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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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Word下载.docx

建筑的总体规划和总平面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冬季日照,并应缩短能源供应输送距离。

当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时,应统筹规划。

3.2.2建筑节能应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通过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的用能需求。

3.2.3工程设计变更后,应对建筑节能措施重新进行审核。

3.2建筑和围护结构

3.2.1建筑的体形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建筑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3.2.1-1规定的限值。

当设计建筑不满足表3.2.1-1规定限值时,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表3.2.1-1体形系数限值

气候区

建筑层数

≤3层

(4~8)层

(9~13)层

≥14层

严寒地区

0.50

0.30

0.28

0.25

寒冷地区

0.52

0.33

0.26

夏热冬冷地区

0.55

0.40

0.35

夏热冬暖地区

温和地区

2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3.2.1-2规定的限值。

表3.2.1-2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限值

单栋建筑面积A(m2)

建筑体形系数

300<

A≤800

≤0.50

A>800

≤0.40

3.2.2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3.2.2规定的限值。

当设计建筑不满足表3.2.2规定限值时,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的权衡判断。

表3.2.2窗墙面积比限值

朝向

窗墙面积比

东、西

0.45

天窗

0.15

0.10

0.06

0.04

注:

表中的窗墙面积比应按开间计算。

表中的“北”代表从北偏东小于600至北偏西小于600的范围;

“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小于等于300至偏南小于600的范围;

“南”代表从南偏东小于等于300至偏西小于等于300的范围。

3.2.3甲类公共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

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的权衡判断。

3.2.4设置供暖、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总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50,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15%。

3.2.5外窗的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外窗(包含阳台门)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10%或外窗面积的45%,其他地区每套居住建筑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2公共建筑中主要功能房间的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设置可开启窗扇或通风换气装置,甲类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通风开口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应小于所在房间外墙面积的10%。

建筑中庭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

3.2.6遮阳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夏热冬暖、夏热冬冷地区的甲类公共建筑南、东、西向外窗和透光幕墙应采取遮阳措施。

2除严寒地区外,甲类公共建筑南、东、西向外窗和透光幕墙的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大于或等于0.5时,应采用活动式建筑外遮阳或活动式中置遮阳。

3建筑室内中庭应有遮阳设计。

4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的东、西向外窗必须采取建筑外遮阳措施,建筑外遮阳系数SD不应大于0.8。

3.2.7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当设计建筑不满足附录D规定限值时,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3.2.8建筑幕墙、外窗及敞开阳台的门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表3.2.8规定的限值。

表3.2.8建筑幕墙、外窗及敞开阳台的门气密性气密性等级限值

气密性等级

1~6层

7层及7层以上

6

4

3.2.9当公共建筑入口大堂采用全玻幕墙时,全玻幕墙中非中空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同一立面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的15%,且应按同一立面透光面积(含全玻幕墙面积)加权计算平均传热系数。

3.2.10采光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光窗的透光折减系数Tr应大0.45;

2导光管采光系统在漫射光条件下的系统效率应大于0.5。

3.2.11有采光要求的功能性房间或场所,室内各表面的加权平均反射比不应低于0.4。

3.3暖通空调

3.3.1除乙类公共建筑外,集中供暖和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设置供暖、空调装置的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

3.3.2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

1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3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4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小,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但可以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空调系统;

5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用电量需求,且无法利用热泵供暖的建筑。

3.3.3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气加湿热源:

2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加湿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冬季无加湿用蒸气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高的建筑。

3.3.4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

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设计热效率不应低于表3.3.4的数值。

表3.3.4名义工况下锅炉的热效率(%)

锅炉类型

及燃料种类

锅炉额定蒸发量D(t/h)/额定热功率Q(MW)

D<1/

Q<0.7

1≤D≤2/

0.7≤Q≤1.4

2<D<6/

1.4<Q<4.2

6≤D≤8/

4.2≤Q≤5.6

8<D≤20/

5.6<Q≤14.0

D>20/

Q>14.0

燃油燃气

锅炉

重油

90

92

轻油

94

燃气

层状燃烧

Ⅲ类

烟煤

81

84

86

87

88

抛煤机链条

炉排锅炉

--

89

流化床燃烧

3.3.5当设计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作为供暖热源时,其热效率应满足表3.3.5的规定。

表3.3.5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的热效率

类型

热效率值(%)

户式供暖热水炉

η1

η2

85

注:

η1为供暖炉额定热负荷和部分热负荷(供暖状态为30%的额定热负荷)下两个热效率值中的较大值,η2为较小值。

3.3.6除下列情况外,不应采用蒸气锅炉作为热源:

1厨房、洗衣、高温消毒以及工艺性湿度控制等必须采用蒸气的热负荷;

2蒸气热负荷在总热负荷中的比例大于70%且总热负荷不大于1.4MW。

3.3.7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计算的空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

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1.1。

3.3.8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COP)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冷定频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3.3.8的数值;

2水冷变频离心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3.3.8中数值的0.93倍;

3水冷变频螺杆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3.3.8中数值的0.95倍。

表3.3.8名义工况下冷水(热泵)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COP)

名义制冷量

CC(kW)

性能系数COP(W/W)

严寒

A、B区

C区

温和

地区

寒冷

夏热冬

冷地区

暖地区

水冷

活塞式/涡旋式

CC≤528

4.30

4.40

4.60

螺杆式

4.80

4.90

4.00

5.10

528<CC≤1163

5.20

5.30

5.40

5.50

CC>1163

5.60

5.70

5.80

离心式

CC≤1163

1163<CC≤2110

CC>2110

5.90

6.00

6.30

风冷或

蒸发冷却

CC≤50

2.80

2.90

3.00

CC>50

2.20

3.20

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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