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复习资料word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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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其管理
1、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
2、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安全一票否决;
事故处理“四不放过”;
安全工作“五同时”;
同步协调发展
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五同时
安全工作与生产组织同时
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3、安全生产的五种关系
安全与危险的并存
安全与生产的统一
安全与质量同步
安全与速度互相促进
安全与效益兼顾
第二节法律法规与相关制度
监理工程师应熟悉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审批施工方案时,要注意施工方案、施工安全专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制度
1.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教育包括思想知识技能法制教育
新职工三级安全教育:
企业、分公司或项目部、班组培训
4.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
用具与设备改善措施的落实条件的改善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制度
6.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
7.安全技术措施制度
8.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结构复杂、危险大、特性多的特殊工程,有方案、验算、签字、专家论证审查、总监签字)
9.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
10.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11.防护用品及设备管理制度;
12.起重机械和设备设施验收登记制度(使用施工起重机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验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验收合格后30日之内,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13.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三类人员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14.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施工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必须办理。
;
15.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6.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7、工艺、设备、材料的淘汰制度;
18、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分为:
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应全部或局部停产)
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1、指导思想和原则
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原则:
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理念:
特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零容忍
总要求:
实现公路水运建设安全发展
总目标:
建立健全预案、预控、预报、预警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重点: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加强监管、履行职责,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落实交通运输快速发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协调发展。
2、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建设安全监管体系领导管建设必须管安全
3、夯实监管基础,建立完善安全法规标准体系谁主管谁负责
4、严格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促进各参建单位落实安全责任
5、落实安全一票否决制度,实施严格的安全惩戒
6、依法开展事故调查,逐步形成协调配合机制
7、加强事故预警机制研究,开展工程安全风险评估
8、总结专项治理经验,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
9、积极推行工地安全标准化,促进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
10、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11、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营造行业安全文化氛围
第三节现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一、法律责任概念
1.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引起不利于行为人的法律后果,即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
2.法律责任的特征:
以违法行为为前提的;
内容具体明确;
由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立法权限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加以明文规定;
具有国家强制性;
一法律制裁为必然后果。
•3.法律责任的分类:
P15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罚:
警戒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其他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罚和罚金、剥脱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罚
二、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安全责任有明确的规定:
•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建立、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两个主体、两个负责制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责任制度
•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
(2)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合同的约定,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
•(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要报送有关安全施工的资料,且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产品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6)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3、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监理单位应建立以下五项安全管理制度:
一是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
二是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三是安全隐患处理制度;
四是严重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五是安全法律法规与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制度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承担的法律责任
•
(1)行政责任:
对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
(2)刑事责任:
降低工程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判刑(5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民事责任:
监理违法行为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应采取的措施
建立健全监理安全责任规章制度(人人有责)
编写企业内部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工作导则(检查考核评估)
全面清理在监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内容及人员调配情况,调整合同内容与人员(负责、不扩大)
定期开展安全教育
建立总监上岗前考核制度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安全生产中处于核心地位
1.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
2.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
专款专用;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5000万元配1名,不足5000万元至少配1名);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危险性较大工程有专项施工方案(方案、验算、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与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实施、监督,必要时请专家论证);
技术交底;
安全警示标志;
选址;
环保;
消防;
劳动安全管理;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4.总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安全责任的划分(总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施工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并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总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若不服从管理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单位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不少于2次/年,培训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
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新工地、采用新技术呀进行上岗教育培训)
第四节安全监理的概念、范围及工作内容
•一、工程安全监理的概念
•工程安全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合同文件,对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工程安全监理的行为主体
•监理人员是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督管理人员,不是生产管理人员,监理在审查方案或现场检查发现隐患时,只能够向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发出监理指令或通知,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处理,是通过施工单位做到消除隐患,预防安全事故,不能直接做到消除隐患
•监理工作是一个整体,不可将安全工作与其他监理工作隔离开。
•每一个进行质量检查、旁站或巡视的监理人员都要查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并进行处理
三、工程安全监理的依据
1、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的法律和标准规范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法、港口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部门规章有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地方性法规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公路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