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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保证人:

有限公司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1.债权人作为“×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将信托资金用于收购×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债务人”)对×

管理委员会享有的金额至少为×

万元的债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关于标的债权收购事宜具体见《债权收购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债权收购合同》)。

2.债权人与主债务人已于×

年月日就标的债权回购事宜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债权转让合同》),约定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主债务人通过支付行权费及标的债权转让价款的方式回购标的债权。

3.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于×

年月日就回购标的债权中主债务人的资金支付义务另行签署《资金支付协议》(编号:

】,以下简称《资金支付协议》)进行约定。

4.上述《债权收购合同》、《债权转让合同》和《资金支付协议》以下统称为“主合同”。

保证人自愿为上述主合同项下主债务人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保证人陈述与保证

1.1保证人具备担当保证人的合法资格,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证人签署本合同及履行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违反保证人订立的任何其他合同、协议。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保证人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机构、组织)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

因保证人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保证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债权人及信托计划因此遭受的损失。

1.2保证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1.3保证人完全了解信托计划的资金用途及标的债权收购价款的资金用途。

保证人为主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4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债权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股份制改造、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而减免;

也不因债权人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减免。

1.5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或者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主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标的债权转让价款、行权费或其他应付款项,或主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归集任何一期保证金,或发生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可行使担保权利的其他情形时,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索。

1.6虽然主合同债权有其他形式的担保,但不论债权人是否向上述其他形式的担保人提出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保证人自愿优先承担对债权人的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无条件地承担第一位的担保责任,并承诺放弃一切抗辩权。

1.7保证人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包含主合同所援引或涉及的其他相关合同/文件,下同)所有条款。

保证人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接受。

1.8保证人确认自己对主债务人与主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已经充分了解。

2保证范围

2.1保证人为主债务人依主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各笔行权费、标的债权转让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为主债务人依主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归集各期保证金,以及为主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与其他保证人(如有)提供共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2本合同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主债权本金(包括但不限于主债务人应支付的全部各期行权费、标的债权转让价款)、应归集的保证金、违约金、手续费、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鉴定费、变(拍)卖费、公证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3保证方式和保证责任的履行

3.1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2若主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一正常付款日未按主合同约定向债权人支付任何一笔行权费、标的债权转让价款或其他应付款项,或主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归集任何一期保证金至债权人指定账户,或发生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担保权利的情形时,保证人须履行保证义务。

3.3如果发生了本合同第3.2条约定的保证人需履行保证义务的情形,保证人应在债权人向其发出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通知中要求支付的金额足额付到债权人指定的账户中。

债权人对保证人的通知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可以下述任何一种方式发送:

3.3.1挂号信;

3.3.2特快专递;

3.3.3专人送达;

3.3.4传真。

3.4保证人在收到本合同第3.3条的通知后,须按期足额支付通知所要求的款项,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免予支付或迟延支付。

3.5除非债权人另行选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支付的款项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3.5.1支付债权人因债务人或保证人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支出的费用及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3.5.2支付债务人和保证人因违反主合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违约金;

3.5.3支付《资金支付协议》项下主债务人未清偿的行权费;

3.5.4支付《资金支付协议》项下主债务人未清偿的标的债权转让价款。

4保证期间

4.1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债权期限届满后另加两年。

4.2如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要求主债务人提前回购标的债权并提前支付各笔行权费及标的债权转让价款的,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向主债务人通知的提前付款日之次日起满两年的连续期间。

4.3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5保证人权利和义务

5.1保证人应定期提供财务报表等资料,其中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按季提供,现金流量表按年提供,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及时性。

对于重要资产的重大处置,足以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需提前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保证人接收债权人对保证人财务状况的监督和定期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5.2对债权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保证人有义务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

5.3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通知债权人:

5.3.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5.3.2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发生变更、股权变动;

5.3.3丧失商业信誉;

5.3.4发生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保证人利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5.3.5发生任何可能会严重不利于保证人业务、资本及财产状况的事件;

5.3.6保证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被注销登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经济状况出现重大困难等情形;

5.3.7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5.3.8其他对保证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5.4发生第5.3.1条至第5.3.2条情形的,保证人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债权人;

发生第5.3条其他情形的,应在事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同时保证人并按照债权人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或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债权人认可的新的担保。

5.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将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债权人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义务。

5.6除非债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保证人承诺不会无偿转让或低价出售、交易或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处置其资产或收入的任何实质性部分,无论该等处置是一次性的还是分多次完成。

5.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根据第5.3条约定保证人均应事先经债权人书面同意,且不得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或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否则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终止其担保行为,如保证人未根据债权人要求终止担保行为的,则视为保证人违约。

5.8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强制执行公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保证人自行承担。

5.9在本合同项下,保证人应全额支付保证担保范围内债务,不得提出抵销或抗辩的主张,但债权人同意的除外。

5.10债权人在本合同以外,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另行设定新的担保,并不意味着对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义务的任何减免或者变更,保证人承诺不以此要求债权人减轻或免除其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义务。

5.11债权人减轻或者免除主合同债权项下其他保证人的保证担保责任,或者放弃主合同项下物的担保,保证人承诺不以此要求债权人减轻或免除其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义务。

6债权人权利和义务

6.1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及重要财产的有关文件。

6.2有权要求保证人定期提供及随时提供能够反映其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及其他资料。

6.3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债权全部或部分未受清偿的或发生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可行使担保权利的情形时,有权要求保证人按照本合同履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义务。

6.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及时通知保证人,但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

6.5依据本合同约定,保证人应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按照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方式书面通知保证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人应在债权人向其发出上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履行保证责任,按期将通知中所要求支付的金额支付到债权人指定的账户中。

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免于支付或迟延支付。

7违约责任

7.1以下情况构成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7.1.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第1条的规定,做出虚假声明或陈述的或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的;

7.1.2保证人未按期足额支付任何其与第三方签署的合同项下到期款项;

7.1.3保证人未按本保证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保证担保义务的;

7.1.4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中其他任何约定的。

7.2保证人违约的,债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7.2.1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7.2.2要求保证人提供新的担保;

7.2.3要求保证人赔偿债权人及信托计划的全部损失;

7.2.4要求保证人按主债权本金的20%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

7.2.5因保证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及信托财产全部损失;

7.2.6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8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8.1本合同经法人保证人及债权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后生效,直至债权人如期足额的实现债权为止。

8.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8.3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9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9.1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如主合同被认定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主债务人应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应与其他保证人(如有)承担共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9.2主合同双方变更合同内容,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变更后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9.3本合同的担保为独立担保,不受其他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之影响。

有数人为主债务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仍负有偿还债权人全部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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