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肺结核疫情处置预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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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配合;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依法处置,科学应对;
加强监测,及时处置;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专群结合,以专为主。
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
4、适用范围
我市所有大中小学校。
三、组织领导
学校肺结核疫情处置工作适用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1、学校
是学校肺结核疫情处置的责任主体。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肺结核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主管校长是学校肺结核疫情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大学校医院/医务室在结防机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肺结核疫情预防控制以及处置措施的落实。
中小学卫生室协助区县结防所、中小学保健所进行疫情处置。
2、区县结核病防治所
是学校肺结核疫情处置的主要技术指导单位和责任单位。
区县结核病防治所应常规成立学校肺结核疫情处置小组。
由业务主管所长任组长,成员包括结核病控制、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结核病诊断和治疗、实验室检测、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和技术人员。
在发生肺结核疫情时,疫情处置小组要在学校/中小学保健所的配合下深入现场,并具体负责肺结核疫情的核实、流行病学调查、病人的发现、诊断、治疗和管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对事件的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以及出具疫情处置报告等。
3、区县中小学保健所
在区县结核病防治所的指导下协助学校实施肺结核疫情处置措施。
4、区县教委
负责辖区内中小学校结核病控制的组织领导以及学校结核病控制措施落实的监督管理。
5、区县卫生局
负责对辖区内学校结核病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6、市卫生局及市教委
负责预案启动后的组织领导,及时调集技术力量和各种物资,确保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组织专家对事件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负责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信息交流和通报,适时公布事件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宣传卫生防病知识。
7、市结核病控制研究所
参与区县的肺结核疫情处置,为区县提供技术支持。
四、学校肺结核疫情的定义
在学校群体中,1个月内连续发现3例以上(含3例)有流行病学关联的肺结核病人。
五、学校肺结核疫情的监测与报告
1、监测
⑴班主任/学生管理员应及时了解同学健康状况,发现有可疑肺结核症状者,及时向校医院/卫生室报告。
⑵校医院/卫生室应提高警惕,对具有可疑肺结核症状者进行X胸片检查以及查痰,发现疑似或确诊肺结核病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或寄送传染病报告卡,并将病人转诊至结核病防治机构。
如果校医院/卫生室没有必要的检查手段,则将可疑肺结核症状者直接转诊至辖区结核病防治机构。
⑶结防机构肺结核专报管理人员,一旦发现学校肺结核报告病例,应立即向追踪核实人员提供病人相关信息。
追踪人员应在3天内完成追踪。
⑷市级/区县结防机构门诊部医生,一旦发现学校涂阳肺结核病例,应详细记录病人的学校(专业、年级、班级)、住址和联系方法,并进行核实。
由结防所立即通知学校有关部门。
2、报告
⑴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区县结核病防治机构为学校肺结核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
区县结核病防治机构有关人员为学校肺结核疫情的责任报告人。
⑵报告内容
在报告学校肺结核疫情时,要详细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波及的范围、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下步工作计划等。
⑶报告时限和程序
区县结核病防治机构发现学校肺结核疫情,应在24小时内向辖区卫生局以及市结控所报告,并同时启动疫情处置程序;
区县卫生局和市结控所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向市卫生局报告。
附图学校肺结核疫情报告流程
六、疫情处置程序
附图学校肺结核疫情处置流程
1、进入现场前的准备
⑴病例核实
疫情处置小组接到疫情报告后,首先核实病例诊断,包括痰结核菌检查结果、X线检查结果。
⑵处置通报
区县结防所核实无误后,向学校或/和区县中小学保健所进行通报疫情,以及下一步处置程序。
学校应按照专业机构的要求进行各项准备工作,配合疫情处置。
⑶物质准备
准备调查表、宣传材料、PPD监测用品、消毒用品、防护用品等。
2、现场处置
⑴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
对报告的肺结核患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治疗管理,具体参见《北京市大/中小学结核病控制常规工作规范》。
对病人暴露场所加强自然通风。
⑵密切接触者筛查
对所有病例开展个案调查,了解其活动范围,确定密切接触者人数及分布,并进行密切接触者筛查。
可疑肺结核症状调查:
了解所有密切接触者是否有可疑肺结核症状。
PPD检查:
所有密切接触者均应进行PPD检查。
X线胸片检查和痰结核菌检查:
PPD强反应者以及有可疑肺结核症状者应进行X线胸片和痰结核菌检查以排除或确诊活动性肺结核。
对筛查发现肺结核病人的处理:
参见《北京市大/中小学结核病控制常规工作规范》。
单纯PPD强反应者的化学预防:
对于未构成传播条件下的PPD强反应者,采取自愿原则下的预防性治疗。
对于已构成传播条件的PPD强反应者应采取各种措施,尽量提高预防性治疗的覆盖面,以减少续发病例。
七、肺结核疫情处置中的健康教育
发生肺结核疫情后,应迅速在校园内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以稳定广大师生的情绪。
健康教育重点介绍结核病的传染源、传播途径、临床表现、结核感染与发病的关系、预防性治疗的意义等,提高广大师生对结核病防治的认知水平。
八、调查报告
区县结防所学校肺结核疫情处置小组按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的过程,收集相关信息,做好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及时上报区县卫生局和市结控所。
1、初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疫情的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可能的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及下步工作计划等。
2、进程报告
报告疫情的发展与变化趋势、处置进程、事件的原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结案报告
疫情处置结束后2周内,应提交结案报告。
由区县结防所、学校、中小学保健所、区县卫生局、区县教委联合写出详细、全面、真实和科学的结案报告,对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结案报告的具体内容应包括整个事件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包括疫情接报、疫情概况、背景资料、处置过程、讨论、结论和建议等。
九、疫情处置过程中的对外信息发布
鉴于学校环境的特殊性和敏感性,在学校肺结核疫情处置过程中,应严格规定疫情以及处置过程有关信息的发布途径,由有关部门适时向公众公布疫情概况以及处置情况。
十、保障措施
1、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应对能力
加强对结核病预防控制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监测、现场处置能力。
加强对各级医务人员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培训,提高早期发现结核病人的意识和能力。
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学校领导、校医、班主任、学生管理员等的结核病防治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结核病疫情处置的应急演练,提高结核病应急处置能力。
2、完善信息网络,提高学校肺结核疫情监测能力。
3、提供经费保障,做好物资储备
市、区县卫生局在进行公共卫生应急经费和结核病预防控制经费预算时,要合理安排肺结核疫情处置工作经费。
市、区县卫生局应指定相关机构做好各类应急物资的储备。
4、加强健康促进活动,提高广大师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各区县卫生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多种形式对广大师生开展结核病控制知识的健康教育活动,指导师生科学地对待结核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