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理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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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出现规则所规定的那种情况,就可以反复适用
(2)。
规范性调整是在个别性调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具有相对稳定性
(1)。
二、简答
1、简述法的产生
法作为一种社会调整措施,不是从来就有的,它的产生受到一定的社会经济、组织、文化条件的制约(2分)。
原始社会末期,经济上私有制的产生,组织上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组织,被以地域为基础的国家组织代替,文化上不同氏族文化的相互交融,都促使形成一种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新的社会调整措施——法(3分)。
法产生的标志包括国家的产生,出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划分和专门解决纠纷的机关(2分)。
法与原始社会的习惯有着根本的区别:
第一,二者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建立在原始公有制的基础上,反映氏族全体成员的利益和意志;
而法律建立在阶级分化的基础上,反映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利益和意志。
第二,二者赖以形成和实施的社会力量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是在氏族成员长期的共同劳动和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依靠氏族首领的威望、人们内心的信念、传统的力量而实施;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而实施的。
(3分)
【常见错误分析】本题容易遗漏回答法与原始社会习惯的区别。
做题时注意要前后比较。
第二章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名词解释
1、法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2),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
(1)。
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1),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1)。
二、简答
1、简述法的特征和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
(2)法律这种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法律规范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的;
(4)法律规范是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规范。
(4分)
法的本质表现为:
(1)法的第一级本质,就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2)法的第二级本质,是被一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人们的行为自由与纪律,这种自由和纪律表现为一种事实上的社会权利与义务;
(3)法的第三级本质是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常见错误分析】本题容易遗漏回答法的概念,而直接回答法的特征和本质,这样得分肯定不高。
注意在做简答题时,必须先把其中的重要概念解释一下。
2、简述法的社会政治内容与专门法律内容的关系
法的社会政治内容指法的内容中直接反映社会经济基础和统治阶级的要求的那一部分,从根本上说法就是一定社会关系和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表现。
而专门法律内容是指法所独有而其他规范不具有的部分,是法律调整所具备的内容,而非社会关系本身所有的内容。
法的社会政治内容与专门法律内容的关系表现为:
(1)两者是按照是否具有社会政治色彩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因而是相互区别的,具有相对独立性。
(2分)
(2)两者又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
①社会政治内容决定着专门法律内容的社会、政治方面和性质,而后者又是前者的载体。
②在法的构成中,专门法律内容总是受社会政治内容的制约和支配的。
③在现实的形态中两者往往是结合在一起的。
(5分)
【提示】本题是1998年的概念比较题。
现在一般不会再出这种题型,但是它可以转化为简述两者的关系,故仍须注意。
此种题型的解答,应该先答出各自的定义,再将其相同与不同点进行分别解说。
第三章法的作用和价值
1、法的职能
法的职能包括专门法律职能和社会职能
(1)。
法的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确认、保护并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社会关系的职能
(2)。
法的社会职能是指法维护社会阶级统治和执行一定公共事务的职能。
该职能与作用实际上与国家的职能作用相吻合,体现了国家性
(2)。
2、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2),具体包括法所中介的价值、法的工具性价值和法本身的价值
(1)。
它具有客观性、主体性、变异性和多维性
(1)。
3、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实际影响
(2),包括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1)。
它是法的本质的展开和体现,是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而归根结底是社会生产关系自身力量的体现
(2)。
二、间答
1、简述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
法的阶级统治职能的含义极为广泛,包括经济、政治和思想等领域,即维护统治阶级对社会生产资料的占有以及在组织生产、分配和消费方面的优越地位,维护统治阶级在政治上的支配地位,保障统治阶级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垄断地位或优势的职能。
法的公共职能是指对一切有关全社会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从而保障人类共同体存在和发展的职能。
两者具有内在统一性,都体现了统治阶级意志,服务于阶级统治的需要。
法的阶级统治职能以社会公共职能为基础,而法的社会公共职能的执行又以阶级统治为目的。
法的阶级统治职能与社会公共职能统一是有条件的,即统治阶级利益意志与社会发展客观要求的一致性。
当一定的阶级统治与社会发展客观要求相一致,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就能通过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表现出来,则两种职能就能较好地结合,相互协调;
反之,会使两者尖锐冲突。
不能简单地机械地认为一部分法律规范只执行阶级统治职能,一部分法律规范只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可以说有的规范主要执行阶级统治职能或主要执行社会公共职能,但这两种职能往往交织在一起,只能在抽象思维中分开,而不能认为某类规范只执行某类职能,而根本不执行另一类职能。
2、简述法的价值的概念和特性。
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法的价值的特性包括客观性和主体性:
法的价值的客观性是指法对主体的积极意义,不管该主体是否认识到和如何认识,都是客观上存在的,这是因为主体的需要和利益是客观上存在的,不管主体如何认识、认识到没有。
法的价值的主体性是指法或同一法律制度对不同的主体或不同时间、地点的同一主体的价值是不同的,由此又引发出法的价值的变异性、多维性。
法的价值的变异性是说法的价值是随着主体需要和利益的变化而变化的。
法的价值的多维性是说主体的需要和利益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因而法满足主体需要和利益的积极意义也是多方面、多层次的。
【提示】本题是2001年的简答
3、简述法的价值的范围
法的价值的范围包括法所中介的价值、法的工具性价值和法本身的价值。
(1分)
(1)法所中介的价值。
法的价值中,首先包含着法所中介的经济、政治、社会制度的价值,也包含着人们所追求的并且也是法可以中介的其他一些价值,如自由、正义、秩序、效益等等。
(2)法的工具性价值。
是指法在中介其他价值中的价值,即它的服务性、工具性的价值。
主要有:
①确认性价值:
即确认其他价值的价值。
②分配性价值:
即分配其他价值的价值。
③衡量性价值:
即法律对其所中介的价值,依其价值的大小多寡作不同的规定,从而成为衡量不同价值的标准。
④保护性价值:
即法具有保护其确认和分配的价值的价值。
主要是通过惩罚或恢复和补救来实现。
⑤认识性价值:
即法律规范可成为人们认识它所规定的事实、关系的性质和意义的手段,具有帮助人们认识一定价值的价值。
(3)法本身的价值:
是指法这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本身的特殊价值,即指其他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所不具备或很少具备的价值。
4、简述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包括:
(1)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通过制定一定的行为标准、行为模式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能够指引和调整人们的行为。
(2)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可以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正当。
(3)法的预测作用,是指基于法律提供的信息,人们可预先估计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预测其他法律主体的行为。
(4)法的教育作用,首先表现为通过把一定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具体化为固定的行为模式,而向人们灌输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
其次还表现为通过法律规范的实施对其本身和一般人以后的行为产生影响。
(5)法的强制作用,主要表现为对违法行为的制裁。
5、简述法与利益的关系
利益是主客体间的一种积极关系,表现为主体的需要和满足这种需要的措施。
法与利益的关系表现为:
(1)利益决定着法的形成和发展:
①社会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
②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
③利益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
(2)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
①法能促进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
②法也可以阻碍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
③法是协调和实现利益的有效手段。
6、简述法与自由的关系
自由是指社会关系中受到保障或得到统治阶级认可的按照自我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或权利。
法与自由的关系表现为:
(1)法是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历史阶级统治阶级自由和限制、排挤被统治阶级自由的手段。
(2)法将自由化为权利,使自由成为从法律上讲人们从事一切对别人无害的活动的权利,当人们的行为自由得到国家承认时,即具有合法性,从而具有享受普遍权利的资格。
(3分)
(3)法将自由与责任相联系,为自由提供保护机制,行为自由和社会责任是对立统一的。
第四章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
1、法制
法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各个因素所组成的系统
(2),从其构成上看,起码包括法、法律实践及指导法和法律实践的法律意识(3)。
2、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是按法制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的类型和反映的阶级意志的不同
(2),对历史和现实的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的分类
(2)。
在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制度一共包括四种历史类型:
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1)。
【提示】本题是2005年的名词解释
5、法系
法系是按照法律制度的历史传统
(1),法在形式上、结构上的特征
(1),法律实践的特点
(1),法律意识以及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律制度进行的分类
(1)。
西方国家存在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
(1)。
6、法的继承性
法的继承性指的是不同类型的法之间在其专门法律内容、法律技术内容方面的历史联系
(2),在这方面根据新的社会需要和统治阶级利益可以继承
(2)。
法的继承性与法的阶级性不是绝对对立的,它们反映的是法的历史类型变更过程中的两个不同方面,既不能因为法的阶级性否定法的继承性,也不能因为法的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