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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执行

第二十章执行的变更

第二十一章单位犯罪追诉

第二十二章涉外刑诉、司法协助

第二十三章刑事赔偿

第二十四章未成年人诉讼程序

第二十五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六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七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刑诉与刑诉法

(一)刑诉:

公检法等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1、【特征】

(1)是专门机关行使和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是专门机关的活动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活动的有机结合

(3)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4)是国家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带有强烈约束性的特殊活动:

刑诉所调整的是社会根本利益中受到刑法保护、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无法通过其他手段加以调整的那部分社会关系。

2、【表现形式】

(1)狭义:

仅指审判期间的诉讼活动

(2)广义:

始于立案侦查、终于裁判执行

我国刑诉——侦查、公诉/自诉、审判、执行活动的总称。

(二)刑诉法:

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规定用什么方法及如何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国家基本法律之一。

狭义:

仅指一部统一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广义:

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如《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等

1、【渊源】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

多样性()

1、宪法

2、刑诉法典:

主要、核心

(1)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整个刑诉活动的原则、程序、方法,其他规定只是其补充

(2)其他规定与刑诉法相抵触的无效

(3)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不具有适用全国的普遍效力

3、有关法律规定:

《律师法》,《刑法》,《检察官法》等

4、全人常制定的条例、决定、补充规定

5、有关立法、司法解释:

六机关《规定》、《最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等

6、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7、国际公约、条约

2、【效力】

[1]空间:

我国领域内(领陆、领水、领空)船舶、飞机、使领馆为领土之延伸

[2]时间:

(1)生效:

公布施行、公布一定时间后[♪为法律施行做好充分宣传和执法准备,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2)失效:

明确宣布、自然失效

(3)溯及力:

有[♪程序问题,而非刑责轻重的实体问题]

[3]对人:

对依刑法规定构成犯罪且需追刑责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一律适用

例外: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交途径

二、研究对象

三、目的、任务、价值

(一)

【目的】①保障刑法正确实施的工具作用;

②体现程序正义的独立作用

①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③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二)

【任务】

1、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准确与及时辩证统一,不可偏废。

准确是目的、前提,是对案件质的要求;

及时是手段,是对案件时间量的要求。

正确:

有罪必罚、无罪不罚、罚当其罪

2、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4、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本任务

【目的与任务】密切联系。

前者从宏观着眼,后者则规定了具体应完成的任务

★(三)

【刑诉法的价值】

1、工具价值——对刑法实施的保证价值

①通过明确规定实施刑法的专门机关及其职权分工,为国家刑罚权的行使提供了组织保障。

②不仅规定了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而且落实到一系列制度、程序中,有助于保证专门机关的权力行使与权力制约的统一。

③规定了证据的收集方法与运用规则,既为获取证据、明确事实提供了手段,又为收集、运用证据提供了程序规范,有利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④关于程序系统的科学设计,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尽量保证案件从实体上最终得到公正处理。

⑤针对不同案件、情况设计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程序,使案件处理简繁有别,保证刑法高效率地实施,不仅节省司法资源,更能及时惩治犯罪、保护无辜。

2、独立价值——刑诉法本身具有的价值

①刑诉法所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不仅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文明程度,是司法公正乃至社会公正的重要标志。

②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事实体法不足,并能通过“判例”创制刑事实体法

③在特定情况下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的实施。

司法权的被动性,不告不理原则

总之,在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依存、相辅相成,构成统一的刑事法制体系,不应有主次、轻重之分。

过去理论、实务界存在不同程度的“重实体、轻程序”倾向,应当加以纠正。

四、刑诉法vs刑法

(一)传统关系说/主从论

程序法与实体法、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方法与任务的关系,

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强调刑诉法的“工具”价值,易产生“重实体、轻程序”的实际后果

(二)现代关系说:

1、从主论/阶位论:

程序法先于实体法产生,是实体法发展的母体;

程序法是上位阶的法,实体法是下位阶的法

——易产生“唯程序”、“程序至上主义”的另一种极端

2、同等论:

程序与实体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同等重要,不可偏废。

(1)强调程序法“工具”价值以外的“独立价值”:

(2)程序不是实体的影子,而是可以使实体美化或丑化的独立力量,以其实效性的权威决定着实体的现实形态;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程序自身的公正性就意味着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3)程序本身具有理性,刑诉过程是一个充满理性的过程:

①裁判结果必须有理有据,有充分的论证过程

②………………向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各界证明,使之认同裁判的合理性,昭示裁判的公正性。

此公正性已突破程序本身,而具有社会意义。

——体现了对当事人道德主体地位的尊重,是社会民主进步的表现。

(4)程序法与实体法在逻辑上是一对矛盾概念,既相互独立、相互分离,又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相互保障。

应用矛盾的对立统一原理来分析二者的关系,作出理性而慎重的选择。

五、刑诉法vs法治国家

法制

法律制度、法律体系(静态)

法治

法制的运行状态(动态)

体现的是多数人之治,隐含的是民主

人治

…………个别人……,…………专制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静态)

宪政

宪法政治,指政治生活、治理国家是否依据宪法、法律行事

区别:

根本大法vs基本法律。

相同:

旨趣相同,都规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

刑诉法

六、基本理念

惩罚犯罪与

保障人权

①惩罚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保障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

②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

冲突时,应当侧重保障人权。

程序公正与

实体公正

①程序:

过程

实体:

结果

冲突时,程序公正优先。

诉讼效率

①严格控制审前行为的期间,要求被告人不被拖延地带到审判官面前;

②对羁押的期间进行严格限定;

③庭审中奉行不中断审理(集中审理)原则;

④广泛建立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的处理。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惩罚犯罪]即运用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来抑制犯罪。

[保障人权]

(1)无辜的人不受追究;

(2)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

(3)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行使。

二者应当并重,不能只顾惩罚而轻视保障,也不能一味保障而放弃惩罚。

二者是一对矛盾,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

因为惩罚了犯罪也就保障了人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同时也要打击犯罪,惩罚其应罚的行为。

二者冲突时,应当侧重保障人权。

七、历史发展

(一)刑诉模式:

亦称诉讼构造、诉讼结构、诉讼模式,指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审判程序中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审判程序组合方式。

1、【早期】弹劾式、纠问式

[1]弹劾式:

主要实行于奴隶制和封建制早期国家。

(1)主要特征:

①私人告诉,实行“不告不理”原则

②原被告诉讼地位平等,双方在法庭上平等对抗、辩论

③法官处于消极仲裁者地位

(2)意义:

A、积极:

已具备了现代诉讼的基本结构,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

①明确区分了控审职能,有利于防止法官集控审职权于一身,独断专行,滥用职权。

②原被告诉讼地位平等,双方在法庭上平等对抗、辩论,有利于法官听取双方意见,居中裁判,公正处理案件。

B、消极:

①缺乏专门的国家侦查、追诉机关,必然影响对犯罪的有效追究和及时惩罚。

②法官在庭审中过于消极的态度,也不利于准确查明案情。

[2]纠问式:

是封建社会的主要刑诉形式。

(02简答)

①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不告也理”,控审职能不分。

②实行有罪推定,口供是定罪的主要依据。

③审前调查活动秘密进行,审判通常不公开;

不允许当庭辩论;

多采书面审理方式。

④刑讯逼供盛行,甚至合法化。

A、积极:

①确立了追究犯罪的职权应由国家机关承担的原则

②用法定证据制度取代神明裁判规则→是诉讼制度上的进步

B、消极:

是封建专制集权在诉讼中的表现,在诉讼民主性方面,相比于弹劾式有所倒退。

2、【近现代】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混合式

[1]当事人主义:

又称对抗制、抗辩式,由弹劾式发展而来,主要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

指法官居于消极中立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审理进程由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驳共同推进和控制的一种诉讼模式。

“起诉状一本主义”;

三个基本特征:

①法官消极中立。

②控辩双方积极主动、平等对抗。

交叉询问

③控辩双方共同推进和控制庭审进程。

辩诉交易;

[2]职权主义:

又称审问式,继承了纠问式的某些特征,主要为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

指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主导、控制地位,而控辩双方相对消极的诉讼模式。

专门的追诉主体;

国家诉讼代理人→现代检查制度的雏形;

控辩审职能分立,互相制约,保障诉讼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

①法官居于中心主导地位,主导法庭审理的进行。

②控辩双方消极被动,积极性受到一定抑制。

③法官控制庭审进程。

当事人主义

职权主义

1、关键区别:

控辩审三大诉讼主体发挥各自功能的方式

通过控辩双方作用与反作用来达到制约政府权力、揭示案件事实真相的目的。

体现了证据调查活动中的竞争机制,带有强烈对抗色彩。

强调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法官主动依职权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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