的产品,将不再予以转正、续展、变更。
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应当提出续展登记申请。
3)续展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生产者应当申请续展登记。
临时续展登记有效期为1年,正式登记续展有效期为5年。
参见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
4)变更登记――在登记证有效期,改变产品使用围、名称和企业名称等未涉及产品质量的,生产者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证有效期,随时可以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符合变更条件的即可上报审批。
2、除上述类型外的其他类型登记
1)受让已登记产品技术的产品登记。
2)同一企业不同产品的登记。
六、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1、临时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1)登记资料
境企业
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标准、商标注册证明、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肥料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件考核表、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表。
具体请参见《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境外及港、澳、台企业
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明、产品质量保证、商标注册证明、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
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明:
外国企业须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港澳台企业须经公证部门公证。
此外,如果属于肥料新产品,还必须提交企业简介、产品特点、产品作用机理的电子版材料。
2)资料要求
•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
应填写主要养分指标的种类(与企业标准一致);
固体产品养分含量用%表示,水剂产品用g/L表示。
产品通用名称由中心统一命名,可不填;
商品名称请符合登记规,不能误导、夸,不能含数字、序列号等。
含氮产品须明确是否含硝态氮。
•营业执照:
必须在有效期;
经营围应当包括肥料或土壤调理剂等生产;
应在执照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且申明与原件一致。
•企业标准:
县级以上技术监督局备案,包含主要技术指标(与申请表中一致),有毒有害元素(砷、铅、镉、铬)限量指标,pH,水不溶物(土壤调理剂、有机肥除外),水分含量(仅限固体产品)等。
•商标注册证明:
商标已注册的须提供注册证书复印件;
商标已被受理的产品须提供受理证明。
•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
企业如实填写。
•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
•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
应当包含商品名称、主要技术指标。
•标签及使用说明:
请按GB18382-2001规。
应分别注明主要养分技术指标(含养分种类)、商品名称、通用名称、登记证号(申请临时登记应预留登记证号位置)。
•毒性报告:
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经口急性毒性试验报告,或委托中心代为安排。
•肥效小区试验报告: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近三年1年2地或2年1地的规试验报告,或委托中心代为安排试验并出具报告。
•样品: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样,填写抽样单。
样品量:
三个批次,每个批次200g(ml),混匀后统一包装,总计600g(ml)。
•肥料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件考核表:
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无考核表或考核不通过不予受理。
•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表:
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无意见表或不予推荐不予受理。
•电子版材料:
以word文档形式提交,尽量简明扼要。
可以通过电子提交。
3)基本程序
请参照农业部肥料登记主要程序示意图(境企业)中的临时登记部分。
•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材料不齐备发出预受理通知书,材料齐备发出受理通知书。
预受理通知中的欠缺项须尽快补齐;
受理回执请务必确认盖章后寄回中心。
•有关费用到帐后的5个工作日,安排样品检验。
费用未交的,不予检验。
•材料齐备、样品检测合格后,20个工作日(新产品自评审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上报农业部审批肥料临时登记证。
4)样品检验
•检验周期一般为20个工作日,检验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须经整改后,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抽样后交我中心检验,并提交整改报告。
•检验结果合格如否的判定依据为企业申报的技术标准以及其他必检项目(参见临时登记提交的材料3)。
•不属于我中心检验围的指标,须提交由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加盖计量认证CMA章。
2、正式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