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师笃学教育科技中心与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培训中心合同纠纷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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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师笃学教育科技中心与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培训中心合同纠纷案Word格式.docx

      委托代理人方骏梁,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亮,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单位宿舍。

      被告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培训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邓庄村东。

      原告北京京师笃学教育科技中心与被告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被告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培训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京师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晓峰,被告交通学院、交通培训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方骏梁、陶亮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京师中心起诉称:

交通培训中心是交通学院的下设单位。

20XX年4月原告与交通学院协商建立合作办学的法律关系,为此原告向交通学院交付合作办学预付款10万元,双方协商确定了合作办学的主要内容。

20XX年6月12日交通学院以其下设的北京北方职业技术培训中心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办学协议书》。

协议书约定了双方合作办学的形式、招生使用的名称、证书发放等事项,协议期限为20XX年3月1日起至20XX年7月31日止。

协议书签订后,原告经交通学院同意,制作了招生计划和录取通知书,并按协议约定开始20XX年度的招生工作。

因20XX年双方办学合作愉快,并共同努力解决了20XX年招生人数不多的实际困难,为了做好20XX年的招生工作,原告于20XX年2月底便开始了招生宣传等前期工作,并为招生已经支付了广告费和其他招生费用116

      550元。

但20XX年3月28日正当原告进行招生工作时,却收到了二被告的联合函告,要求终止双方的《办学协议》。

为此,原告多次以电话和律师函形式与二被告协商,均无果。

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办学协议》无效。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办学协议》约定,被告应当保证双方合作办学的合法性。

现《办学协议》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并且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是被告,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由二被告承担原告的损失。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10万元;

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16

      550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交通学院答辩称:

交通学院不是协议的相对方,未向原告收取过相关费用,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交通培训中心答辩称:

原告此次起诉系重复起诉。

且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XX年6月12日,交通培训中心为甲方、京师中心为乙方签订办学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甲乙双方经过认真协商,就乙方举办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培训中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办学使用的名称为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培训中心,招生使用的名称为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形式为全日制面授、短期培训。

资金来源全部由乙方自筹,由甲方颁发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专科学业证书,自考类的学生由主考院校颁发证书。

协议有效期自20XX年3月1日起至20XX年7月31日止。

收费标准由双方依据办学成本并参照同类性质学校的收费标准确定,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实行。

甲方招生范围限于北京市,乙方招生范围限于北京市以外地区。

甲方责任为:

负责提供合作项目必备的法律文件、政策资料,保证合作项目的合法性。

允许乙方以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的名义招生办学,负责办理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有关以其名义招生宣传办学的授权事宜,但甲方不作为办学实体;

负责处理涉及当地公安、工商、税务、教育等部门的各项事情;

甲方负责为乙方在招生宣传、招生简章、录取通知书、工作证、授权书、学生证等一系列有关双方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证件上加盖甲方印章;

选派一名负责人负责监督、指导乙方的教学工作,审查教学计划,定期对学生的日常学习、生活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教学质量;

按协议规定提供给乙方办学的必要场地设施、计算机、语音室及其他条件,保证乙方教学秩序正常进行;

按北京市及学校统一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对乙方的用水和用电、安全防火、卫生等综合治理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乙方责任为:

保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规范办学,遵守甲方统一管理和各项规章制度,对所属师生严格管理;

负责日常的学生管理,乙方管理学生出现意外或人身伤害事故,全部由乙方负责善后处理事宜;

负责选聘具有专业教师资格、有较强责任心的教师任教,使用统一的教材及教学参考书,在教学方面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指导,每学期按时间向甲方报送教学计划及教学实施方案;

负责招生及有关招生方面的咨询、报名;

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卫生、秩序,严格遵守用水、用电的管理规定,甲方按协议规定配齐的教学设备、公共设施、一般用具等,如有丢失人为损坏,一律由乙方自身维修和购置;

乙方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宿管老师,宿管老师严格按照公寓管理规定教育和管理住宿学生;

乙方在租用期间若要装修室内设施,须征得甲方同意,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承租房屋仅限于自己办学,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租或改为他用。

乙方自建机房甲方需提供场地、电源、宽带并承担电费、宽带费,使用甲方机房进行计算机教学按双方商定标准向甲方支付成本运行费用;

协议有效期内,对所属师生如出现问题,乙方负法律责任。

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办学场地及设施为:

1、学生宿舍楼,位于学5楼,提供不低于500人的床位,房间配备各种生活设施等。

20XX年9月乙方未达到入驻甲方500人,甲方按450人标准向乙方收取费用,超过500人按实际到校生数收费;

2、教室与办公室,在教一楼四、五层,不足部分,调整配备;

3、为乙方教师安排校内宿舍,教师宿舍3-4人间;

4、正常的水、电、暖供应;

5、共享场地和资源,包括食堂、体育锻炼场所设施、浴室、开水房、阅览室、机房、实验室等有关资源,学生吃饭、淋浴、用开水按照学校统一规定标准付费。

收入分配及管理办法为:

一、新生入学时其各种费用由甲乙共同收取,财务票据由甲方出具,加盖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培训中心财务章,所有费用进入甲方专用帐户,使用须由甲、乙双方指定负责人共同签章方可支出,具体办法由双方另行制定合作体财务管理办法细则。

二、乙方付费标准及时间:

1、乙方付给甲方综合费用包括住宿费、后勤管理费及校牌使用费用等全部费用,共计为每人每年2900元,人数以9月30日统计的人数为准。

在以每间宿舍住7名学生为标准住满学五楼的前提下,若乙方往每间宿舍多安排1人,即由7人间改为8人间,则多安排的人数不计为住宿收费人数;

2、20XX年合作,乙方向甲方支付校牌使用费为学费的10%,住宿后勤综合管理费用为2600元/生年。

20XX年9月以后支付校牌使用费为学费的15%。

若国家物价水平调整引起水、电价格上涨或下调,双方每两年商定一次住宿、后勤综合管理费用标准;

3、如需交税,由双方按各自收入比例支付。

违约责任约定为:

1、甲方如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场地和设施给乙方使用,每天应按乙方付给甲方费用总额的%向乙方偿付滞纳金,甲方在协议约定十日后仍未将房屋交乙方使用,乙方除收取滞纳金外,还可以单方面解除协议;

2、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费用,每天应按甲方收取乙方费用总额的%交纳甲方滞纳金。

延误达15天或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甲、乙方任何一方在协议期满之前单方面无故提出终止协议,均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一百万元。

      协议签订后,京师中心制作招生简章、录取通知书、学生证等材料,进行招生。

但其在招生过程中未达到协议约定的学生数额。

20XX年9月4日,交通培训中心为甲方、京师中心为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因种种原因,乙方在今年的招生工作中未完成500人的招生计划,经协商,双方同意将新招的学生转交给甲方,具体意见如下:

一、自20XX年9月4日起,乙方所招的新生全部移交给甲方,由甲方承担学生的教育教学、生活、安全等全部责任。

二、乙方收取新生应缴纳的各项费用,按新生每人四千五百元支付给甲方住宿费、北交大网络注册费、课酬及其他等项费用。

新生欠费由甲方催缴。

三、转交的新生中,如有要求退杂费的,由乙方负责,要求全部退费的,由双方按比例退还学生。

四、20XX-20XX学年度新生教材由乙方订购,如有余款返还甲方。

五、专业设置可依学生填报志愿的实际情况,双方协商确定,教学计划本学期按乙方提供的由甲方组织实施。

六、20XX年9月4日,双方核准乙方移交给甲方的新生人数,乙方一次性结清按4500/元人的标准应付给甲方所有费用。

至此,乙方无须再承担双方于20XX年6月22日签订的办学协议书中乙方应交纳的各项费用。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0XX年9月12日,交通学院财务处出具书面财务说明,载明:

“北京京师笃学教育科技中心已支付给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预付款100

      000元人民币,存入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培训中心帐户813090元人民币,共计913

      090元。

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培训中心已代北京京师笃学教育科技中心退学杂费341260元,现净余款额为571

      830元。

北京京师笃学教育科技中心转给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培训中心学生欠费35670元,内转学费18000元,共计625

      500元。

北京京师笃学教育科技中心转给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培训中心学生139人。

至此,双方已结清全部费用”。

      20XX年初,京师中心进行招生宣传,交通培训中心提出异议。

20XX年3月18日,交通学院及交通培训中心联合向京师中心发出关于合作办学有关事宜处理的函,载明:

根据我院培训中心与贵方20XX年3月1日签订办学协议书中“第六条违约责任”第2项中的约定“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甲方支付费用,每天应按甲方收取乙方费用总额的%交纳甲方滞纳金,延误15天或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因贵方未能于20XX年9月达到入驻甲方450人标准要求,也未能按上述约定支付我院,故双方合作办学的协议按此条款规定,我院培训中心决定终止。

请贵方接到本函10日内,将暂存在我院教1楼内全部物品清出,同时,房间钥匙全部交我院保卫科。

如乙方有意向重新合作办学,再进行协商。

      20XX年6月,京师中心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交通学院及交通培训中心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交通培训中心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其与京师中心签订的协议无效并要求京师中心返还其占用的房屋。

审理中,法院曾向京师中心释明对于合同的效力认定不一定就是认定为有效,询问双方当事人的最终意见,京师中心表示坚持认为合同为有效合同,明确表示不变更诉讼请求。

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昌民初字第6754号判决书,判决交通培训中心与京师中心签订的办学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驳回了京师中心的诉讼请求。

京师中心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后,该院作出一中民终字第3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0XX年12月30日,京师中心向本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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