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财政局工作规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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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财政局工作规则Word格式.docx

局长负责全面工作,副局长、纪检组长、总会计师、调研员或副调研员协助局长工作,并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职责。

第五条副局长、纪检组长、总会计师、调研员或副调研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并受局长委托负责专项或其他方面的工作。

对工作中重要情况或重大事项的处理,要及时向局长请示或报告;

事前来不及请示的,事后要及时报告。

第六条副局长、纪检组长、总会计师、调研员或副调研员参加省财政厅、市委、市政府会议,会议内容涉及全局性工作或重大财政问题的,要及时向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汇报;

涉及其他局领导分管业务的,应及时向相关局领导通报。

有关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可通过局办公室分送相关局领导阅,交有关科室办理或存查。

第七条局领导实行角工作协调制度。

按照工作分工,分管的局领导为角,协助工作的局领导为角;

角出差或其他原因离岗不能处理其分管工作时,由角代行处理,并切实负起责任,待角返岗后主动说明代行职责情况;

角一般不同时外出。

第八条 

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科室、单位的工作负责。

各科室、单位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在本科室、单位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九条 

对涉及多个科室、单位职责范围的工作,主办科室要主动与协办科室、单位协商,协办科室、单位要积极予以配合。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财政局工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的程序、规则和机制。

重大问题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一条 

全市财政发展中长期规划(草案)、重大改革措施、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财政制度(办法)、重要政策规定等,由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财政局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各科室、单位提请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决策建议,应以事先调研情况或上级有关要求为依据;

涉及其他有关科室的,应充分协商;

涉及各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

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必要时可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可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以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四条 

规范行政权力,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行政责任。

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规范、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修订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财税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修订的建议,拟定地方性财税规章制度草案送审稿,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的政策规定,提高财政运行质量。

第十六条 

局机关制发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财政工作实际。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局领导和全体干部职工法制学习制度,根据工作情况适时作出安排。

第十九条 

各有关科室、单位要对每年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总结,由职能科室负责汇总整理后向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汇报。

第五章 

监督制度 

第二十条 

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仔细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

受市政府委托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及时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加强同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答复提案。

第二十一条 

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仔细进行查处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加强内部监督,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科室、局属单位作出审计计划,原则上每年对局机关和局属单位财务审计一次,每三年对各财政资金支出科室、单位审计一次,已经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的科室、局属单位原则上一年内不重复审计。

第二十三条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

局领导及各科室、单位负责人要亲自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事宜。

第二十四条 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社会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科室、单位要及时进行查处和整改并写出报告。

要加强财政信息化和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 

财政局实行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制度,并视情况召开全市财政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部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请有关同志列席。

主要任务:

(一)传达学习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及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研究加强党的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讨论决定财政改革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财政重要工作;

(四)讨论决定财政局内设机构变动、干部的任免及奖惩;

(五)其他应由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党组会议不定期召开。

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

党组会议的议题和其他与会人员,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召集会议的副书记确定。

党组会议的组织、记录和会议纪要的编写,由人事科负责。

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二十七条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会计师,调研员或副调研员,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不定期召开。

局务会议是对行政业务进行集体领导的主要形式,负责对财政局职责范围内的各项重要业务和行政工作进行研究决策。

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重要会议精神和有关方针、政策、指示、决定,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拟报请上级领导机关和业务部门审查、批准的有关财政工作报告和其他重要事项;

(三)审议全市财政发展中长期规划(草案)、财政年度预算决算情况,听取重要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相关政策和工作措施;

(四)研究由市财政局发布以及代拟的重要文件、地方性规章等;

(五)讨论研究机关科室职责分工、工作责任制、经费开支、资产管理、政务运转等重要制度规定;

(六)研究其他需要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会计师,调研员或副调研员组成,局办公室主任、人事科科长、监察室主任列席,局办公室分管政务副主任作会议记录。

必要时请有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

每月召开一次。

(一)按照局党组、局务会已确定的原则,研究决定需要有关科室、单位落实的事项;

(二)研究年度工作计划、财政制度(办法)、重要政策规定等;

(三)听取各分管局领导和有关科室、单位重要业务工作情况汇报;

(四)听取有关全国、全省、全市性重要专业会议贯彻情况的汇报;

(五)研究向省财政厅、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等领导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和领导同志提报的材料;

(六)研究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全局性、政策性、原则性重大财政问题必须提交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能由局长办公会议解决的,不提交局务会议研究;

能由分管局领导确定的,不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各科室、单位拟提交局有关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须提前天送交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请示局长后确定。

书面汇报材料要简明扼要,重点对需研究确定的问题作出说明和提出意见。

第三十条 

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涉及其他科室的,有关意见原则上应在会前协调一致。

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科室、单位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局领导协调,提出主导意见后,提交局有关会议研究确定。

第三十一条 

局领导不能出席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要向党组书记、局长请假。

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须由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或列席。

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要事先向主持会议的局领导或局办公室请假,明确代替参加会议人员。

参加会议人员要严肃仔细,集中精力,对确定的议题进行仔细研究并充分发表意见。

第三十二条 

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党组书记、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副局长作出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重大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

第三十三条 

会议纪要确定办理的事项,各科室、单位要仔细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局党组会议向局人事科反馈落实情况,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向局办公室反馈落实情况。

局办公室、人事科分别负责督办,并定期通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局党组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局人事科负责,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五条 

全市性财政工作会议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有关科室、单位配合。

各科室、单位专业会议实行计划管理,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年初各科室、单位要将本年度拟举办的会议编列计划,报送局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各科室、单位专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各科室负责,会后应将局领导讲话等重要会议材料送局办公室存查。

各科室、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尽可能采用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局机关内部召开的单纯部署有关政务、人事、纪检、党团工妇、事务等方面的会议,由局长或分管局领导确定,主管科室、单位负责召集,有关科室、单位配合。

第三十七条 

省财政厅安排在洛阳召开的全省性专业会议,有关工作由对口科室、单位负责,相关情况应及时通报局办公室等予以配合。

第七章 

公文处理 

第三十八条 

财政局公文必须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及《洛阳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各类公文的处理工作,协助局领导审核局机关各类公文。

第四十条 

规范公文运转程序。

各科室、单位承办的公文由科室、单位负责人核稿并签字,由局领导签批。

根据局领导意见,可由办公室进行文字、格式方面审核。

有关机要材料,局长签发后指定人员打印,严防失密、泄密。

第四十一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市财政局名义报送省财政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的文电,代拟的地方性财政规章制度草案、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涉及财政预算、重大财政政策的公文,以及人事任免公文等,由分管局领导核签意见或建议,报局长签发。

(二)局机关一般性公文由分管局领导签发,内容涉及两名或两名以上局领导分管范围的,有关科室单位应事先征得分管局领导同意;

下达资金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由主管科室报分管局领导签发;

下达资金需要进行再分配的,由主管科室、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长签发。

(三)局领导外出,不涉及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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