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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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业务流程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与经办支行及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范本见附件1)。

协议一式六份,经办支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理单位各执一份(其余三份根据监管项目当地要求分别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经办支行还需将监管协议复印件报市分行公司业务部备案(若申请人仅与我行开展一手房贷款业务合作的,还需向市分行零售信贷部备案)。

申请人需向我行提供以下材料:

(一)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二)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三)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经办支行根据监管协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

公司业务2.0系统已实现预分配资金账号功能。

客户按照账户预分配需提交的材料提供开户资料、填写申请书,前台柜员操作【200102本币结算账户开户(基本客户)】交易,事项种类选择“0-账号预分配”,账户性质选择“09-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预分配的账号不能发生资金结算,不需要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报备.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向我行申请开立监管资金专用账户。

前台柜员审核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留存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将原预分配的账号转开户。

前台柜员操作【200102本币结算账户开户(基本客户)】交易,事项种类选择“2-预分配转开户"

,账户性质选择“09—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存款类别选择“10000363房地产业活期存款”,是否支取现金选择“否”,通兑方式选择“0-不通兑”,其他要素根据具体情况选择。

账户开户后应及时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报备。

开立的监管资金专用账户账户不得开通专业版网银(可开通查询版),不得支取现金。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网点应将预分配的账号进行预分配撤销.

第八条账户开立后两个工作日,经办支行应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户申请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等材料报市分行公司业务部(若申请人仅与我行开展一手房贷款业务合作的,还需报送给市分行零售信贷部),由市分行统一将监管资料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备案(若当地人行要求报送县级人民银行的从其规定;

此项资料报备为实物资料报送,不同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报备)。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者资金账户的,网点柜员应当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批复证明,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原资金账户中的预售资金全部转入变更后的资金账户。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运营操作流程:

(一)客户将需要监管的资金转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

银行根据客户要求将需要监管的资金转入资金账户,资金账户开户行办理入账手续后,回单原件交房地产开发企业,客户经理应及时获取账户流水明细,登记《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附件2)。

1。

购房人若为我行客户,需填写转账支票/转账凭单或通过网上银行系统直接转账至资金账户,进账单/转账凭单上应填明监管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进账金额及付款人名称、转出账号等内容,同时在空白处注明“支付×

×

房产(房产名称)的预售资金监管款”。

2。

购房人直接到我行公司业务网点进行现金交款的,需填写现金交款单,现金交款单上需填明监管账户名称、账号、购房人(交款人)名称、款项来源、金额,款项来源栏注明“支付×

(购房人)购买的×

房产(房产名称)的预售资金监管款"

3.购房人通过同城、大小额从他行账户直接转账至资金账户的,则必须在转账凭证的用途中注明“支付×

4.购房人通过开放商pos刷卡入账的,需由开发商提供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明细,信息包含日期、购房人、金额。

5。

各银行机构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由放款行直接划入资金户内,用途需写明“购房人(交款人)×

支付×

房产(房产名称)的预售资金监管款”,对方行未写明购房人(交款人)名称的,需由开放商提供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明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项目预售资金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为我行授信客户,分别实行不同的预售资金使用审批流程。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我行公司信贷授信客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划转申请书》(附件3),并提交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或者监管项目其他有效的资金支付证明,该授信客户主办客户经理、市分行公司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交市分行分管行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客户经理将《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划转申请书》交开户网点,网点柜员核对客户提供的支付凭证(转账支票、电汇单等)与申请书收款人名称、账号、开户行、金额是否一致,一致后办理划款手续,划款完成后由客户经理登记《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并在每月初5日内将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情况报市分行公司业务部以及省分行公司业务部。

房地产开发企业非我行公司信贷授信客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划转申请书》(附件4),并提交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或者监管项目其他有效的资金支付证明,经办支行主办客户经理签署意见交支行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市分行零售信贷部负责人、市分行分管行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客户经理将《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划转申请书》交开户网点,网点柜员核对客户提供的支付凭证(转账支票、电汇单等)与申请书收款人名称、账号、开户行、金额是否一致,一致后办理划款手续,划款完成后由客户经理登记《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并在每月初5日内将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情况报市分行公司业务部、零售信贷部.

(三)向购房人退还预售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规定程序向购房人退还预售资金的,应填写《商品房预售资金退款申请书》(附件5)。

经过经办支行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网点办理退款。

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的,我行应当凭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撤销预售备案登记资料办理退款手续;

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的,我行应当凭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资金存入资金账户证明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的终止合同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一条市分行公司部汇总《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后,按要求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者资金账户的,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解除原监管协议,同时重新签订监管协议,将原资金账户中的预售资金全部转入变更后的资金账户,并报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三条商品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我行提出资金账户撤销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参照预售资金账户支付审批流程),由网点柜员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账户撤销手续。

第十四条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基于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与我行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必须做到我行信贷资金封闭运行,严格监管房地产企业的销售回笼资金的使用,确保预售资金账户余额大于供应链融资余额,及时偿还供应链融资.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浙邮银发〔2012〕39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2。

《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转入、转出台账》

3。

《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划转申请书》(适用我行授信客户)

4.《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划转申请书》(适用我行非授信客户)

5.商品房预售资金退款申请书

 

附件1:

浙房市预监()号

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监制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示范文本)

甲方:

(银行机构)

乙方:

(房地产开发商)

丙方:

(工程监理单位)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建设顺利进行,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开发建设并拟进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开发建设的项目,坐落位置:

土地证证号:

土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总套数:

,工程预算清册总额:

万元,预计售楼款约为:

万元,其中作为本协议项下的监管项目,甲方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丙方为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

二、监管项目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预设资金账户账号.

三、甲方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负责实施对本协议确定的上述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甲方应当做好金融服务工作,方便乙方和购房人办理预售资金存转业务和按揭贷款、结算等手续.

五、乙方在甲方开立资金账户,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唯一专用存款账户。

商品房预售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由购房人直接存入该资金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收存;

各银行机构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直接划入上述资金账户内,不得直接支付给乙方或者转作他用。

六、乙方必须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购房人.

七、乙方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天内,应当为购房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该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资金账户的证明。

八、乙方根据规定程序向购房人退还预售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由甲方进行审核、确认。

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的,甲方应当凭乙方提交的撤销预售备案登记资料办理退款手续;

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的,甲方应当凭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资金存入资金账户证明以及乙方与购房人签订的终止合同办理退款手续。

九、丙方应在每月月末出具工程实际进度或者已完成投资额证明。

如乙方提出申请,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出具工程实际进度或者完成投资额证明。

十、甲方应当根据丙方出具的工程实际进度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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