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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刑

天罚与神判

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2、“誓”:

出兵打仗前的盟誓,主要是发布军令or宣布军纪

“诰”:

王or权臣对大臣、诸侯、下属官吏发布的命令、指示、训诫

“命”:

王针对具体事情发布的命令

3、“乱政”、“疑众”:

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

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

行伪而坚,言伪而辨,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

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

4、惩治职官犯罪“三风十愆”:

“巫风”庭内起舞、沉溺歌酒等;

“淫风”贪求财物、迷恋美色、狩猎不休;

“乱风”蔑视圣人教训、拒绝忠直劝告、

疏远贤德高士、亲近庇护小人。

5、诉讼制度也比较完备6、监狱:

圜土、囹圄、羑里yǒulǐ

1、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2、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悉除去秦法

3、德主刑辅

1、律:

基本法律形式

令:

皇帝随时发布的诏令or臣下提出经皇帝批准的立法建议。

效力高于律。

科:

从“课”发展而来。

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罚&

行政管理方面的单行法规,也称“事条”、“科条”。

比:

决事比。

律无正条时比照援引典型判例作为裁断案件的依据。

2、“汉律六十篇”:

《九章律》:

《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户籍、田赋、婚姻之事)《兴律》(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事)《厩律》(牛马蓄养、驿传之事)共9篇(萧何)

《傍章律》:

18篇,朝廷礼仪,孙叔通

《越宫律》:

27篇,规范宫廷侍卫诸方面事项,张汤

《朝律》:

6篇,朝贺制度,赵禹

以《具律》作为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篇目的法典:

《九章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三国-->

两晋-->

南北朝

北朝:

北魏--->

东魏---北齐

--->

西魏---北周

1、魏《曹魏律》:

·

18篇,又称《新律》;

将《法经》中的“具”改为刑名律,置于律首。

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

“八议”入律;

改革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2、晋《晋律》:

20篇,又称《泰始律》;

从刑名中分出《法例》篇,完善了刑律总则的内容;

精简律令;

律和令分开,解决了汉以来律令混杂矛盾的局面;

增加律注,并与法典文本合为一体,与法条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

张斐、杜预作注,律文与释文合为一体,故又称《张杜律》。

晋代定律以死、徒、笞、罚金、赎刑当古之五刑,为南朝各国沿用。

3、北魏《北魏律》:

20篇;

始定古代五刑:

死流徒鞭杖;

始以格代科;

官当制度。

4、东魏《麟趾格》:

北魏始以格代科,东魏制定《麟趾格》始为独立法典。

5、西魏《大统式》:

历史上最早以“式”为形式的法典;

最早废宫刑。

6、北齐《北齐律》:

12篇;

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

确立重罪十条,为后世“十恶”所本;

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

“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

7、北周由轻递重:

杖鞭徒流死,又首创按道里远近划分流刑为五等的制度。

1、《曹魏律》将“具”改为刑名律,置于律首。

2、准五服以制罪、官当、八议、重罪十条(不在八议论赎之限)、登闻鼓直诉制度、死刑复奏制度

三省六部

均田制

1、《开皇律》:

12篇,500条,以《北齐律》为基础

调整了篇目内容,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斗讼、诈伪、户婚、捕亡、杂律、厩库、盗贼、断狱、擅兴;

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

笞、杖、徒、流、死;

正式确立了“十恶”罪名;

完善八议、官当制度,使古代特权法走向系统化和固定化;

首次区分公罪和私罪;

标志着古代法典体例由繁到简过程的完成

2、《大业律》:

18篇,删除“十恶”条款。

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

“十恶”

完善八议、官当制度

区分公罪和私罪

德本刑用

立法宽简、稳定、划一。

定罪量刑的基本法典

有关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与行政管理活动的法规

格:

用以“禁违止邪”,是皇帝针对“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临时办法的各种敕令--“永格”

式:

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活动细则,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永式”

2、《武德律》:

12篇,以开皇律为基础。

3、《贞观律》:

12篇500条,长孙无忌、房龄玄,奠定了唐朝法律的基本格式

4、《永徽律疏》:

12篇502条,长孙无忌。

《永徽律》是《贞观律》的翻版;

逐条逐句的疏证解释,与律文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附于律条之后合编,成为《永徽律疏》;

在元代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

是现存的最早、最完整的古代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最具有影响力的法典,集中体现了唐朝法律空前发达的盛况。

5、《开元律》:

李林甫主持修订《永徽律疏》。

6、《唐六典》:

“官领其属,事归于职”:

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

认为是中国第一部行政法典

7、《大中刑律统类》:

将《唐律》按性质分类,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

于律条之后。

对宋王朝制律产生了重大影响。

1、唐律的特点:

礼法合一、一准乎礼

科条简要,繁简适中

用刑持平

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2、唐律的历史地位:

唐律是目前保存下来最早、最完整的风剑法典,在法制史上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远远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

如朝鲜的《高丽律》、日本的《大宝律令》、越南的《刑书》。

大明会典仿唐六典

条法分类、汇编

1、《宋刑统》:

12篇502条;

“模印颁行”天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体例上取《大中刑律统类》《大周刑统》;

“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2、编敕:

分类汇编,皇帝批准颁行后,具有普遍的效力,地位高于《宋刑统》。

编例:

皇帝&

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条例or指挥)和审判典型案例(断例)加以汇编。

3、条法事类:

相关的敕、令、格、式、指挥、申明(法律解释)分门别类加以

汇编:

《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

4、重法地法:

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特定刑罚;

《窝藏重法》、《重法地法》(《盗贼重法》)

5、《洗冤集录》:

世界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医学专著,被奉为中外法医学经典。

6、《名公书判清明集》:

“名公”所作的官府公文&

诉讼判词。

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2、条法事类

祖述变通,附会汉法

因俗而至,蒙汉异治,分而治之

1、《条画五章》:

蒙古政权第一次汉化的立法。

2、《大札撒》:

蒙古人早期初创性的法律规范和生活习惯。

旨在保护蒙古人的游

牧经济和社会秩序,也是当时蒙古民族生活习惯和迷信禁忌的反应。

以原始性和刑罚残酷性著称。

3、《至元新格》:

刻板颁行,是元朝统一中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

法典。

但不敷实用。

4、《大元通制》:

体例模仿唐宋旧律,标志着元朝法典的定型化、全面反映了

元朝法治的基本情况,最成熟的法典。

5、《元典章》:

江西地方政府编篡的法令法规汇编;

以六部划分法规体例,是《大明律》以六部分篇之滥觞;

《大明律》附载五服图的做法在《元典章》中也已经有先例。

《元典章》以六部划分法规体例,是《大明律》以六部分篇之滥觞

刑乱国用重典

明刑弼教

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

1、《大明律》:

改变了唐宋旧律的体系,以名例冠于首篇,下按六部官制吏、户、

礼、兵、刑、工六律,共7篇;

(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

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基本大法;

附五服图、六赃图。

2、《大诰》:

防止“法外遗奸”,是明初的刑事特别法;

分为四篇:

《御制大诰》《大诰续篇》《大诰三篇》《大诰武臣》;

内容:

朱元璋亲自审理的案例;

朱元璋对臣民的训导;

新颁布的重刑法令;

效力在律之上,打击锋芒指向贪官污吏;

是中国历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

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

无者,每加一等”;

成为各级学校的必修科目,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内容。

3、《问刑条例》:

明律以外的单行法规,简称“例”;

《大明律集解附例》,开律例合编的先例并影响了清朝。

4、《大明会典》:

行政法规汇编,其中《正德会典》《万历会典》曾颁行天下,

并流传至今;

仿照《唐六典》而作;

为清五朝会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大明律》:

名例冠于首篇,下按六部划分。

终明之世通行不改

《元典章》是大明律之滥觞

 

《大明会典》仿照《唐六典》

《大明会典》为清五朝会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1、《大清律例》:

7篇,乾隆;

(顺治《大清律集解附例》、雍正《大清律集解》)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2、《大清会典》:

五朝会典《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

《光绪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在内容上:

清朝各级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等;

在编篡上:

“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会典”一般为国家基本制度,很少有改动。

具体的变更,则在增修则例中完成。

最后一部《光绪会典》增设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机构和权限,体现了近代行政体制的变化。

是中国古代行政立法的完备形式。

3、则例:

清朝针对中央各级部门(六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属于行政法规。

一般则例:

针对部院一般行政事项而定。

如《刑部现行则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户部则例》《钦定礼部则例》《理藩院则例》《钦定台规》等

特别则例:

就各个部所管辖的特定事项制定的行政规章。

如《钦定八旗则例》《兵部督捕则例》等;

有些机关还有关于办事、规程以及官员违制如何处罚的专门则例。

如《六部处分则例》《吏部处分则例》等。

4、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理藩院作为少数民族事务的管理机构。

《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回疆则例》、《苗汉杂居章程》、《湘苗事宜》、《西宁青海番夷事宜》(《番例条款》)、《钦定西藏章程》、《西藏禁约十二事》、《台湾善后事宜》等

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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