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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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企业生产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6)
5.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7)
5.4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7)
6证书和标志………………………………………………………………………………(9)
6.1证书……………………………………………………………………………………(9)
6.2标志……………………………………………………………………………………(10)
7委托加工备案…………………………………………………………………………(11)
8收费……………………………………………………………………………………(11)
9工作人员守则…………………………………………………………………………(12)
10附则……………………………………………………………………………………(12)
附件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办法…………………………(13)
1总则
1.1为了做好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按产品类别分为四个产品单元: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中强度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棒、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
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
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审查部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
邮政编码:
100088
电话:
010-
联系人:
朱建国、耿树江
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5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江涛
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产品名称”和“产品单元”按照1.3款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按照相应产品标准的“标记”规定填写;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
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标牌(或者包装)和产品质量证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企业实地核查
4.2.1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审查组应当按照《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3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
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5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7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10)一式三份。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审定与发证
4.4.1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会公布。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审查要求
5.1企业生产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1.1产品单元: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见表1)
表1
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
标准号
名称
备注
1
GB/T5223-2003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
2
GB/T228
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3
GB/T238
金属材料反复弯曲试验方法
4
GB/T10120
金属材料应力松弛试验方法
5
YB/T081
冶金技术标准的数值修约与检测数值的判定原则
6
GB/T2103
钢丝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7
GB/T4354
优质碳素钢热轧盘条
至少有一种
YB/T146
8
GB/T14981
热轧盘条尺寸偏差、重量、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
9
GB/T239
金属材料扭转试验方法
适用时
10
GB/T240
金属材料缠绕试验方法
5.1.2产品单元:
中强度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见表2)
表2
YB/T156-1999
中强度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
Y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