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卷四考试试题四十八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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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卷四考试试题四十八文档格式.docx

被捕后,刘某除供述事实外,还供述在1998年伙同他人入室盗窃,窃得财物等价值人民币8000余元。

请问:

白某和赵某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二人在主观上属于哪种故意状态?

【正确答案】:

[答案及理由]

本案被告白某和刘某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从构成共同犯罪的要件来看:

在犯罪主体方面,白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18周岁,刘某虽差一天才满18周岁,但二人均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在主观方面,两犯预谋强奸并共同杀死了赵某,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犯罪,而且也认识到他方和自己在一起共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放任犯罪得逞;

在客观方面,两犯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白某和刘某先后共同强奸了赵某,并且将昏迷的赵某移至铁轨上,导致其被列车撞击挤压而死亡;

二者的行为互相配合,都围绕强奸赵某、杀死赵某而进行。

在主观上,白某属于直接故意,即白某积极实施了强奸赵和杀死赵的行为,并且明知自己行为的后果并希望这种后果的发生。

刘某在犯强奸罪时属于直接故意,即明知其行为后果并希望该后果发生,但在杀死赵时属于间接故意,因为刘某虽未同意白某将赵掐死的要求,但也未积极预防赵被掐死的结果,而是在一旁旁观,并参与了搬运昏迷中的赵某。

这些行为表明刘某虽已认识到行为的损害结果,但纵容损害结果的发生,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属于间接故意。

第2题

白某和赵某分别犯有哪些罪行?

为什么?

白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因为白某有强奸的故意,并实施了强奸的行为。

强奸后,又产生了杀人的故意,并实施了杀人的行为。

这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刘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但因实施盗窃行为时未满16周岁,不构成盗窃罪。

第3题

白某和赵某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

如何处罚?

白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刚好已满18周岁,其所犯杀人罪和强奸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实行两罪并罚,依法可以适用死刑,其中强奸罪属2人以上的轮奸,为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刘某所犯杀人罪和强奸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并且强奸罪属2人以上轮奸,应从重处罚,但因其犯罪时尚差一天才满18周岁,依法不得适用死刑。

而且,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刘某因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例考查了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定罪与量刑以及刑事责任年龄等内容,应注意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均属故意犯罪,且犯意上具有关联,行为人均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共同行为等。

至于强奸罪,应注意强奸致死与强奸后为了报复、灭口等动机的故意杀人区分开来,前者应作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从重处罚,后者应按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4题

案情:

2002年5月1日,B公司向A公司订购价值6万元的黄桃。

合同规定:

A公司在2002年6月前向B公司交付30吨黄桃,每吨价格2000元;

B公司则应于2002年5月上旬先付款50%,其余货款在B公司收到黄桃后10日内付清。

2002年5月5日,B公司付款3万元给A公司,2002年6月15日A公司将黄桃送至B公司,B公司收货后,认为黄桃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致函A公司要求减少价款,A公司收到信后回函否认。

2002年7月因市场上黄桃需求量不大,而黄桃又不宜长时间保存,B公司就将黄桃进行了降价处理。

2002年9月20日,A公司派人到B公司索要剩余3万元货款,B公司说黄桃质量不合乎合同要求,要求减少价款。

A公司不同意,双方当时各执己见,协商没有结果。

后来因为A公司管理层变更,一直未再向B公司提出清偿货款的请求。

2004年,A公司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发现存在此笔款项,于是于2004年7月5日向某市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清偿剩余3万元价款并赔偿损失。

B公司则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

问题:

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几年?

[参考答案与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两类,其一是普通时效,期间为2年;

其二为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在本案例中,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故A公司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第5题

本案最后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如何计算?

被告B公司以原告的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理由进行抗辩,能否成立?

本案例中最后的诉讼时效应从2002年9月20日起开始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本案中2002年9月20日A公司曾派人到B公司要求偿还价款,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之后在起诉前,A公司未再向B公司提出要求,所以本案中诉讼时效应从2002年9月20日计算。

根据对第1问的回答,本案应当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因此A公司在2004年7月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被告B公司以原告的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为理由进行抗辩不能成立。

第6题

原告A公司提起诉讼之后,对诉讼时效发生何种法律效力?

原告A公司提起诉讼,使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第7题

假设A公司2004年7月5日未起诉B公司,而B公司在2005年7月又主动将这笔款项给了A公司,事后B公司想起诉讼时效已过想向A公司要回钱,可以吗?

B公司不可以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给A公司的价款。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经过只是使得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但权利人实体上的权利并不因时效而消失。

故B公司主动履行债务后,不能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再追回价款。

第8题

A、B、C合伙成立一合伙企业,出资比例为2:

3:

5。

因购车款不足就向D银行贷款20万元,以奥迪牌轿车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后因流动资金不足,公司又以该车质押向E借款1万元。

在合伙企业把汽车交付E的途中,车撞伤行人L,需住院费1万元。

同时车也受损。

在经合伙企业同意后把该车送修,修理费2万元,未付修车款,车被H修理店留置。

如果该合伙企业此前和X公司签订一份总价款8万元的买卖合同,约定合伙企业供货代办托运,由X公司支付运费。

之后合伙企业与运输公司订立运输合同,双方约定运费1万元。

运输公司在运送货物途中丢失两件货物,X公司因此拒付运费。

如果该合伙企业和X公司在上述合同中约定,定金2万元,违约金1万元。

合同订立后,X公司按约支付了2万元定金。

后合伙企业没有履行合同,X公司损失2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合伙人C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则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应如何处理?

《合伙企业法》第51条规定: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根据以上规定,如AB一致同意,且C之继承人愿意,C之继承人可成为合伙人,否则该份额应予分出。

第9题

假设该车价值30万元,质押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均要优先以该车受偿,应如何处理?

《担保法解释》第79条规定: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由此可见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而该经过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第10题

假设该合伙企业把其持有的一份提单质押给M公司,M公司又把该提单质押给H公司,上述两次质押均订有质押合同。

现质押权人M、转质押权人H均要求以提单项下的货物优先受偿,应如何处理?

《担保法》第75条规定: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由此,提单依法可以质押。

《担保法解释》第101条规定:

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由此,提单质权人不得转质。

综上,M公司依法享有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而M公司将提单转质给H公司的行为是无效的,因而H公司不能享有质权,因而也不能优先受偿。

第11题

被撞伤的L住院费1万元,有无优先受偿权?

假使L正好也欠合伙企业1万元货款未付,则合伙企业能否主张抵销?

优先受偿权是法定的权利,人身损害赔偿金(住院费)并没有被法律规定为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因而其无优先受偿权。

但是债务人合伙企业也不能主张抵销。

《合同法》第99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合同法》第100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依据这样的规定,享有法定抵销权的前提是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

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

(一)》第12条规定:

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属于专属于人身的权利,因而与一般的财产债权不属于同一品质、种类的债权,当事人一方不得行使法定抵销权。

第12题

×

公司能否拒付全部运费?

能否把丢失的货物价值在运费中扣除?

运输公司丢失两件货物,并没有构成根本违约,当事人无权解除合同,也无权拒付全部运费,但根据前引《合同法》第99条,当事人可以主张抵销,此系法定抵销权,因而X公司可以将货物丢失的损失在运费中扣除,剩余部分应当支付给运输公司。

第13题

如果×

公司拒付运费,运输公司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担保法》第84条规定: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依此规定,在运输合同情形下,可以有留置权的存在。

第14题

公司支付运费后,应如何追究货物丢失的责任?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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