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印机械环境保护要求静电复印机环境保护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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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机械环境保护要求静电复印机环境保护要求
复印机械环境保护要求静电复印机环境保护要求
目次
、,、-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
3技术要求
附录A(规范性附录)附录B(规范性附录)附录C(规范性附录)附录D(规范性附录)附录E(规范性附录)
引言
ISO472塑料制品有害物质目录
ISO11469塑料制品塑料产品的通用符号和标记有害物质测量方法
ISO11014化学产品安全数据单
、尸、-
前言
本标准中3.1、3.6、3.9、3.10.2、3.12、3.14.4、3.15.2a)、3.15.2c)、3.16、3.17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修改采用德国“蓝天使”标志标准:
授予(复印机)环境标志基础标准(BlueAngleMark“BASICCRITERIAFORTHEAWARDOFTHEENVIRONMENTALLABELCOP”IERSAL-UZ62:
1998)。
德国“蓝天使”标志标准是当今世界上技术内容比较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之一,在世界范围内具有较强的影响力,生产商均以取得“蓝天使”标志为荣。
本标准与RAL-UZ62:
1998相比,主要变更了以下内容:
——删除了RAL-UZ62:
1998中3.9“能量消耗”的内容;
——删除了RAL-UZ62:
1998中3.10“设备安全/电磁兼容”的内容;
——删除了RAL-UZ62:
1998中第4章“生产者和有关认证机构”及第5章“环境标志的使用”的内容;
——删除了RAL-UZ62:
1998中附录1和附录2的内容。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复印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全国复印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理光(深圳)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佳能有限公司、广州复印机厂、广东世联实业(集团)公司、武汉美能达办公机器有限公司、夏普(常熟)办法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富士施乐复印机有限公司、东芝复印机(深圳)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
冷欣新、张绍梅、刘生应、崔丽敏、徐卫虹、李平、刘政、杨耀武、张安钢、李恒恭。
引言
环境保护的重要目标是避免排放污染物和产生废弃物,以及旧产品的再利用。
追寻这些目标,可以防止污染物质进入环境、保护资源并节省埋藏废弃物所占据的空间。
授予环境标志的复印机应具有下列特点:
——设计的设备应具有较长使用寿命和可回收利用的特点;——设备的噪声应尽可能降至最低;
——向室内空间排放的污染物应降至最低,应避免使用对环境产生有害物质的材料。
复印机械环境保护要求静电复印机环境保护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静电复印机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复印速度不超过70cpm采用静电复印过程的黑白模拟式复印机和黑白单功能数字式复印机(不含辅助设备,例如:
传真机、配页机、折页机、装订机等)。
本标准所述的消耗材料,仅指未经改动的、由复印机生产者提供的配套使用的原装色调剂卡盒组件或色调剂容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5748-198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T14670-1993空气质量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5438-1995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
GB/T18313-2001声学信息技术设备和通信设备空气噪声的测量(idt
ISO7779:
1999)
3技术要求
3.1供货保证
3.1.1复印机生产者的承诺
复印机生产应对复印机产品作出一年的承诺或规定的复印张数(以先到为准)。
如果这个承诺涉及到由消费者承担额外的成本,用户有权利选择6个月以上包括价格在内的承诺期限。
3.1.2维修保证
复印机生产者应承诺,在停产后至少5年之内,保证提供复印机在正常使用范围内可能损坏的备件,超过正常使用寿命的零部件不在其列。
3.1.3消耗材料的供应
复印机生产者应承诺,在复印机产品停产之后5年内保证消耗品的供应。
3.1.4供货保证信息
复印机产品说明书中应包括本标准3.1.1〜3.1.3技术要求的内容。
符合性验证
复印机生产者应申明符合3.1.1〜3.1.3的技术要求,并提交复印机产品说明书的相应说明页。
3.2可回收利用设计
复印机生产者应在设计阶段考虑到将来回收利用和材料再利用的过程,设计这些基本性能和特性。
应包括的其他特性特征还有:
——在不同材料(部件)之间尽可能避免存在不可拆卸的连结(例如,粘接或焊接),应使用容易拆装的机械式连接。
——尽量避免采用涂敷和复合结构材料。
——设备和组件应易于拆卸,也易于修理。
——尽可能减少材料种类。
符合性验证
复印机生产者应能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相关文件。
3.3减少塑料材料的种类
大尺寸塑料外壳和盒式零部件(质量大于25g)必须使用单一的均聚物或者一种共聚物。
同时也允许使用聚合混合物。
聚合混合物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塑料的特殊混合,它可以比纯塑料以混合状态构成的材料具有更好的性能。
见附录A。
制造塑料外壳的聚合物或者聚合混合物应容易分检,且最多不超过4种。
选择大尺寸塑料外壳和盒式零部件的材料应能做到回收,以便于回收利用。
符合性验证复印机生产者应能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提交大尺寸塑料壳体和盒式零部件(质量大于25g)的材料清单。
3.4复印机外壳和盒式零部件塑料材料的要求
341PBB(聚溴联苯)、PBDE(聚溴联苯醚)或氯代烷烃不能用于制造塑料外壳和盒式零部件。
342本标准附录B中规定的材料都不可作为添加剂。
下列情况除外:
——在处理过程中,技术上导致的不可避免的杂质。
——用于改善塑料物理性能的有机氟添加剂(例如,防漏试剂),但添加量不应超过塑料件质量的0.5%。
——质量低于25g的塑料件。
——靠近加热和定影装置的特殊塑料件。
这些塑料件不应含任何量的PBB(聚溴联苯)、PBDE(聚溴联苯醚)或氯代烷烃。
符合性验证
复印机生产者应能提供符合3.4.1和3.4.2要求的相关文件、由阻燃剂/塑料的生产厂作出的声明、标出用于外壳和盒式零部件的阻燃剂的产品名称。
此外,复印机生产者还应要求阻燃剂/塑料的供货方提供阻燃剂的化学规格书或提交关于阻燃剂/塑料产品充分满足阻燃要求的文字复印件。
3.5塑料件的标记
塑料件应按照本标准附录C标记。
质量小于25g或者平面涂层小于200mm的小塑料件除外。
符合性验证
复印机生产者应能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相关文件。
3.6旧复印机的回收复印机生产者应有回收旧复印机的措施,在复印机产品说明书中注明回收
旧复印机的信息,向用户说明亲自送回或以邮寄方式送回旧复印机的方法,以便促进产品和材料的再利用。
对于不能再循环利用的部件应进行专门的处理。
符合性验证复印机生产者应申明符合上述要求,并出示产品说明书的相应说明页。
3.7噪声
在复印机工作过程中,测定主机A计权声功率级Lwa>按照GB/T18313-
2001测量噪声声功率级。
由测量值确定声功率级LWA。
复印机工作过程中噪声要求见表1表1复印机工作过程中噪声要求
在复印机待机状态下,测定主机的A计权声功率级Lw。
按照GB/T18313-2001测定声功率级。
待机过程中复印机噪声要求见表2。
表2复印机在待机状态下噪声要求
注:
根据复印机产品说明书中列出的数据确定复印速度。
符合性验证复印机生产者应能够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证明文件或出示由国家实验室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按照GB/T18313-2001对产品声音排放的检测报告。
3.8电池/蓄电池复印机中如需要装入电池,则要求电池的配料中不使用含镉、铅、汞的化
合物。
符合性验证复印机生产者应在产品说明书中申明符合上述要求或者出示电池供货方的声明,并注明所用电池的型号。
3.9复印用纸
复印机应能够使用复印机生产者推荐的由100%的废纸生产的再生纸,并
在复印机产品说明书中说明能使用再生纸及其具体要求。
符合性验证复印机生产者应能够在产品说明书中申明符合上述要求,并出示相应的复印机产品说明书。
3.10消耗材料(色调剂卡盒组件或色调剂容器)
3.10.1消耗材料的回收设计由复印机生产者提供的与原状设备配套的色调剂卡盒组件或色调剂容器在
设计上应保证将来可以回收,或者材料可以再利用。
符合性验证复印机生产者应能够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相关文件。
3.10.2消耗材料(色调剂卡盒组件和色调剂容器)回收复印机生产者应负有回收原设备配套提供的色调剂卡盒组件和色调剂容器
或者材料再利用的责任,对于用户送回的色调剂卡盒组件和色调剂容器应保证回收。
也可委托第三方完成这项工作。
复印机生产者应指定回收站,回收由用户送交或邮寄的卡盒组件和色调剂容器。
对于不能再循环的卡盒组件或色调剂容器进行专门的处理。
复印机产品说明中应包括消耗材料的回收信息。
符合性验证复印机生产者应在产品说明书中申明符合上述要求,并出示复印机产品说明书的相应说明页。
3.11包装用于复印机包装的塑料应不含有任何卤代高聚物。
包装的标记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符合性验证复印机生产者应能够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指明塑料件的标记。
3.12操作说明书随复印机一起提供给用户的产品说明书等参考资料,应优先选择不用氯化物漂白的纸张印刷(新纸或再生纸)。
符合性验证复印机生产者应在产品说明书中申明符合上述要求。
3.13色调剂的成分要求
3.13.1重金属色调剂配料避不使用含有汞、铅、镉成分,或者含铬切成分的物质。
符合性验证复印机生产者应能够提交色调剂供货方提供的符合上述要求的声明。
3.13.2本标准附录B中规定的有害物质均不允许作为色调剂的组成成分。
符合性验证复印机生产者应能够提交色调剂供货方提供的符合上述要求的声明。
3.14污染物排放
3.14.1粉尘复印机排放的粉尘不应超过室内空气浓度的0.075mg/m3。
符合性验证复印机生产者应能够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证明文件或出示由国家实验室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按照GB/T5748-1995对产品粉尘的检测报告。
3.14.2臭氧复印机排放的臭氧必须不超过室内空气浓度的0.03mg/m3。
符合性验证复印机生产者应能够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证明文件或出示由国家实验室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按照GB/T15438-1995对产品臭氧的检测报告。
3.14.3苯乙烯复印机排放的苯乙烯必须不超过室内空气浓度的0.07mg/m。
符合性验证复印机生产者应能够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证明文或出示由国家实验室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按照GB/T14670-1993对产品苯乙烯排放的检测报告。
3.14.4测试方法有害物质测试方法见附录D。
3.15光导鼓的质量
3.15.1光导鼓配料中不使用含有铅、镉、汞的化合物。
符合性验证
复印机生产者应能够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声明,并按照本标准附录E的要求说明所形成的光导层的各种材料。
3.15.2光导鼓的回收
a)光导鼓应适用于再循环或者金属鼓基的重复利用。
生产者应接收用过的光导鼓。
对于翻新后重新安装到机器上的或者不再利用而只回收材料的旧光导鼓均应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