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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分开幕式、经验交流、主题研讨、研讨总结四个环节进行。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黄生林主持了前两个环节的会议。

开幕式上,3名领导作致辞。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对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祝贺。

他指出,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当前全国检察机关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形势下,浙江省检察院以“海洋检察理论创新与实践发展”为主题,搭建这个研讨交流平台,恰逢其时、意义深远。

他希望各地检察机关加强区域合作,努力形成协同发展、合作共赢的海洋检察工作新格局。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的责任感、使命感。

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聚焦重点、密切协作、精准发力,为实现海洋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优质的法治产品和检察产品。

二要增进交流研商,共同探索海洋检察工作规律、破解涉海司法办案难题。

进一步开拓思路,取长补短,加快推动相关共性工作落地实践,促进海洋检察工作提质增效。

三要加强区域合作,积极构建海洋检察一体化协作新格局。

完善办案协作配合机制,统一司法标准和尺度,依法打击跨区域犯罪活动和破坏海洋等各类违法行为;

积极推行“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海洋检察模式,切实增强服务保障的整体性、协同性和有效性。

四要提升专业能力,不断凝聚海洋检察工作的社会共识。

通过加强挂职交流、联合建立专家智库等,实现海洋检察资源融通。

创新开展跨区域检察“大数据”共享、分析和应用,提升办案质效。

共同培育和发布典型案例,加强与代表委员和海洋公益组织的联动,共同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前进。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贾宇代表主办方对出席研讨会的嘉宾表示欢迎。

他表示,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服务保障海洋强国建设、推进海洋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检察机关责无旁贷。

近年来,浙江省检察机关呼应经略海洋的司法需求,着力开展海洋检察理论研究,大胆探索海洋检察工作规律,大力推进“四大检察”职能在海洋领域谋篇布局、履职服务,在保障海洋安全、保护海洋资源、服务海洋经济、推进海洋法治等方面取得新成效。

此次研讨会,是对前期海洋检察工作的系统总结,是贯彻党中央海洋强国战略部署的具体实践,也是对海洋检察理论困惑与实务难点的问诊把脉。

他希望本次研讨会能够成为经验交流与学习互鉴的舞台、共破海洋理论和实践发展瓶颈的平台、推动海洋检察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兴一体化发展的纽带,凝聚起全国沿海检察机关的共识,在张军检察长最新批示精神指导下,进一步强化“陆海统筹”,着力构建与海洋治理现代化相适应的海洋检察监督体系,为服务保障海洋强国、海上丝路和自贸港区建设、国家安全稳定和繁荣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浙江省舟山市委副书记、市长何中伟代表舟山市委、市政府,对各级检察机关给予舟山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表示感谢,并对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祝贺。

他指出,近年来,舟山依托国家级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江海联运服务中心等国家战略叠加优势,以重大项目推动政策和制度创新,积极构建现代化海洋经济体系,“经略海洋”不断书写出新篇章。

检察机关作为维护公平正义、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舟山将以此次研讨会为契机,运用和深化好研讨会成果,全力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为建设“海洋强国”作出更大贡献。

经验交流环节,5个省(市)检察院代表上台发言,6个省(自治区)检察院作书面交流。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龚培华作了题为《凝聚保护合力突出专业发展构建新时代海洋检察工作新格局》的交流发言。

他介绍,上海市检察机关结合海洋发展战略的司法需求,自觉将服务保障海洋强国战略融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等工作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重点依托走私、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与检察公益诉讼职能,集聚长三角区域检察机关、涉海有关部门的执法司法职能,加强办案组织、骨干人才、决策咨询的专业化建设,着力构建起立体化监督、一体化协作、专业化办案的新时代海洋检察工作格局。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史宝龙作了题为《发挥检察职能保护海洋资源助力渤海区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交流发言。

他介绍,天津市检察机关结合天津所处海域特点,通过加强与海警机构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非法采矿、非法捕捞水产品等海上刑事犯罪合力;

通过与海洋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协作交流平台,打造海洋检察公益诉讼良好外部环境;

通过与辽宁、河北、山东等省检察院会签“环渤海”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协作工作机制,助力环渤海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刘继祥作了题为《贡献检察力量守护美丽海洋》的交流发言。

他介绍,山东省检察院立足首批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依托省份地位,准确把握海洋强省建设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出台加强新时代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经略海洋实施等意见,找准海洋检察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会同政法各单位或海洋行政机关联合制定或单独制定出台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意见、行政公益诉讼诉前会议实施办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办法等制度,有力推动海洋公益保护取得实效。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黄文艾作了题为《践行“三个坚持”努力担负保护广东海洋资源权益的检察使命》的交流发言。

他介绍,广东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服务保障海洋强省战略,坚持专项行动和常态打击相结合,强化海上刑案警检衔接,强化运用“两法衔接”平台监督立案,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海洋权益刑事犯罪;

坚持公益诉讼重点问题“全覆盖”,强化陆源污染防控、近岸海域综合治理、海洋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修复监督,严密构筑广东海洋生态环境防护线;

坚持机制探索创新,积极打造跨区域跨行业协作“护海网”,努力提升海洋检察工作整体质效。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刘本荣作了题为《创新探索敢于监督打造海南海洋检察亮丽名片》的交流发言。

他介绍,海南省检察机关通过在沿海乡镇设立海洋检察工作室、在海警局设立派驻检察官办公室,延伸触角、下沉检力;

通过开展海洋生态环保督察整治,办理了一批有影响的非法盗采海砂、海洋倾废、海上走私等海上刑案以及海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推动解决了近海养殖污染、非法占用海防林等公益侵害老大难问题,海洋检察工作服务保障海洋强省、自由贸易港建设的职能作用彰显。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对上述5个省(市)检察机关的海洋检察工作作了点评。

他认为各地检察机关立足各自地域特征及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因地制宜探索开展海洋检察工作,富有成效,很有价值。

对于如何推动海洋检察理论创新与实践发展,他提出三点意见:

一是要理顺海洋检察与“四大检察”的关系。

海洋检察是“四大检察”中的特色检察,是实现“四大检察”陆海一体、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需要,是补齐检察工作短板的重要抓手,应发挥更大作用。

二是要推动海洋检察在法治轨道上创新发展。

坚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定位,在法治框架内不断完善案件管辖等工作机制;

注重法律论证,确保各类制度出台、举措创新依法合规。

三是要在检察理论指导下有序推进海洋检察创新发展。

要有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提高不断发现、研究和解决问题的意识,注重运用理论研究的方法和路径去解决各类制约海洋检察工作开展的问题,用理论来引领指导实践发展。

要善于借助“外脑”,发挥智库作用,让智力成果更好更快地转化为海洋检察工作生产力。

专题研讨环节分三个单元进行,12名论文作者围绕三大主题上台交流发言。

第一单元专题研讨主题是“海洋治理与海洋检察”,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汪莉主持。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皇甫长城作了题为《海洋治理中的检察监督》的交流发言。

他认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在支撑与保障国家海洋治理体系顺利运行、推进海洋强国战略实施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检察机关参与海洋治理的过程,是以检察诉权为制度内核确保监督刚性,以非诉讼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为主要履职手段,以海洋治理类检察建议等非司法化治理方式延展法律监督效果。

他提出,要从优化检察机关参与海洋治理的法律监督信息供给、健全海洋治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加强对海洋治理领域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推进海洋治理公益诉讼检察纵深发展四方面着力,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履职在海洋治理中的监督效能。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爱军作了题为《落实国家海洋强国战略深圳检察理应先行示范大有可为》的交流发言。

他认为,当前海洋检察监督在国家海洋法治体系中相对缺位,应当加强顶层设计。

他提出,要注重海洋检察监督与海洋行政执法、海洋刑事犯罪侦查、海洋审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以北海、东海、南海三大海域划分为基础,增设相对应的直属最高检的三大海区海洋检察院及11个沿海基层海洋检察院,搭建起完整的海洋检察监督体系。

深圳检察机关要依托“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和“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城市”的定位,在探索解决跨区域管辖的联动协调、领海与专属经济区及公海交汇的管辖等问题上,充分展现海洋检察权运行创新的先行示范担当。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米卿作了题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海洋检察的发展与实践》的交流发言。

他认为,海洋检察是沿海经济社会管理变革下检察权服务国家海洋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在一带一路、自贸+、自贸港区建设等海洋经济模型重构趋向下,可有效实现服务国家海洋发展战略、保障海洋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和功能作用。

他以浙江舟山为例,介绍了检察职能在海洋领域中的创新实践与再造细分,并提出四点深化海洋检察工作的建议:

一是不断创新海洋类刑事犯罪案件办理机制;

二是不断强化海洋检察法律监督权运用;

三是不断深化细化海洋检察机制;

四是不断加强机构建设和高端海洋检察人才培育。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助理李洪栓作了题为《新时代条件下“枫桥经验”在海洋检察监督和解机制中的运用与创新》的交流发言。

他对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内涵进行了总结与理论提炼,提出“枫桥经验”对海洋检察监督和解机制的创设及开展具有借鉴意义与融合属性,应加以吸收和创新性运用,如要依托“互联网+”完善涉海矛盾纠纷排查、调解,下沉检力构建网格化海洋检察监督力量布置,融入基层治理形成“大和解”格局,强化涉海法治宣传提升公民守护海洋意识、扩大海洋检察工作影响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陈卫东作点评时建议,应进一步厘清海洋检察的定义、职能定位和职权范围。

他对海洋检察谈了以下三点认识:

一是海洋检察的含义和特征。

海洋检察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对涉海的执法和守法行为行使检察权,保护海洋资源,维护海洋秩序,保障海洋权益的法律监督活动,具有空间特定性、对象专门性和内容综合性三个特征。

二是要准确理解海洋检察与“四大检察”的关系。

海洋检察是“四大检察”范围内的一项内容,从执法类型上主要分为办案和监督。

三是要设置专门的海洋检察机构,通过顶层设计,完善海洋检察体制建构,达成与海警局、海事法院全域分布的海洋执法司法机构的平衡,如此才能有力推动海洋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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