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审财务会计和财务管理全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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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调会计人员和会计信息使用者之间的关系,而不过多地强调信息使用者与企业经济活动之间的关系;

(3)重视财务报告本身的有用性,而非编制财务报告所依据的会计准则和会计系统整体的有效性。

其基本目标是提供依据以进行经济决策所需的信息。

二、P311 会计准则国际趋同与会计国际协调的区别、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路径及其后果

(一)会计准则国际趋同与会计国际协调的区别

会计的国际协调主要是指在没有先入为主的条件下,各国之间在平等、独立、自愿的条件下,通过各方沟通、谈判、协商,采取放弃(或部分放弃)、改进、接受、退让、提高、重建等方式,来达到各国会计标准和实务的协调。

会计国际协调是一种多主体、多方向的协调,其包括以单主体、单方向协调为特征的国际会计准则协调,即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向世界推广国际会计准则的工作。

所谓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就是使各国会计准则向某套基准会计准则靠拢或与某套基准会计准则相似,这套基准会计准则应当博取各国会计准则之长且适合在全球范围内使用。

随着IASC改组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会计准则由国际协调进入国际趋同的发展路径。

(二)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路径及其后果

1.趋同路径

(1)2005年11月8日,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CASC)与IASB签署联合声明指出:

中国编定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

(2)2006年2月15日,我国正式发布新会计准则体系,与2004年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程度达90%以上。

(3)2009年9月2日,我国财政部发布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路线图(征求意见稿)》,以响应二十国集团峰会和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的倡议。

2010年4月2日,财政部公布《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

《路线图》正式指出,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将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持续趋同的时间安排与IASB的进度保持同步,争取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对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相关项目的修订工作,同时开展必要的宣传培训,确保所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掌握相关会计准则的变化,并得到有效应用。

2.趋同后果

(1)中国建成并有效实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准则体系,已在新兴市场经济体处于领先地位,成为其他国家参考借鉴的范例。

(2)将使投资者更加信任中国资本市场和财务报告,进一步刺激国内和国际资本投资,为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可奠定基础。

(3)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过程中渐具一定的话语权,为提升国际财务准则的质量做出积极贡献。

(4)培养了一批通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中国实务的专业团队,积累了丰富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经验,具备代表新兴市场经济体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的能力。

(5)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是一项长期义务。

会计基础建设、教育培训、监管等配套措施必须同步跟进。

三、P329企业合并的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含义及其特点

(一)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含义及其特点

1.购买法的含义及其特点

购买法是企业合并业务会计处理方法之一。

把购买企业获取被并企业净资产的行为视为资产交易行为,即将企业合并视为购买企业以一定的价款购进被并企业的机器设备、存货等资产项目,同时承担该企业的所有负债的行为,从而按合并时的公允价值计量被并企业的净资产,将投资成本(购买价格)超过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的会计方法。

购买法的特点有:

(1)合并方在合并中确认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按公允价值计量并入净资产,并确认商誉(合并的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确认为商誉)。

(2)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的入账价值相对于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资产的处置损益,影响合并当期利润表,有关差额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合并的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计入损益)。

(3)合并方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开始,体现在合并财务报表中。

(购买企业的利润包括当年本身实现的利润以及被并企业合并后所实现的利润)

(4)合并方因企业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应当于发生时增加投资成本或净资产(2010年1月1日后的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应当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和未分配利润。

(5)购买企业的留存利润有可能因合并而减少,但不能增加;

被并企业的留存利润也不能转入购买企业。

2.权益结合法的含义及其特点

权益结合法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合并为参与合并的双方,通过股权的交换形成的所有者权益的联合,而非资产的交易,合并后,股东在新企业中的股权相对不变。

换言之,它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主体对一个联合后的企业或集团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贡献,即经济资源的联合。

在权益结合法中,原所有者权益继续存在,以前会计基础保持不变。

参与合并的各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继续按其原来的账面价值记录,合并后企业的利润包括合并日之前本年度已实现的利润;

以前年度累积的留存利润也应予以合并,账面上不确认商誉。

权益结合法的特点有:

(1)合并方在合并中确认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仅限于被合并方账面上原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合并中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

(没有新的计价基础,参与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均按原来的账面价值计价)

(2)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各项资产、负债应维持其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不变。

(3)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的入账价值相对于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不作为资产的处置损益,不影响合并当期利润表,有关差额应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

(4)合并方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体现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由合并后形成的母子公司构成的报告主体,无论是其资产规模还是其经营成果都应持续计算。

(5)合并方因企业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二)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使用范围

1.购买法。

从理论上讲,购买法可以用来核算任何形式的合并交易,不管是新设合并还是吸收合并或控股合并。

从其本身特点来讲,以现金、债务和其他资产支付方式为主的合并最宜采用购买法进行核算。

2.权益结合法。

权益结合法将合并视为双方股东的交易,因此这种方法只能用于以换股方式或主要以这种方式完成的合并交易。

当购买方以增发股份的方式去换取另一企业的所有股份或大部分股份时,可以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核算。

大多数新设合并可以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核算。

收购资产和收购股票方式的合并一般采用购买法。

(三)M公司合并成和合并商誉

1.合并成本=7340000+60000=7400000(元)

2.合并商誉7400000-(11200000-3960000)=160000(元)

补充:

四、P327控制的概念及其特征、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理论基础、结合华新集团股权结构说明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

答题要点:

(一)控制的概念和特征

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得利益的权利。

控制应当有以下特征:

(1)控制的主体是唯一的,不是两方或多方,合营企业同受两方或多方的共同控制,不能纳入合并范围;

(2)控制的内容是被控制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控制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

(4)控制的性质是一种法定的权力,这种权力可以表现为对被控制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半数以上表决权,也可以通过章程或协议授予控制权力。

(二)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理论基础

1.母公司理论。

该理论认为合并财务报表是母公司财务报表的延伸和扩展。

其编报目的是从母公司的股东角度出发,为母公司股东利益服务,而将子公司少数股东排除在外,把它看做是公司集团主体的外界债权人。

依据该观点,集团主体编制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股东权益和合并损益中的净利润仅指母公司拥有和所得的部分。

2.实体理论。

该理论认为合并财务报表是企业各成员企业构成的经济联合体的财务报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是为整个经济实体服务的。

虽然集团内的多数股权与少数股权投资有多少之分,权利有大小之别,但同属一个经济实体,计价的方法应该一致,利益的分享必须同等,列示的地位不分高低,不应过分强调母公司股东的利益。

因此,合并财务报表是以整个实体的观点编制的,对于构成企业集团的多数股权的股东和少数股权的股东,均一视同仁,同等对待。

3.所有权理论。

该理论是指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既不强调企业集团中存在的法定控制关系,也不强调企业集团各成员企业所构成的经济实体,而是强调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企业对另一个企业的经济活动、财务决策具有重大影响的所有权。

(三)结合华星集团股权结构说明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

1.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被投资单位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1)母公司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如图3-1所示,华星集团直接拥有A1公司表决权的80%,这种情况下,A1公司就成为华星集团的子公司,华星集团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必须将A1公司纳入其合并范围。

(2)母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间接拥有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是指母公司通过对子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

如图3-1所示,华星拥有A1公司80%的表决权,而A1公司又拥有B1公司70%的表决权。

在这种情况下,华星集团作为母公司通过其子公司A1公司,间接拥有B1公司70%的表决权,从而B1公司也是华星集团的子公司,华星集团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也应当将B1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3)母公司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

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是指母公司以直接方式拥有某一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下的表决权,同时又通过其他方式如通过子公司拥有该被投资单位一部分的表决权,两者合计拥有该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例如,如图3-1所示,华星集团拥有A2公司90%的表决权,拥有B2公司40%的表决权;

A2公司拥有B2公司60%的表决权。

在这种情况下,A2公司为华星集团的子公司,华星集团通过子公司A2公司间接拥有B2公司60%的表决权,与直接拥有40%的表决权合计,华星集团共拥有B2公司100%的表决权,从而华星集团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也应当将B2公司纳入其合并范围。

2.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下的表决权的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情况。

(1)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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