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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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Word文件下载.docx

交易的矿业权权属应当明晰、无争议。

出让矿业权、矿业权人委托交易中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寻找受让人的探矿权转让以及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通过交易中心协商议价或自行达成协议的,均应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矿业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交易的出让方、申请人(或竞买人)、转让方及受让方等。

矿业权交易主体资格应符合规律、法规有关规定。

矿业权交易出让方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矿业权交易转让方是指已拥有合法矿业权的矿业权人。

第二章 交易时间和交易地点

第七条 交易时间:

按每次矿业权交易公告中明确的时间进行交易。

如遇特殊情况须变动交易时间的,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告。

第八条 交易地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内或广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矿业权交易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新路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综合业务楼副楼)。

第三章交易基本条件

第九条 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矿业权出让活动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委托文书为基础;

委托交易中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寻找受让人的矿业权转让,以矿业权转让人与交易中心签订转让居间合同为基础。

除协议转让矿业权鉴证外,无矿业权出让委托文书或未签订矿业权转让居间合同的矿业权项目,交易中心不予组织开展交易活动。

第十条 转让的矿业权中,涉及“国家出资勘查并探明矿产地”的,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先对国家出资部分的矿业权价值进行评估备案,并明确处置方式后方可交易。

第十一条矿业权交易受让人、申请人(或竞买人、投标人)应为境内注册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并符合竞买和登记矿业权的资质条件。

第四章 交易范围

第十二条 矿业权出让交易范围: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

(二)经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采矿权的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

(三)以探矿权转采矿权方式出让的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矿业权转让交易范围:

符合法定转让条件的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五章 交易形式、方式

 

第十四条 在交易中心进行的矿业权出让、转让应在交易中心或其提供的互联网络交易平台进行。

第十五条交易方式有以下四种:

(一)招标:

根据出(转)让方的委托,依照有关规定,由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或形式)参加投标,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二)拍卖:

根据出(转)让方的委托,依照有关规定,由交易中心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或形式)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竞得人。

(三)挂牌:

根据出(转)让方的委托,依照有关规定,由交易中心发布挂牌公告,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或形式)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竞得人。

(四)协议: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协议出让的矿业权,通过交易中心进行公开;

转让人、受让人通过交易中心协商议价或自行达成协议的,在交易中心鉴证后公示完成交易。

(五)探矿权转采矿权出让采矿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并批准后,在交易中心予以公开。

第六章 交易程序

第一节 交易委托、申请

第十六条 拟出让探矿权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交易中心下达《探矿权出让委托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拟出让勘查区区块地理位置、区块范围图、坐标、面积、勘查矿种,标注上述内容的矿区范围图;

(二)拟出让勘查区块原地质工作勘查程度及地质工作成果;

(三)拟出让探矿权勘查要求及拟出让年限;

(四)拟出让探矿权的出让底价或不设底价的说明、起始价、出让方式;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十七条 拟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探矿权的,由转让申请人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探矿权人与交易中心签订居间合同,委托交易中心组织矿业权交易。

转让申请人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探矿权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勘查许可证;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明;

(四)拟转让探矿权的情况说明(或矿产资源勘查报告);

(五)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探矿权权属无争议,符合规划等的意见;

(六)拟转让探矿权的转让底价或不设底价的说明、起始价、交易方式,价款评估备案资料(含国家出资的);

(七)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拟按照协议方式转让探矿权的,由转让和受让申请人向交易中心提出鉴证申请,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委托交易中心组织矿业权交易鉴证。

申请人向交易中心提出鉴证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二)转让人和受让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勘查许可证;

(四)拟转让探矿权的情况说明(或矿产资源勘查报告),价款评估备案资料(含国家出资的);

(五)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探矿权权属无争议,符合规划等的意见;

(六)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拟出让采矿权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交易中心下达《采矿权出让委托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拟出让采矿权的地理位置、矿区范围拐点坐标、面积、开采标高、开采矿种;

标注上述内容的矿区范围图;

(二)拟出让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地质勘查程度及地质工作成果,已开发程度,保有资源储量;

(三)对拟出让采矿权的矿山建设规模、资源综合利用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四)拟出让采矿权的出让年限、出让底价或不设底价的说明、起始价、出让方式;

第二十条 

拟转让采矿权的,拟转让的采矿权应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2号)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转让申请人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采矿权人与交易中心签订居间合同,委托交易中心组织矿业权交易,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采矿许可证;

(四)拟转让采矿权的情况介绍(或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

(五)拟转让采矿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六)拟转让采矿权的转让底价或不设底价的说明、起始价、出让方式;

第二十一条探矿权转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的采矿权(协议出让采矿权的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直接进场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接受矿业权人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材料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由交易中心接受委托,并与矿业权转让人签订《矿业权转让居间合同》。

合同要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

(二)拟转让矿业权名称、范围,矿业权基本情况;

(三)矿业权的转让方式及转让成交的确认方法;

(四)与矿业权交易有关的各种税费负担;

(五)矿业权交易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

(六)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七)合同书的生效;

(八)其他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条款。

第二十三条 

有意受让矿业权的,应向交易中心递交《矿业权受让申请书》,提交相应的资质、资金等证明材料。

第二节信息发布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接受审核合格的矿业权交易项目后,按相关标准收取矿业权交易信息发布费,采取以下几种主要方式进行信息发布:

(一)在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发布;

(二)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发布;

(三)其他形式的信息发布。

第二十五条 出让、转让公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让人、转让人和交易中心的名称、地址;

(二)出让、转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置、拐点坐标、开采标高、面积、矿种、资源储量情况、出让年限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等;

(三)受让人的资质条件以及取得投标人、竞买人资格的要求;

(四)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

(五)交易的时间、地点;

(六)投标或者竞价方式;

(七)确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九)风险提示;

(十)对出让(转让)矿业权存有异议的提示。

第二十六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的,交易中心在招标截止日30日前发布公告。

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的,交易中心在公开拍卖日或挂牌起始日20日前发布公告。

第二十七条信息发布有效期最长为6个月,并在项目成交后自然终止。

第三节 确定成交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按公告载明的时间、地点,接受竞买人或投标人的书面登记申请;

竞买人或投标人应提供其符合探矿权、采矿权受让人主体资格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探矿权、采矿权受让人资格证明材料应包括:

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按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经审核符合受让人条件的竞买人或投标人,按照交易公告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取得交易资格。

交易中心对交易资格予以书面确认。

第三十条交易中心按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交易,并通知矿业权出让、转让人和取得交易资格的竞买人或投标人按时参加。

第三十一条招标、拍卖出让或转让矿业权的,每宗的投标人、竞买人不得少于三人;

少于三人的,应当停止招标或拍卖。

第三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转让矿业权的,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起始价由出让人、转让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在交易活动结束前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无底价拍卖的,应在竞价开始前予以说明;

无底价挂牌的,应在挂牌起始日予以说明。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当场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不得开启;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交易中心拒绝接收。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开标时,由出让人、转让人、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拆封,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五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竞价:

(一)拍卖主持人点算竞买人,确定参加拍卖的有效竞买人;

(二)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矿业权的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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