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142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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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142Word格式.docx

B项见《民通意见》第25条及第29条;

C项,宣告死亡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消灭以被宣告死亡者的住所地为中心的法律关系,维护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事实上生存,其所从事的民事行为仍然发生相应的效果;

D项,丁的财产应当作为无人继承财产归国家所有。

第2题:

下列属于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的有:

A.甲继承其父的一套房屋

B.刚满7岁的小乙收到家人赠送的一台电脑作为生日礼物

C.丙的银行存款共得利息80元

D.丁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C

[考点]原始取得依民法原理,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习惯而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劳动生产、收益、添附、没收、遗失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先占、时效、善意取得等取得物的所有权。

存款利息属于收益。

与原始取得相对应的是继受取得,即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继受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

买卖、赠与、互易、继承以及其他合法原因,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第3题:

下列哪一项的情形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不安抗辩权”?

A.甲与乙订立字画买卖合同,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甲付钱取货后,发现乙的字画并非合同约定的那幅,遂主张乙违约,要求乙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

B.学生甲在校外兼职,与雇佣方约定先讲课、后付款,课时费100元。

在甲讲课的课间,另一讲课者乙道听途说该雇佣方不讲信用,告知了甲,甲得知后停止了讲课,要求雇佣方对其所讲的半堂课支付报酬

C.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某牌化妆水一批,约定乙厂送货后付款,几日后乙厂通过正当途径获得确切信息,甲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正面临破产,企图利用此次交易做最后的挣扎,遂中止了合同的履行

D.甲向乙出售面包机一台,约定3月1日前由甲送至乙家然后再付款,甲之后又找到一个出价更高的买主丙,遂卖给了丙,则乙有权拒绝付款

[考点]不安抗辩权A项中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履行完成,甲发现乙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认为其构成了违约,这里面并不存在抗辩权的适用问题,故选项A错误。

《合同法》第68条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B项中,甲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听信传言,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中止了合同的履行,构成了违约,不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

C项中,乙厂作为先履行义务的一方,通过正当途径有理由相信甲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所以中止履行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要件,其行为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故C项正确。

D项中,甲属于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但其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是把面包机卖给了丙,乙作为后履行义务方在先履行义务方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付款,所以D项中乙的行为属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而非不安抗辩权,故D项错误,

第4题:

发发钟表厂与兴旺钟台厂于2004年3月20日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规定:

兴旺钟台厂为发发钟表厂生产座钟4000个,总计28000元,发发钟表厂先支付l万元的预付款,余款在发发钟表厂提货时付清,兴旺钟台厂应于5月10日前完工。

5月4日,兴旺钟台厂在完工后通知发发钟表厂提货,发发钟表厂一直拒绝、推辞。

5月12日兴旺钟台厂将4000个钟台提存,并指示提存机关:

如发发钟表厂不支付余款1.8万元,不得让发发钟表厂领取标的物,并于当日向发发钟表厂发出提存通知,发发钟表厂于5月15前来领取标的物遭到拒绝。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即使发发钟表厂未履行债务,提存机关也无权拒绝发发钟表厂领取标的物,因为发发钟表厂是否支付余款是其与兴旺钟台厂之间的事,与提存机关无关

B.发发钟表厂领取标的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3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C.即使兴旺钟台厂未指示提存机关在发发钟表厂未履行债务时不得让发发钟表厂领取标的物,提存机关也有权、有义务拒绝发发钟表厂领取标的物

D.本案中,如果发发钟表厂未履行债务或未提供担保,提存机关根据兴旺钟台厂的要求有权拒绝发发钟表厂领取提存物

D

[考点]提存《合同法》第101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104条规定: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依此,在A项的情形下,提存机关有权拒绝发发钟表厂领取标的物;

在C项情形下,若兴旺钟台厂未指示,则提存机关无权利更无义务拒绝发发钟表厂领取标的物。

故A、C项的说法都是错误的。

而B项中的3年除斥期间也是错误的,应为5年。

故只有D中的说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是本题的正确答案。

第5题:

下列租赁合同中,哪一情形承租人不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A.甲将一台机器租赁给乙,书面约定租赁期限为30年

B.甲乙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合同未就租赁期限作出约定,且不能通过达成补充协议或根据合同条款、交易习惯确定租赁期限

C.甲乙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年,但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

D.甲将一私房出租给乙居住,租赁期限为3年,双方订有书面合同。

3年租期届满,甲未收回房屋,乙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

A

[考点]不定期租赁根据《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因此B项中的情形可以解除。

A项中约定租赁期限为30年,超过了《合同法》第214条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不过其后果仅仅是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而不是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而依据第232条的规定,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故C项中的情形可以解除。

《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故D项中的情形被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6题:

欢腾公司和乐光公司同为儿童玩具的生产厂家,童伊公司是一家儿童玩具的销售厂商。

为迎接六一儿童节这个销售的高峰期,童伊公司找到欢腾公司,商谈进货事宜。

这一消息被乐光公司知道后,一方面,乐光公司积极和童伊公司接洽,提出了更为优惠的条件;

另一方面,乐光公司委托另一家销售公司丁公司以订货为由与欢腾公司接洽,报价比童伊公司更高,而且付款方式更加优厚。

经过比较,童伊公司选择了乐光公司作为合作对象。

双方签约后,丁公司立即以公司经营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为由停止了和欢腾公司的谈判。

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丁公司应当对欢腾公司负缔约过失责任

B.童伊公司应当对欢腾公司负缔约过失责任

C.欢腾公司和丁公司之间的合同订立未果是因为丁公司的经营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丁公司不对欢腾公司负任何责任

D.乐光公司应当对欢腾公司负缔约过失责任

[考点]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发生在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对性。

虽然丁公司是在乐光公司指示下去和欢腾公司接洽,最终的目的是要促成乐光公司和童伊公司的合作,但是,乐光公司本身并没有参与到丁公司和欢腾公司的,合同订立过程中,所以不能负缔约过失责任。

丁公司与欢腾公司恶意磋商,阻碍欢腾公司和童伊公司之间签订供货合同,屑于《合同法》第42条第

(1)项规定的“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

因此应当由丁公司对欢腾公司承担责任。

第7题:

张易向王禾发出要约,“愿意以2000元的价格出卖我的电脑,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请于本周星期五之前答复”。

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张易的要约在到达王禾之后;

张易不得撤回

B.张易的要约到达王禾之后,张易仍可撤销该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王禾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王禾

C.张易的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通知必须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王禾

D.如果王禾未作出承诺,张易的要约在本周五后失效

[考点]要约撤回根据《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所以选项A、C说法正确。

《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所以选项D说法也正确。

根据《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的期限的,要约不可以撤销。

因此选项B错误。

第8题:

某大学生张某欲购一辆自行车,于是张贴了求购启事,自行车盗窃犯李四上门告诉张某有一辆8成新的自行车可以160元卖给张某,张见价格比较公道,即刻支付了160元给李四购得此车。

某日张某骑车上街,与张某同校的万某发现该车正是自己1个月前从李四手上以60元购买的自行车,出具了李四卖车给自己的收据,因此要求张某返还该车。

恰逢此时真正的车主陈某也发现了该车,其出具了从商店购车的凭证。

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

A.应将自行车返还给真正的车主陈某,张某与万某的损失可以要求自行车盗窃犯李四赔偿

B.万某以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车土陈某的所有权消灭;

而后张某以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万某的所有权消灭,因此自行车所有权归属于张某

C.万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60元价格购得自行车,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张某购买自行车的价格与市场价相差不大,因此其购买时属于善意,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

D.张某、万某以及陈某都属于受害者,三方都很难说有过错,因此在无法找到李四要求其赔偿的情况下,应采用公平原则处理,由三方分担损失

[考点]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赃物、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外受让人无偿取得某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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