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监督管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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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监督管理Word格式.docx

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

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职责:

㈠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㈡根据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制定实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目标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生态环境修复和改善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步。

目标完成情况应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政绩考核内容,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

㈢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对典型无居民海岛以及重要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㈣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防止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它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㈤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健康和财产安全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㈥责令限期拆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排污口和违规工作建筑物。

㈦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污染企业。

㈧对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㈨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㈠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㈡组织本行政区域环境预测、评价,制订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拟定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标准执行等级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㈢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放射性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的实施;

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并负责防治本行政区域内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协调、监控陆源污染物排海、主要江河污染物入海和陆源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

㈣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审查规划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提出审查意见;

负责审批新建(包括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㈤调查和处理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协助地方政府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㈥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

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指导环境监测站的计量认证和质量保证工作;

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年鉴,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㈦负责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依法征收排污费。

㈧按管理权限对辖区内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和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

㈩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推动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督,推动和指导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的工作。

(十一)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

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组织开展先进适用环保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

(十二)开展国内和国际间环境保护的合作和交流。

第八条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㈠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在组织编制、上报或者审批本《规定》第六条第㈧项规定的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当依法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㈡对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不予办理审批或核准;

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㈢对属于省以上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在审核阶段,应要求业主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第九条教育部门职责:

㈠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大纲,并作为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环境保护教育活动,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㈡督促指导教育部门业务指导的各类院校,加强环境保护教学活动和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条科学技术部门职责:

㈠将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㈡协调指导环境保护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㈢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推动环境保护科技进步。

第十一条经济贸易部门职责:

㈠在组织编制、上报或者审批本《规定》第六条第㈧项规定的工业专项规划时,应当依法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㈣执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

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

㈤研究解决企业发展与工业污染防治间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请政府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

协助环保部门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措施。

㈥负责督促相关水电站业主按要求安装最小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

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监控数据,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相关水电站落实最小下泄流量要求。

第十二条公安部门职责:

㈠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使用喇叭、警报器的行为依法实施管理。

㈡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㈢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㈣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㈤依法查处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负责对专职消防队、自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监察部门职责:

㈠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监督。

㈡依法依规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㈢会同环保部门对上级和本级政府部署的重大环保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

第十四条民政部门职责:

㈠协助做好环境事件的相关善后工作。

㈡负责督促指导福利企业及假肢科研和生产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

㈢协助组织社区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组织社区开展环境保护活动,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第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㈠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

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环境保护法律服务。

㈡监督监狱、劳教单位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环境保护日常监管,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职责:

㈠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环境保护投入预算;

统筹安排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所需的费用。

㈡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每年安排资金用于环境保护体系建设;

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支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

㈢组织研究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财政有关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职业技能上岗培训和职业教育。

将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及操作工列入技术工种范围,并对该工种持证上岗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十八条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㈠组织编制的设区市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书面审查意见。

㈡对新设置的采矿权,在审核阶段,应要求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

㈢负责组织划定禁止采矿区;

负责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

落实矿山地质保证金制度,负责将查处的无证非法开采矿山及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关闭。

第十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㈠协助把好建筑工程新建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关;

对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批准、环保设施未验收合格的,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㈡负责建筑工地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㈢负责城乡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

负责沿街(路)或在垃圾容器内焚烧废弃物的监督管理;

负责防止道路清扫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扬尘污染。

㈣协助环保部门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和城镇生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

负责对已建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管;

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工程,改造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

㈤协助环保部门对建成区内扬尘污染、焚烧垃圾等废旧物品烟尘污染和燃煤烟尘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㈥负责督促城镇自来水厂提升水处理工艺,加强水厂出水水质监控;

负责督促供水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水、停水、断水等措施。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㈠负责在交通专项规划上报或审批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书面审查意见。

㈡负责督促地方海事机构依法对内河运输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对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㈢负责监督落实高速公路两侧声障屏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

㈣负责督促地方海事机构依法对机动运输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行的噪声污染防治。

㈤负责与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的监督落实。

㈥依法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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