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合同文本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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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转移
第八条
乙方责任
第九条
丙方责任
第十条
甲方责任
第十一条
质量保证
第十二条
现场服务
第十三条
质量保修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第十五条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与失效
第十八条
其它
附件1
质量保修书格式及内容要求
附件2
售后服务
附件3
预付款保函格式及内容要求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
(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北京市有关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甲、乙、丙三方经过充分协商就
(以下简称本工程)电梯及扶梯供货及安装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供货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及技术要求
1.1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见附件3供货清单及技术参数一览表)
1.2技术要求及技术规范:
详见招标文件技术部分
1.3技术资料:
合同生效后5天内,乙方应将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包括货物清单、产品样本、图纸、产品详细技术参数、包装说明等)提供给甲方和丙方各一套。
同时还应将上述资料完整地随货提供一套。
1.4供货范围:
(详见附件3)
第二条交货
2.1交货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或指定仓库。
2.2交货方式:
乙方将货物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并在移交甲方前负责保管。
2.3合同交货期:
。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2.3.1未能按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3.2不可抗力;
2.3.3合同中约定或甲、丙方同意顺延的其他情况。
2.4货物移交甲方前,由乙方负责运输、卸货和派专人保管,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货物移交甲方的时间是指货物通过验收之日。
2.5乙方提供的货物应包括足够完成本工程所需的附件、配件,并保证满足本合同第一条所要求的技术资料。
第三条包装及运输
3.1货物包装应按照国家、北京市规范、标准规定执行,由于包装不善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2包装费应包括在货物总价内,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3.3包装箱应有明显的包装编号和起吊部位标志,组装件应有明显的组对标志。
3.4.运输
3.4.1运输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内。
3.4.2乙方发货前48小时,应将货物合同号、货物名称、件数、总重量、总体积(立方米)、运单号、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等,以传真或电传方式通知甲方和丙方,以便做好接货准备工作。
第四条开箱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期限
4.1所有材料设备均应按招标文件所列内容提供,并确保符合规范、设计图纸及系统功能要求,并提供有关质量合格证明。
所提供的产品均为原装合格正品,包括完整的随机技术资料。
4.2货到工地后三日内,由丙方、甲方、乙方和监理共同根据合同要求的产品型号、供货范围、数量及产品合格证等进行验收,清点验收无误后,共同签署验货证书。
所有设备、器材在开箱时必须完好,无破损,配置与装箱单相符。
数量、质量及性能不低于本方案中提出的要求。
如因包装、运输不当造成货物质量下降或破损、缺件等事故,由乙方承担补充、更换的责任,且不得影响丙方的工程进度。
如因此给甲方及丙方造成损失,乙方需全额赔偿。
甲方任何形式的验收均不免除乙方的质量责任。
4.3货物到货验收时,乙方必须提供①产品合格证书;
②原产地证明文件;
③设备使用说明书(中文)④出厂检验报告;
⑤设备相关数据指标说明等。
4.4所有货物到达工地后,在与甲方交接以前,乙方应指派专人负责保管、看护,若发生遗失或损坏,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5若甲方或监理对所验货物有异议,应该于开箱后20天内向乙方提出,实属乙方责任的,由乙方负责补换,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验收后20天内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所交货物外观质量和数量符合验收标准。
4.6如系统安装、测试中如发现设备性能指标或功能上不符合标书和合同时,将被看作性能不合格,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赔偿。
第五条保险
5.1货物装运后,由乙方办理保险,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保险费用已经包含于合同价格之内。
第六条合同价格及支付
6.1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其中设备采购费为,安装费为。
固定或可调?
上述价格为货物本体、配件、部件及有关附件运到指定地点或指定仓库并负责装卸、安装、检验试验、调试、测试的技术保障服务、保修的价格,亦包括各项运输费、税费、保险费等完成本合同义务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即本合同价款包含了从签订本合同至通过竣工验收直至保修完成的所有费用。
6.2本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丙方凭乙方开具的等额预付款保函支付给乙方本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预付款保函格式及内容要求见附件3,保函开具银行须经丙方认可,保函须以丙方为受益人。
6.3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按本合同第四条验货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丙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20%(即RMB万元)。
同时退回上述预付款保函。
6.4货物经安装调试完毕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丙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35%(即:
RMB万元)。
6.5货物经安装调试完毕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丙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10%(即:
6.6本合同设备质量保修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5%(即RMB万元),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年)满后10个工作日内,丙方结清余款。
6.7上述价款的支付宽限期均为7个工作日(质量保修保证金除外)。
6.8本工程为代建项目,工程款的支付均在政府资金拨付到位情况下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支付。
第七条所有权转移
7.1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货物自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四条约定交付完成之日(即货物通过验收之日)起所有权即由乙方转移至甲方。
第八条乙方责任
8.1乙方须保障丙方或设备使用方不因乙方原因而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商标和工业设计权或其它权利的索赔,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索赔,乙方须积极与该第三方进行交涉,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丙方或设备使用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同时,如丙方或设备使用方因此遭受了损失,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2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不符本合同规定时,丙方同意利用者,按质论价,乙方提出适当的价格经丙方审批后确定最终价格;
不能利用的,乙方应负责维修、退货或更换。
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本合同总价的0.3%向丙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如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或给丙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上述违约金额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3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丙方如果需要,应按合同数补交。
丙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货。
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如丙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货时,乙方应付给丙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3%的违约金,如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或给丙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上述违约金额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4货物由于运输或包装不当出现质量瑕疵时,乙方应负责返修或更换,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8.5虽未发生上述8.1、8.3条所述情况,但因非甲方、丙方及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交货迟延,则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偿付丙方本合同总价0.3%的违约金。
如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或给丙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上述违约金额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6无论何时乙方提供的货物虽经验收,但亦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承担的保证货物质量无瑕疵的责任。
第九条丙方责任
9.1负责本项目工地现场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制订本项目的整体施工计划,管理和协调本项目的所有分包。
检查、监督乙方的工程质量、工期等。
9.2货物到达约定地点验收合格后,由丙方负责提供贮存仓库,由乙方自行派人照管,避免货物不会丢失或受到损坏。
相应的费用已包含在总承包服务费和管理费中。
9.3提供临时工具及零部件库房:
在建造中的建筑物内提供合理数量的临时办公室场地予乙方使用,或在工地或建造中的建筑物内提供场地,以便乙方供其搭设自己的辅助设施及贮存仓库。
9.4提供工地上道路共同使用,并提供施工场地,临时水电接驳点等条件。
9.5提供工地上现成的装置及机械如塔吊、人货两用梯等予乙方作卸货及水平及垂直的运输使用;
9.6丙方负责处理乙方清理并集中运输至指定地点的本分包工程施工产生的垃圾和废料。
第十条甲方责任
10.1甲方在设备制造期间有权参与任何设备的检验与试验。
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但甲方参加的检验和试验,在任何时间都不能免除乙方按照本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10.2除本合同相关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若中途退货,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退货部分货款总值1%的违约金。
10.3甲方如未按规定日期(含宽限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支付乙方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十一条质量保证
11.1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生产和检验产品,确保产品质量、型号、规格、性能、品种、花色等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保证产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
11.2设备安装时如发现非安装原因造成配件破损或质量与合同要求不符,乙方负责更换并承担相关责任。
11.3乙方设备经过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及保养,在其使用寿命内应具有满意的使用效果。
11.4设备质量应按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国家及北京市相关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设备安装后,乙方负责调试工作,并参加甲方组织的最终验收工作。
相应检测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
11.5在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负责进行维护修理及保养服务。
但因使用方使用不当和保管不善造成的问题,乙方应配合解决,费用由使用方负担。
第十二条现场服务
12.1设备在安装调试阶段,根据甲方及丙方要求,乙方应及时派出现场服务人员配合安装调试并处理有关设备质量问题,并对使用单位的操作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12.2甲方应给乙方现场服务人员提供食宿条件,费用乙方自理。
第十三条质量保修
13.1乙方自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年内对本设备负责免费维修保养并向丙方提供质量保修书,内容包括季度保养、半年保养、年保养的安排,检查内容及所达到的技术要求等内容,并附无偿保养期满后年维修保养方案。
13.2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丙方(或使用方)发出的修理通知后2小时内按照附件1的要求,落实维修人员及到达现场时间,否则丙方有权自行组织人员修理,所需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3.3如果保修期间发现货物质量缺陷,丙方和甲方共同调查原因,因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乙方应进行维修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3.4为调查上述质量缺陷而支出的费用先由各方各自垫付,在查明缺陷产生的原因之后,由责任方承担。
13.5本合同附件1约定了保修书的格式及内容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签订的保修书,原则上不能与本附件约定发生实质性冲突。
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