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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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现状…………
1.个人所得税纳税存在的问题
2.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主要涉税项目的筹划应用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及案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其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献……………………….
“[摘要]”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与之相应,财政收入中来源于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从维护切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高度重视。
那么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通过筹划,减轻税负,文章具体介绍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及必要性,个人所得税主要涉税项目的纳税筹划
“[关键字]”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
一、个人所得税和纳税筹划的概念及意义
(一)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personalincome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纳税筹划的含义及其特点
对于纳税筹划,可以下这样一个定义:
“纳税筹划”,又称税务筹划、税收筹划,指的是:
纳税人通过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策划,在合法的前提下,以税收负担最小化为目的的经济活动。
从国内外学者对纳税筹划的论述中,可以总结出纳税筹划这种经济活动的几个特点:
1.专业性。
专业性不仅指纳税筹划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跨税收学、财务管理学、法学的综合性学科而且指从事纳税筹划业务的人员应是具有专业技能的专门人才。
具体到从事这项业务的机构。
只要有专门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其从业人员还须具备法定的资格。
2.事前筹划性。
是指事先进行计划、设计、安排。
纳税人在进行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经营活动之前往往会把税款缴纳作为影响财务成果的一个重要因素来考虑而纳税行为则是在纳税人应税经营活动发生后才发生的如企业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承担缴纳增值税活营业税的义务。
这就客观上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前作出事先筹划的可能性。
3.明确的目的性。
是指纳税人纳税筹划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纳税取得节税收益。
但税务筹划取得利益应着眼于纳税人资本总收益的长期稳定的增长而不是着眼于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甚至也不能仅仅着眼于纳税人总体税负的轻重。
这是因为在纳税人的经营计划或财务计划中纳税只是其中一个因素。
进行投资、经营决策时除了考虑税收因素外还必须考虑其他多种因素权衡轻重趋利避害以达到总体长期的收益最大化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现状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存在的问题
第一,违背了税收公平,不利于充分贯彻立法原则。
收入高的人少纳税,收入低的人多纳税的不公平现象。
我国的分类所得税制把纳税人所有的收入来源分为11类所得,每类所得有其单独的税率和费用扣除额。
在这种有不同税率和不同费用扣除额的情况下,必然会导致多元化收入或者收入来源多的高收入者可以同时享受各项收入的费用抵扣额,而收入来源单一的低收入者只能享受一项费用抵扣额,这就形成了收入高的人少纳税,收入低的人多纳税的不公平现象。
容易造成避税和逃税,导致税源流失。
分解收入,增加费用扣除额。
在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下,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等所得的纳税按照一次所得扣除800元或20%所得额作为费用扣除额,纳税人可将同一项目的所得分解为多次取得,化整为零,进行税收规避。
身份改变,应纳税额也改变,分类所得税制使得同样的一笔收入由纳税人身份的改变导致纳税额差异巨大。
尤其是在目前我国对于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分类界定比较模糊的情况下,两者的税率相差却很大,由此会导致纳税人用变更身份采取逃税或避税的情况增多。
如果工资薪金是低税率情况下,纳税人会想办法把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如果工资薪金是高税率情况下,则纳税人会想办法把工资薪金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
第二,税基方面,美国个人所得税法采取排除法,即规定排除项目以外的所有所得都应被确认为所得的来源。
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取了具体列举税基的形式,列举的11类中的所得理应纳税,而11类之外的所得就不用纳税,从而造成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相对狭窄。
第三,我国工资薪金超额累进税率对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有限,超额累进税率实际累进度太低;
工资薪金所得的边际税率过高,实践中,征收个人所得税采用的超额累进税率被等同于边际税率;
劳动所得名义税率高于非劳动所得的名义税率;
各类不同所得的实际税率差异巨大且不合理。
第四,费用扣除问题。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享确定、分类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的办法。
这些扣除方法会导致扣除标准的设计依据不充分;
扣除方法不一致;
同一性质不同收入项目费用扣除不同;
费用的扣除额没有科学的通货膨胀调整或工资指数调整;
扣除标准不一致;
扣除额未考虑个人不同偏好的存在;
扣除额在年度之间没有延续性等。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1)有利于激励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
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初衷是为了少缴或缓缴税款,但纳税人的这种安排采取的是合法或不违法的形式,这不仅“钻”了国家的财税政策空子,而且学到了财税政策,法规知识。
此外,制定良好的个人理财计划,需要正确理解税收筹划、避税筹划等概念,并掌握一定的避税、节税技巧。
为了进一步提高纳税筹划的效果,纳税人会自觉不自觉地钻研财税政策、法规,从而进一步激励纳税人提高政策水平,增强纳税意识,自觉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2)可以节减纳税人的收入
纳税筹划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者减少本期现金的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有利于纳税人的发展。
纳税筹划可避免纳税人缴纳“冤枉税”。
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全过程是税法体系不断健全的过程,税法的健全伴随着税法的日益复杂,如果对税法研究的不透,就既有可能漏税,也有可能多缴税。
因此,在税法规范的前提下,纳税人选择不同的方案带来的税负轻重是不同的,个人所得税通过合理筹划才可以让纳税人节约税收成本,减轻税负,获得最大的收益。
(3)有助于国家不断完善相关税收法规
充分利用不同纳税人的不同纳税义务的规定。
税制中不同的税种对纳税主体的界定有一定的差异,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对某些有同样行为的主体不纳入征税范围。
所以,在一定条件下,选择合适的主体定位,使其避免成为某种税的纳税人,可以彻底免除纳税义务。
该筹划仅适用于特定人员(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适用性差,筹划范围有限,不具有普遍性。
充分考虑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
个人所得税的合理纳税筹划,可以从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归属收入期间等方面考虑:
①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
②均衡各月工资收入水平;
③抓住并充分利用一切可以扣除费用的机会;
④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从而使国家税收法规不断得到完善。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及案例
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起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最终通过的个税修改决定将工薪所得免征额由目前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将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
在新税法规范的前提下,纳税人选择不同的方案带来的税负轻重是不同的对工资薪金所得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既能使纳税人获得最大的节税利益,又有助于国家的长期稳定。
本文基于该背景进行探讨。
分析新个税政策下工资薪金的筹划思路以及具体操作技巧。
附:
税率表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1500元的
3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根据新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法规,工资薪金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应从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和降低边际税率两个方面人手。
(1)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充分利用税法关于工资薪金范围规定及税收优惠政策,减少员工的应税收入。
第一,工资、薪金福利化。
由于目前我国对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时,按照固定的费用扣除 标准做相应扣除,暂时未考虑到个人的实际支出水平,这就使利用非货币支付办法达到节税的目的成为可能。
在既定工薪总额的前提下,为员工支付一些服务的费用,并把支付的这部分费用从应付给员工的货币工资中扣除.减少员工货币工资.企业就可以把这些作为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而这些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都是可以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相应比例在税前扣除的(具体比例参考各地税收政策),所以利用这一方法能很好的避免员工多交个税,使工资、薪金福利化,达到减税的目的。
第二,收入项目费用化。
通过报销费用的方式尽量降低个人收人总额.可以减轻税负。
(2)降低边际税率。
通过选择不同的身份及不同的纳税方法,适用较低的税率,减少纳税金额。
第一,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两种。
居民纳税义务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很明显.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将会承担较轻的税负。
选择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节税。
第二,纳税项目转换与选择的筹划。
2011年9月以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税率,对于一次收入畸高,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因此,利用税率差异进行纳税筹划是节税的一个重要思路。
通过计算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两税平衡点可以知道.当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两税 平衡点的时候,工资、薪金所得的使用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的适用20%的税率低,因此在可能的时候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能节省税收,转化的关键是个人与用工单位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
反之,当应纳税所得额高于两税平衡点的时候,将工资、薪金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有利于节省税收,转化的关键在 于劳务合同的签订。
第三,“削平头”法筹划。
“削平头”法就是指对于适用累进税率的纳税项目.应纳税的计税依据在各期分布越平均,越有利于节省纳税支出。
均衡每月工资与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相结合,充分利用税率临界点,使员工个人全年应纳税额降至最低。
新个税政策下工资薪金纳税筹划的具体操作
1.纳税人身份的纳税筹划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日的.简称“90天规则”.将不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
牢牢把握这一尺度就会避免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而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以适当降低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