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程序价值的角度浅析WTO大体原那么之无歧视待遇的适用问题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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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作为国际社会的参与者,加倍应该注重程序在国际交往中的重大意义,促使国际经济法生成在人域之外获取更多资源的“必需的新秩序方式的一种形式”,从而其价值能够通进程序理性而使得自身的法精神得以表现。

  [关键词]WTO无歧视待遇,程序价值,理性,美国精炼与常规汽油标准案

  一、WTO大体原那么之无歧视性原那么及其程序价值

  《成立WTO协议》在序言中宣称:

本协议各方“决定保护该多边贸易体制所包括的各项大体原那么,并推动其各项宗旨。

”协议并无明列出“各项大体原那么”,而是明示隶属该协议的“一揽子协议”所组成的多边贸易体制本身包括了这些大体原那么。

WTO这一世界贸易体制中的大体原那么,应该是在该体制中具有全局性、指导性,或带有全然意义的原那么。

它融合在该体制方方面面,通过具体的规那么予以表现,或说,在WTO管辖的各要紧协议中,均应有所规定。

基于这一熟悉,能够将无歧视待遇原那么和相关的最惠国待遇原那么和国民待遇原那么、慢慢推动自由贸易原那么、透明度原那么、对进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那么,列为WTO的大体原那么。

  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MFN)是WTO体制的基石之一。

它本是一个国际法概念,是指授予国给予某外国的待遇,不低于或很多于授予国已给予或将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其中,优惠授予国也称给惠国、施惠国,是指承担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它是优惠的授予者。

第三国亦称最惠国,是指施惠国已经或将要给予其优惠待遇的国家,是优惠的同意者。

受惠国是已经或将要以第三国所享有的优惠待遇为标准享受优惠待遇的国家。

条约中规定最惠国待遇的条款称为最惠国条款。

最惠国一词尽管17世纪末才在国家间的航海通商协定中显现,但其萌芽可追溯到11世纪。

联合国以“提倡国际法之慢慢进展与编纂”为己任。

1947年第二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国际法委员会规约,成立了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该委员会于1949年开始工作。

在第一届会议上,委员会拟定了供编纂的14个项目清单,其中即有外国人的待遇一项。

最惠国条款是联合国大会提交委员会研究的一个项目。

  最惠国待遇一样是指授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信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

规定有上述内容的条约条款被称为最惠国待遇条款,它以给予第三国利益作为是不是给予缔约对方为标准,这些利益包括旅客、自然人的法律地位、财产的爱惜、营业活动、工业产权、征税、有价证券的转让、关税、对入口贸易的国内管制、公司、船舶、领事职务等等。

这确实是最惠国待遇具有的依托性。

即具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本身并非能产生任何实际成效,只有缔结最惠国条款的当事国又缔结了其他条约,该条约有关待遇才会转致到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中来,使其产生最惠国待遇的实际成效。

GATT体制中最惠国待遇的多边效应在WTO体制中取得发扬光大,而且从货物贸易领域扩大到了效劳贸易和知识产权等非货物贸易领域。

WTO的最惠国待遇保证了世界经济在最有效率的状态下运转,具有增进贸易和投资的庞大成效。

由于WTO把最惠国待遇规定为强制性义务,而各成员方要实行限制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方法,就受到了最惠国待遇的重大制约。

这就把维持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本钱尽可能降到最低,因为WTO没必要设置庞大而代价昂贵的监督机构。

事实上,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相较,WTO用极少数的职员和机构就能够维持其性能的正常运转,不能不归功于最惠国待遇的实施。

另外,由于成员方实行最惠国待遇的义务性,大大方便了成员方双边贸易谈判的进行。

最惠国待遇也无条件是用于WTO体制下的效劳贸易和技术贸易。

GATS第2条和TRIPS第4条对此做出了规定,大致与GATT规定的精神一致。

  国民待遇(nationaltreatment)是指国际条约缔约国一方对本国境内的它方国民或企业、产品和事项给予与本国国民或企业、产品和事项一样权利和待遇。

只要在国际条约中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其相关条款就被称为“国民待遇条款”。

在缔约国之间国民待遇具有彼此性,必需在国民待遇条款中明确规定彼此给予对方国民或企业以国民待遇。

可是国民待遇在形式和范围方面能够依照具体情形有所偏重,不必然非得完全一致。

  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可谓殊途同归。

可是这两项制度偏重点和表现形式不同,要紧不同如下:

  第一,最惠国待遇仅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形式加以规定,而国民待遇那么可同时以国内立法和条约两种形式加以规定。

  第二,最惠国待遇依条约约定的适用范围,一样偏重于商事、经贸领域中的人和事,如商品关税、海关手续等,要紧适用于投资、贸易、货物运输等领域。

而国民待遇的适用偏重于一样物权、债权、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民事关系。

  第三,凡施惠方给予任何第三国(最惠国)的优惠待遇,受惠方即可依照最惠国条款自动取得,不必再与施惠方另订新约或提出请求。

而国民待遇一样限于两国之间,不涉及第三方,并需在法律或条约中加以明确规定。

  第四,依最惠国待遇制度,在一国内的一国外国人同在内国的其他外国人之间彼此平等。

而依国民待遇制度,在内国的外国人与内国人之间民事法律地位大致相等。

换言之,前者是以给予一个外国的待遇为标准来给予另一个外国相同的待遇,目的在于保障在内国的“外国人”之间的权利平等;

后者是以给予“本国人”的待遇为标准来确信“外国人”的待遇,目的在于保障“国内人”与“外国人”之间的权利平等。

换言之,最惠国待遇制造了WTO各个成员之间的相同产品进入某一成员市场的公平竞争的机遇,国民待遇原那么旨在制造域内生产的产品与所有成员入口产品在域内市场上的公平竞争的条件。

在那个意义山,国民待遇同最惠国待遇两那么犹如两大支柱,构建起WTO体制范围内公平竞争的国际贸易的“大厦”。

即如下图的一样MFN的调整范围在圈与圈之间,而国民待遇的调整范围在于圈内。

  迄今,法律程序价值观要紧能够归纳为两类:

一类是程序工具主义,它对法律程序的评判标准是“结果的有效性”,在那个地址法律程序价值被归纳为“作为追求良好结果的手腕”;

另一类是程序本位主义,其评判程序的标准是“进程价值有效性”,法律程序价值在此被归结为“程序自身的德性”.在这种样式的程序研究中,程序已被看做法治的“核心”、“关键”、“枢纽”、“基石”、“瓶颈”而关于法治的讨论也几乎无一不关涉程序问题,这便让咱们不只意识到程序关于法治的意义,而且也有些意会到程序研究关于法治的意义。

在国际经济法上程序加倍偏重国际贸易利益的实现,在部份的论述将在第二部份“美国精炼与常规汽油标准案”着重论述。

  二、从“美国精炼与常规汽油标准案”浅析无歧视原那么的程序意义

  该案引发争端的《汽油规那么》是美国联邦环境爱惜署为了实施美国国会于1963年通过,并于1990年修改的《干净空气法》而制定的,于1993年12月5日公布。

依照《干净空气法》,在美国销售的所有汽油分为精炼和常规两大类。

凡是被认定空气污染最严峻的一些美国大城市地域和未达到美国国家空气干净标准,且由所在州州长要求列为空气污染最严峻的其他地域,均不得销售常规汽油,而只能销售精炼汽油。

为此,《干净空气法》规定了精炼汽油和常规汽油的技术标准。

正如上诉机构在复审报告所强调的,任何WTO成员国或地域的政府都能够自行决定其环境爱惜的具体政策和方法,只要不违背WTO的有关规那么。

在本案,《干净空气法》本身并无引发任何争端,而是实施该法律的美国联邦行政法规——《汽油规那么》,因为该规那么要求入口汽油适用法定基准来测定其产品质量——究竟属于精炼汽油,仍是常规汽油,而美国国内汽油的测定那么能够适用有关提炼厂商或合成厂商的单个基准。

于是,委内瑞拉和巴西和其他有关国家和地域就抱怨美国以环境爱惜为由,以具体的技术标准为手腕,歧视性地对待入口汽油,由此违背了GATT第3条第4款关于国内法律、法规与方法的国民待遇原那么。

固然,申述方还提起了诸如美国违背GATT第1条第1款最惠国待遇原那么、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第2条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原那么等争端事项,由于合议庭和上诉机构未加以认定或以为没有必要认定。

  凡是在1990年以后开始经营或在1990年经营不足6个月的美国国内提炼厂商必需适用代表1990年美国汽油平均质量水平的法定基准;

外国提炼厂商生产汽油的入口商或合成厂商也必需适用法定基准,除非能够依照上述方式1提供实际数据。

  本案关键:

可见,就汽油质量基准的确信方式和适用而言,在美国市场上销售的国内提炼厂商生产的国内汽油和外国提炼厂商生产的入口汽油取得了不同的待遇。

这确实是本案争端的关键,即,美国国内的《汽油规那么》是不是与WTO的GATT第3条第4款国民待遇原那么相抵触;

若是抵触,可否依照GATT第20条一样例外条款证明为是合法的方法。

至于涉及GATT第1条第1款最惠国待遇原那么的“75%规那么”,即,假设某一入口商同时是外国提炼厂商,且在1990年向美国出口其昔时总产量的75%以上,其入口汽油视为美国国内汽油,那么必需利用上述方式一、二、3之一成立其单个基准,由于没有任何外国提炼厂商能够知足75%的要求,因此,该规那么未实施。

  依照第20条引言,这种所谓“滥用”是指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诉机构以为,美国的抗辩理由不充分,因为美国没有就需要合作的安排,与委瑞内拉和巴西政府尽力展开适当的对话,同时,美国也没有充分考虑歧视待遇给入口石油的厂商带来的本钱。

这证明:

“致使歧视待遇是可预见的,而不是偶然的或不可幸免的。

”这种主观上的可预见性和客观上的必然性,最终使美国的基准成立规那么组成了“不合理的歧视待遇”和“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上诉机构的结论是:

美国《汽油规那么》的基准成立规那么尽管符合第20条(g)款,可是,由于不符合第20条引言而未能组成第3条第4款的例外。

依照这一结论,尽管美国的基准成立规那么违背了第3条第4款的国民待遇原那么,而且,整体上不具有作为整体的第20条所要求的例外合法理由,可是,该规那么本身确实与爱惜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

  至此,咱们能够清楚地看到,美国在国民待遇授予的问题上表面上完全符合了形式特点,而且是通过“合理”的利用GATT的例外条款,借以爱惜环境的名义。

可是在实行的问题上却踊跃的通进程序制约的手腕是国民待遇的实质享受变成了一纸空文,而从更近一步剥夺了其他国家在GATT/WTO框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那么,达到了歧视别国贸易竞争对手,爱惜本国企业的目的。

可见,无歧视性原那么的实践中操作、适用的意义重大。

  在国际交往频繁的今天,在WTO的框架程序能够明白得为一个由设定、实施、救济、监督等程序系统组成的体系。

这种程序工具主义立场必然致使程序设计和运用中的有效主义态度和程序虚无主义现象。

因为既然程序仅只是工具,那么其是不是被设计和运用只以其是不是于实体目的有效为转移。

程序应该被以为“有其自成体系的程序组成要素,自身的价值判定标准和独特的法治功能,独立的程序权利义务和程序法律后果”。

“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进展规律和内在技术性机制”。

这意味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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