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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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组织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四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章康复救助对象
第五条康复救助对象主要为AA市户籍0-6岁﹝截至申请康复救助当年度的8月31日止年龄不满7周岁,市及有条件的区(县)可逐步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符合以下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
2.具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能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第六条对符合救助条件,在AA市定点康复机构训练的残疾儿童实行免费抢救性康复服务。康复救助对象为广东省非AA市户籍的按省政策执行。
第三章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市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内容和经费补助最低标准。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在市级救助标准基础上,依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确定本行政区域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内容和经费补助标准,但不得少于、低于市级救助内容和标准,市、区(县)应当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
第八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康复训练及支持性服务等。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市级基本服务项目、内容、补助标准及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一)手术。
1.人工耳蜗植入:
按照《AA市残联财政局人社局关于听力语言康复救助实施意见》(汕残联〔2018〕15号,今后如有新的文件按新的文件执行,下同)有关规定和标准,为未享受国家、省项目救助的17周岁以下符合人工耳蜗植入条件的患者,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市残联按每例2万元给予补助(自付费用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支付费用补助);
对符合国家、省人工耳蜗救助项目的1-6岁残疾儿童,按中央、省政策执行。
2.肢体残疾矫治:
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提供一次性补助,标准为不少于16000元/人,其中矫治手术补助10000元/人、辅助器具适配及康复训练等补助6000元/人(手术费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低于补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补助)。
(二)辅助器具适配。
按照《AA市残联AA市财政局AA市民政局关于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救助实施意见》(汕残联〔2017〕27号)有关规定和标准,为各类残疾儿童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提供补贴。
(三)康复训练。
1.视力残疾儿童:
(1)为低视力儿童提供功能评估和视觉基本技能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折算持续训练时间不少于72小时,补助标准为1500元/人·
次(限3年1次)。
(2)为低视力儿童提供功能评估及助视器等使用培训、认知学习、社会适应以及生活技能等训练,每年不少于10个月,补助标准为2000元/人·
月(每人每年补助10个月)。(3)为全盲儿童提供定向行走及适应性训练,时间不少于2个月,折算持续训练时间不少于120小时,补助标准不少于3000元/人·
次(限5年1次)。
2.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
为接受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补助,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公办机构每人每年补助10个月,非公办机构增加到11个月),具体康复服务内容及规范按照国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和贫困智力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的有关要求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的服务规范后按新规范执行。
(1)全日制康复训练:
每个工作日在康复机构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8小时(含午休时间),每个工作日接受单训不少于0.5小时,补助标准为:
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服务以国家或省项目补助为基础,市、区(县)专项经费作补充。公办康复机构(指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或组织举办的公益一类康复机构)1200元/人·
月,其他公办康复机构(指医疗康复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公益二类、三类康复机构)2000元/人·
月;
非公办康复机构属听力、言语、肢体残疾的2400元/人·
月,属智力残疾和孤独症儿童的2800元/人·
月。
(2)非全日制康复训练:
3岁以下或接受普通幼儿教育、普通小学教育的受助人可采取一对一的亲子同训、预约单训、家庭指导或集体教学等,每个训练日在康复机构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4小时,每周单训不少于1小时;
或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或每周开展不少于3小时且康复效果与上述模式相当的集体教学。补助标准为:
公办康复机构600元/人·
月,非公办康复机构1000元/人·
月。非全日制康复训练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市、区(县)要根据本地情况,逐步提高公办康复机构的康复救助补助标准和保障水平。
3.残疾儿童同一救助年度内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政府同类救助项目补助。
4.康复训练补助费主要用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康复设备、环境布置、人员培训、食宿(包括定点康复机构为全日制受助对象提供的免费午餐服务)及购买康复专业人员服务等。
第四章康复救助工作流程
第九条各级残联组织要积极协调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定期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和发现工作,建立筛查档案,准确掌握本地残疾儿童底数及康复需求,及时提供康复救助服务。
第十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
1.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提出申请,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以下统称代理人)代为申请。必要时,由救助申请地区(县)残联和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和康复需求评估。
2.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附后),并提供身份证或家庭户口簿、残疾人证或有专业资质医疗机构的诊断结果,向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提出申请。
(二)审核。
1.区(县)残联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监护人或其代理人。经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纳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并及时安排康复服务;
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监护人或其代理人对未通过审核有异议的,可向市残联提出申诉,市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由区(县)残联和民政、扶贫、财政等部门共同核准后优先提供康复救助,定点康复机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包括预收费);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符合本办法康复救助对象条件要求、并按有关服务规范开展康复服务的,可申请康复救助。
(三)救助。
1.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其代理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建立康复档案,接受康复服务。救助申请地区(县)残联原则上应安排残疾儿童在AA市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对于确实需要申请异地康复的,经拟接受康复机构所在地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可转介异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并由救助申请地区(县)残联为其办理转介手续。
2.定点康复机构须与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将协议复印件提交残疾儿童救助申请地区(县)残联备案。
3.康复服务满1年经评估确无康复效果的、超龄或自行放弃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应终止其康复服务并及时报告救助申请地区(县)残联,救助申请地区(县)残联要及时做好救助对象调整及服务信息的对接工作。
4.每年8月底前,各区(县)残联应向市残联报送上学年度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数据和绩效报告等。
(四)结算。
1.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结算。定点康复机构将完成的年度康复训练人数及全日制(非全日制)、残疾类别情况上墙公示后,将救助情况汇总逐级上报市残联,由市残联向市财政申请核拨经费,每年分二次逐级将市级(含区级)配套和国家(省)专项补助经费下拨至各定点康复机构,其中,市级配套经费及市直属定点民办康复机构的所有经费由市残联直拨至机构。公办康复机构采取不收费的形式,民办康复机构采取预收费的形式(低保家庭、建档立卡家庭等残疾儿童不得预收费,参照公办机构的资助方式),但每学年预收取的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的资助金额。民办康复机构在收到拨款一周内实名制拨付至在训残疾儿童或监护人登记银行账户。
2.获准接受异地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其代理人凭有效票据(到省外机构训练的需提供康复机构所在地残联组织定点机构证明),按省标准向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申请补助并结算。如户籍所在地救助标准高于康复机构所在地的,按康复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
低于康复机构所在地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承担。
第五章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同时,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本项目在中央、省下达及我市(含区级)专项经费中列支。除国家、省安排的专项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及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区(县)财政各按50%分摊。
第十二条康复救助服务补助经费使用按照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及管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是指国家、社会或个人举办的,依法登记、符合条件并经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主要包括残疾人康复机构、医疗康复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以及非营利性的助残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康复机构的业务指导,加大对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机构的支持,逐步完善政府购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运作模式及监管机制。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并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
各级儿童福利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机构内的残疾儿童开展康复服务,符合定点康复机构条件的,纳入定点机构管理;
暂时不具备开展康复服务条件的,可通过购买(委托)其他定点康复机构服务的方式提供康复服务。
第十五条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的认定,由区(县)级以上残联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