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辽宁科技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程序及相关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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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告,处分期限6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6个月;

(三)记过,处分期限12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裁处。

第八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且本人能主动检举揭发、积极配合学校调查、认错态度好的;

(三)其它可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曾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四)群体违纪的首要分子;

(五)同时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六)其它应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后,第三次违纪应受处分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受处分期限内,再次受到处分的,原处分剩余期限与新处分期限合并执行。

第十一条处分一般应当在处分期限到期时予以解除;

处分到期前一个月,受处分本人应当提出解除申请,并填写《辽宁科技大学解除纪律处分登记表》,导师审核,研究生院审批后,出具《解除纪律处分决定书》。

受到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处分到期前经本人申请、导师审核,研究生院审批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但实际执行处分期不能少于六个月;

距离毕业不满一个完整处分期(六个月或者十二个月)的学生违纪,受处分期限可以少于一个完整的处分期,符合前款规定的提前解除条件的可以提前解除。

第十二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又有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按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中退学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四条由于学生违纪给集体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伤害的,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承担医疗费等费用。

第十五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处分期所在学年参加奖学金评选资格;

(二)取消处分期所在学年参加评优资格;

(三)担任学生干部的,免去职务,解除处分前不得再担任学生干部。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不得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

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

不得泄露国家机密;

不得有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等行为,违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有反对或攻击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领导和反社会主义的言论、行为,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经教育后对错误认识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显著进步表现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及违反学校保密规定,泄露有关机密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学生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非法宣传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违反有关法规,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或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公共场所以各种借口带头喊叫、起哄者,或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事端、致使事态扩大者,视其产生的后果和认错的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有其它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破坏学校稳定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违者根据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的,或虽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视其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并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不得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违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或其它方式激化矛盾或引发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的,或强迫他人离开寝室并进行殴打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持械打人者或打伤他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引发打架事端并先动手打人者以及策划、怂恿他人打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勾结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或群体打架事件的首要分子,视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中,故意作假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兼有参与打架者加重处分;

(九)酗酒并寻衅滋事的,按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九条学生不得有侵犯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行为,违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偷窃公私财物者,数额较小的,视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偷窃公私财物者,数额较大的,视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多次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或邮件(单)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拾捡他人有价证件、磁卡等后消费使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骗取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依情节、数额大小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学生不得购买、窝藏、销售赃物,违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购买赃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购买赃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不得参与走私、贩私,非法经商、倒卖、传销等活动,违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走私、贩私的,视走私、贩私物品的性质和违纪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工商部门或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的非法经商、非法倒卖的,视其性质及获利情况,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传销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传销活动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不准在校内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违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在校内打麻将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为他人提供麻将、赌博场所或工具者以及为打麻将、赌博放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的为首者、组织者,参照

(一)、

(二)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当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遵守公共道德,不得有损害大学生形象的行为,违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生不准在寝室、教室等场所饮酒,更不能酗酒,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酗酒后有其它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三)有用望远镜等工具或其它手段窥视他人隐私行为的以及传播、散布别人隐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有滋扰、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不听劝阻的以及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学习或者休息,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以及在教学楼、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内吸烟、打闹、喧哗或有其它妨碍学习、生活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经教育不改或行为严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校园内公共场所与异性交往中有不文明行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一)伪造、涂改、盗用、转借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不良后果的以及在调查处理违纪事件中故意提供假证或作伪证以及隐瞒不报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有其它违反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不得收听、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

不得有吸毒、贩毒行为,违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观看淫秽书刊、画报的;

收看或收听淫秽录像、录音及其它淫秽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传播、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画报、录相、录音、光盘等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吸毒和唆使他人吸毒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毒品制售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有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行为,违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扰乱教室、自习室、宿舍管理秩序,影响他人正常学习、休息,行为严重或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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