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交易中心交易规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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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土地交易中心交易规则Word文档格式.docx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三章申请

第一节申请

第二节确定交易方式

第四章成交确认

第一节招标、拍卖、挂牌规则

第二节成交确认

第三节签订出让合同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七章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007年第39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以下简称土地交易)应当遵守合法及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条重庆市范围内应公开进行的土地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土地交易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第五条因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而导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下列土地交易,应在土地交易有形市场以公开交易方式进行:

(一)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工业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二)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三)国有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但整体收购、兼并和股权转让涉及的土地房屋资产的伴随转让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号)的规定,市国土部门负责全市土地交易的管理工作,投资(发展改革、经济)、建设、规划、财政、环保、监察、工商、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土地交易的管理工作。

同时,建立土地供应重大事项有关部门会审制度。

第八条土地交易机构应在拟供应宗地的土地供应方案审定后

3个工作日内,将已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通过当地主要媒体、中国土地市场网、土地交易机构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出让公告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发布,以首次发布的时间为起始日。

第十条出让公告中应当注明出让方式或明确根据申请截止时的申请情况确定具体的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第四章申请

第十一条土地交易机构在公告期内向意向用地单位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须知》(以下简称《竞买须知》)并受理用地申请。

第十二条意向用地申请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另有限制的除外。

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由单位法人申请的,应提交:

1、投标[竞买]申请书;

2、法人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保证金交纳凭证;

6、《竞买须知》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由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保证金交纳凭证;

5、《竞买须知》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由其他组织申请的,提交:

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4、负责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四)由境外申请人申请的,提交:

2、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该地区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的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

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权的香港律师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的中国香港地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

或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部门公证的中国澳门地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

或经有权一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认证的中国台湾地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五)联合申请的,应提交:

1、由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投标[竞买]申请书;

2、联合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

3、联合竞买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4、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申请人竞得该宗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在竞买申请时应提交书面申请,明确新公司的名称、出资构成和成立时间等内容,并承诺新公司全部由申请人出资。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报名材料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申请:

(一)申请人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

(二)申请文件不齐备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土地交易机构于公告期满后一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

申请人获得《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后,即成为竞买人。

第十五条不接受以下单位资格申请:

(一)市内原有项目涉及“两证”遗留问题且未解决完毕的;

(二)市内原有项目尚未按期缴纳土地成交价款或闲置土地的;

(三)以前项目未严格履行《竞买须知》、《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中约定义务的。

第十六条竞买人竞得土地后需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表明,在竞买成交后45日内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土地交易机构按公告时明确的交易方式来组织交易活动或根据资格确认情况确定土地交易方式:

竞买人有3家以上(含3家),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自公告截止后第二个工作日起10日内进行开标或拍卖。

竞买人为2家的,采用拍卖方式,自公告截止后第二个工作日起10日内进行拍卖。

竞买人为1家的,采用挂牌方式,自公告截止后第二个工作日起不少于10日进行挂牌。

第十八条采取招标方式交易的,土地交易机构向竞买人发《投标资格确认书》时,应附有《招标通知书》及《招标规则》。

采取拍卖方式交易的,土地交易机构向竞买人发《竞买资格确认书》时,应附有《拍卖通知书》及《拍卖规则》。

采取挂牌方式交易的,土地交易机构向竞买人发《竞买资格确认书》时,应附有《挂牌通知书》及《挂牌规则》。

第五章成交确认

第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交易应遵循如下规则:

(一)土地交易机构于截标前10个工作日发出招标通知书。

符合资格竞买人可在竞价时间内投标或按招标通知的要求进行现场投标。

投标截止后,土地交易机构不再接受任何标书。

(二)投标人向土地交易机构递交的投标文件必须密封,封面必须注明拟竞投的宗地编号及投标单位的名称。

(三)招标活动中,采取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竞得人,但必须高于底价。

同时有2个或2个以上申请人的投标报价相同、其他条件无法区别优劣的,通过现场竞价或拍卖的方式确定竞得人。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2、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印签,也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3、投标文件不齐备、内容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投标人对同一个标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5、委托投标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6、土地交易机构认为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五)土地交易机构在开标时当众宣布各投标者的报价、无效标书情况及其他主要内容,同时宣布竞得人。

第二十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交易应遵循如下规则:

(一)拍卖交易实行竞价买卖,竞买人必须达到底价并为拍卖人所接受的最高报价或应价时,才可成为竞得人。

(二)土地出让管理办公室可以在拍卖前设定底价。

拍卖起叫价不等同于底价,竞买人的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该报价不发生效力,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三)竞买人应妥善保管竞买号牌,号牌上的号码为竞买人的竞买代码,拍卖会上只认可竞买号码。

竞投号牌不能丢失或借予他人,否则后果自负。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时,拍卖师将宣布竞买人最低加价的幅度,竞买人应按拍卖师要求应价或叫价,否则应价或叫价无效。

拍卖会上,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价时每次加价的幅度可由拍卖师根据现场情况进行调整。

(五)拍卖师对每个最新有效叫价均以一定的时间间隔重复提示,拍卖师三声报价,若仍无人再加价即以击槌成交。

拍卖师击槌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的法定表示,击槌之后的任何竞买叫价无效。

第二十一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交易应遵循如下规则:

(一)竞买人的报价应不低于公告的起始价及当前有效的最高报价,并符合挂牌规则。

(二)在挂牌期限内由竞买单位将报价单交土地交易机构,报价不低于公告起始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第二十二条在交易活动结束后,竞得人应与土地交易机构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成交确认书》),并按《竞买须知》的约定支付土地出让价款。

第二十三条竞得人已缴纳的保证金转为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二十四条竞得人应在《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时间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竞买人或竞得人在竞买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无条件放弃参与竞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已缴纳的保证金,并按土地交易起始价的20%支付违约金,如该宗地在以后的公开交易后价格低于该次成交价格,差额部分由违约责任人赔偿。

(一)竞买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交易规则》,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正常交易秩序或骗取交易结果的;

(二)竞买人或竞得人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竞买须知》、《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的规定的行为。

(三)竞得人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履行出让合同的。

第二十六条竞得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支付违约金,所欠价款逾期30天仍未付清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得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七条竞买人或竞得人有充分理由证明其违约责任是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的,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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