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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最新word版

经济法论文

篇一:

经济法论文

大学管理学院(旅游学院)

本科课程论文

课程名称:

_______经济法_________

专业年级:

_______________

学号:

_________________

学生姓名:

_______________

论文题目:

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较研究

成绩:

_________________

指导教师:

_________________

2013年05月31日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较研究

()

摘要:

在现今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最常见的两种公司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们都是股份制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这两者既有着共同之处,也有它们各自的特点。

结合它们的特点,设立程序,组织结构等对其进行比较研究,比较它们的优缺点

关键词: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优缺点

引言: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现存的最主要的两种公司形式,有着各自的有点当然也有一定的不足。

所以研究了解这两种形式的异同对于公司的发展相当重要。

1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分析

1.1法人资格

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具法人资格,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这里的有限责任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则是无限的,即公司要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包括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和代理人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而不是限定在股东缴纳出资或注册资本的数额范围内。

1.2依法设立

在法治社会里,关乎经济和利益的事一定要做到有法可依,所以这两种公司形式必须依法设立。

通常必依据《公司法》而设立,依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而设立,要求公司的章程、资本、组织机构、活动原则必须合法。

同时,设立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工商登记和变更登记。

1.3出资方式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同时规定允许分期出资,即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1.4设立的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任期相同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个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其职权范围与有限责任公司也相同,而且董事任期、监事的任期也相同。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点分析

2.1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对无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两者的优点兼收并蓄的基础上产生的,是将人合性与资合性统一起来的一种公司组织形式。

一方面,它的股东以出资为限,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具有资合的性质,与无限不同;另一方面,因其不公开招股,股东之间关系较密切,主要股东一般为公司负责人,其他股东参与经营管理,具有一定有人合性,因而与股份有限公司又有区别。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较少且稳定,大多数是由相互了解和依赖的人组成,因此,相互信任度较高。

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着重点在于公司资产的数额,是合资公司最典型的形式。

它是彻底的资合公司。

2.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的含义:

所谓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在英美称为封闭公司或私人公司,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经营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它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

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

在英美称为公开公司或公众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

我国《公司法》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不同

(1)、股东的数量不同

我国公司法第24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这表明,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多不能超过50个股东,最少为1个。

此种情形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因为股东人数少,不一定非设立股东会不可。

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没有数量的限制,有的大公司达几十万人,甚至上百万人。

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

(2)、注册的资本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资本额较少,公司依据生产经营性质与范围不同,其注册资本数额标准也不尽相同,我国《公司法》规定:

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最低额高于上述规定者,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我国《公司法》规定为1000万元,对允许由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定某些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可以高于1000万元,如批准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2.4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募股形式不同

责任公司只能在出资者范围内募股集资。

即通过出资者的协议,确定出资,从而形成公司的股本总额。

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集资。

募股集资的封闭性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勿须向社会公开,带有封闭性。

公司的年度会计表册不需强制公开和审计,只要提交股东会通过即可。

而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募股的公开性,决定其经营是公开的。

公司的年度会计表册需要强制公开和审计,且要发布公告,其帐目是公开的,经营带有公开性。

2.5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的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有人资两合性,因此股东转让其股权受到一定法律限制,《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

股票还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6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组织机构的权限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组织机构比较简单,可只设立董事会而不设股东会或不设监事会,因此,董事会往往由股东个人兼任,机动性权限较大。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和组织复杂,股东人数较多而相对分散,因此,股东会使用的权限受到一定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集中。

2.7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公司的人数有限,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规定期限送交各股东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很难分类,所以会计报表必须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出具报告,还要存档以便股东查阅,其中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必须要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缺点分析

3.1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比较:

a.有限责任公司优点:

(1).责任有限:

股东对公司的责任限于持股量的金额。

财政负担限于买入公司股份的投资金额。

一旦公司未能清偿债务,可以由股东、债权人或法庭提出清盘,变卖公司所有资产以清偿公司债务;就算资产不足以清偿债项,债权人只能讨回的金额也仅限于变卖资产所得,公司股东无责任凑款还债。

(2).永恒的连续性:

股东改变不影响公司的存在。

公司的组织其实分为两个层次,拥有权在于股东,董事负责管理。

股东需要资金或不想再投资在公司,可以卖出手上的股票,转让予他人。

这样做不会影响公司的运作。

不过,实际上,有些小型私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往往也是公司的董事,因此股票易手也影响到公司的管理层。

(3).融资:

公司可以利用浮动抵押取得融资,亦即公司可以向银行借款,以全部资产,包括厂房、机器、生财工具、待沽存货、帐户作为抵押。

虽则如此,公司在日常营业中仍然可以买卖、替换及以其它方式处理这些资产而毋须得到银行批准。

(4).拥有权:

在法律上,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人,可以用本身的名义拥有财产、与人订约,就算股东有变也不受影响。

公司也可以对人提起诉讼。

例如,小陈成立多家不同公司来处理不同的生意合约,就算其中一项合约出了问题,也不会影响他其它生意往来。

现举另一个例子。

小张在物业市场作投机买卖,他懂得利用公司是独立法人这个特性,成立多家不同公司持有地产物业,每家公司是一项物业的业主。

只要将某公司的股份转让,就可以轻易将物业出售。

公司股权转让相当于物业拥有权转让。

(5).管理:

公司的另一个特性是拥有权与管理权分开。

股东是拥有公司的人,董事和公司秘书是管理公司的人。

股东的责任有限,可以任命管理专才、生意专才替他们经营和管理生意。

股东只是负责出资组成公司资本。

他们投资于公司,如果公司赚钱,可以获派股息。

b.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

(1).可以广泛筹集资金。

这不仅仅是因为它可以对外公开发行股份和债券,更因为其股份每股金额小,为那些即使只拥有少量资金的人也可以参与投资奠定了基础,所以,能广泛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有充足的资金作为后援。

(2).适应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的现代生产方式的需要。

由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须由具有专门经营管理才能的人员来进行经营管理,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只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大部分股东不参与公司的日常决策与管理,因而经营者有较大的经营自主权。

(3).公司股票上市后可以自由转让。

股东遇有急需或者对公司的经营发展不看好,可以将持有的股票转让出去,收回投资。

此外,开办股票交易市场,既可以增加国家的税收,又可在客观上起到自发调节生产结构、平衡各行业投资比例的作用,有利于国家从中掌握有关信息,自觉地采取相应的宏观调控措施。

(4).股东投资风险较小。

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一般较大,一方面抗经营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强;另一方面,有可能获得规模经营所带来的高收益。

因此,单个股东有可能以较小的投入分享规模经营所获得的高收益。

3.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比较:

a.有限责任公司的缺点:

(1).公开资料:

法例规定公司必须向公司注册处呈报某些资料,向公众披露。

例如,公司要将下列资料存盘方便公众查阅:

资本结构;股东、董事及秘书的个人资料;抵押转让股份等。

公众公司更要将周年帐目公开披露。

(2).费用:

公司受《公司条例》规管。

与合伙经营比较,成立公司的程序较为繁复。

此外,在公司成立后,董事和秘书继续有责任向公司注册处呈报指定的报表。

公司亦须备妥经审核的帐目。

(3).程序复杂:

公司必须保存某些登记册,例如成员登记册、董事及秘书登记册、押记登记册等。

在公司运作中也有各类会议,例如股东周年大会、特别股东大会、董事局会议等。

公司必须保存这些会议的记录。

决议也有多种。

投资者有意成立公司必须对此有所掌握。

(4).结束营业:

通常,公司结业只可以清盘。

清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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