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城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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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城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按照急用先办、分类实施、逐步推开的原则,稳步推进《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工作。

加强与各就业扶持政策落实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做好政策衔接。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原《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不改变正在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批期限,不影响其继续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新发或换发期间,劳动者可正常进行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应将原有证件上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与失业状况信息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还要将其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证件编号标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他记载事项”中。

劳动者在办理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以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时,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要求劳动者出具《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夯实基础,及时记录相关信息

为规范《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全面推行就业实名制度,省厅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开发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全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和就业信息监测的信息化、网络化,实现在全省范围内对劳动者就失业信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等信息进行异地查验,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夯实就业基础工作,不断推进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的记录工作,准确全面地记录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

四、做好《登记证》宣传和咨询解答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通过多种途径,大力宣传建立和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使用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要重点依托服务窗口和基层平台,通过设立宣传栏、发放宣传材料、编制问答手册等形式,广泛宣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程序和凭证享受就业政策等内容,营造《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使用的良好氛围。

联系人:

谭锋贾蓬

联系电话:

22935992296161

附件1:

阜阳城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附件2:

《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

附件3:

就业失业登记表

附件4:

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扶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

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87号)要求,结合阜阳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记载的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

第三条《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制度。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证书编号实行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第四条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和各自辖区内《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

市劳动就业局负责对市直企业、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成立的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职工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劳动者、阜城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就业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工作。

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劳动就业局分别负责对本辖区区直企业、经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成立的各类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和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就业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工作。

街道(乡镇)、社区受委托可承办相关业务。

第二章证件申领发放

第五条《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具体包括:

(一)进行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二)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三)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其他劳动者。

第六条劳动者通过以下途径和程序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一)社区初审(3个工作日):

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社区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将合格人员的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软件管理系统,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连同相关资料上报至街道。

(二)街道审核(2个工作日):

街道对社区上报信息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软件管理系统,连同有关资料,上报所在区劳动就业局。

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由乡镇对相关资料初审、审核,将合格人员的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软件管理系统,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表》上签署初审、审核意见,连同相关资料上报至所在区劳动就业局。

其中开发区的城乡劳动者统一到街道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街道对相关资料初审,将合格人员的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软件管理系统,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连同相关资料上报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保障局审核,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保障局对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软件管理系统,连同有关资料,上报市劳动就业局审批。

(三)市、区劳动就业局审批(3个工作日)。

市、区劳动就业局对街道(乡镇)上报信息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软件管理系统并核发证书。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企业职工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直接由市、区劳动就业局进行初审、审核和审批。

(四)证件发放和建档(2个工作日)。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可由社区统一到审批机构领取发放,也可由申请人提出,社区、街道(乡镇)委托申请人直接到审批机构领取。

申请人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时,负责发放机构要登记签领手续,并建立台账备查。

第七条劳动者在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如实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并提供以下材料及其复印件:

(一)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毕业(肄业)证书(证明),具有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应提供相关证书。

(四)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两张。

(五)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应提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就业指导服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毕业证书。

(六)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证件发放信息、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失业状况信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等内容,向发放对象告知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项目的内容和申请程序,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手续。

第三章就业失业登记

第九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应进行就业登记。

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

第十条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的,应统一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提供新录用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名册、劳动合同等材料。

第十一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办理就业登记,并提供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起来就业证书)或灵活就业证明等材料。

第十二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失业时间、失业类型、求职意愿、失业保险待遇享受等。

第十三条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能继续升学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的失地(失林)劳动者。

(五)军人、运动员退出现役未纳入统一安置、自谋职业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劳动教养的。

(七)其他人员:

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县级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第十四条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从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肄业)证明。

(二)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个体业主等劳动者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止经营或注销登记证明,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终止的,提供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出具的终止就业的证明。

(四)劳动者失地(失林)的,提供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

(五)退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的,提供司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七)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八)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劳动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主动申请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其他:

户籍迁出本省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暂不纳入城镇登记失业率的统计范围。

第四章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

第十七条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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