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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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Word下载.docx

(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本市的企业,可以在本市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1、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及其所属各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所属各公司(以下简称市属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

2、原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出具现有资质证明后,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申请;

3、其他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向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住所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人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申请及网络申请。

申请人应登录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按规定填报相关信息,核实无误并提交后,打印生成带编码的书面资料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一并申报。

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网上信息与带编码的书面资料相符,方可达到受理条件。

(三)申请人填报网上信息时,应如实填写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经办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以上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受理部门进行变更。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通过短信方式发布资质审查情况、资质到期提示及动态核查等有关信息。

二、资质审查与许可

(四)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初审合格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五)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公路、水运、水利、铁路、电力方面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

4、市属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原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除第(四)条以外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及资质证书日常变更;

5、涉及到申请电力专业资质的,委托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提出行业专家审查意见,作为市住房城乡委做出决定的参考。

  (六)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查,并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名义做出决定: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电力方面的施工总承包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电力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模板脚手架、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施工劳务资质;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日常变更(不含市属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资质证书日常变更)。

(七)市属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所属公司申报本通知第(四)(五)条所涉及事项的,企业申报的技术职称人员、技术工人资料由市属集团公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负责审核;

其他建筑业企业申报本通知第(四)(五)条所涉及事项的,企业申报的技术职称人员、技术工人资料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审核;

综合资料、注册建造师和现场管理人员资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核。

(八)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资质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

其中涉及公路、水利、通信方面等方面资质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相关专业部门审查,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查。

(九)受理部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将通过北京建设网公示企业基本情况、人员情况及代表工程业绩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十)受理部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新设立企业除外),通过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系统查询企业积分,并依据现有行政信息资源,及时核查企业在施工合同及劳务分包合同的履约、招投标、质量、安全、工程款及劳务费拖欠等方面的市场行为,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违反《规定》第二十三条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十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资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审批结果在北京建设网上向社会予以公告,同时以短信方式通知申报企业。

(十二)对申报建筑幕墙、钢结构工程等有厂房、技术装备要求的专业资质企业,受理部门应在接收企业资质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直接受理的由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核查),重点核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厂房、技术装备等情况,并按规定填写《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现场核查表》(附件1)。

(十三)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资质,企业申报工程业绩的,受理部门应在受理前向企业所申报的代表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发征求业主意见函(附件2),征询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合同履约、管理能力效果及服务水平等方面的评价意见,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违反《规定》第二十三条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

(十四)业绩审查

1、对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相关资质的,凡申报业绩工程所在地属于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验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已联网省市)的,申报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发布平台)中已有的工程业绩,以发布信息为准,无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发布平台中的信息不能证实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未进入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将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对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资质的,凡申报的本市业绩,按规定办理了施工许可或合同备案有关手续的,作为有效业绩予以认可。

2、对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相关资质的,申报业绩所属地不属于已联网省市的,受理部门应在受理前向工程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业绩情况,核实不符的,不予受理。

3、对申请公路、水利、通信等专业资质的,由相关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

4、对申请电力专业资质的,委托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提出行业专家审查意见。

5、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其他资质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资质评审专家提出审查意见;

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其他资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查。

(十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十六)资质许可机关应做好档案管理、保存和数据统计工作,并按相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档案应当保存5年。

三、过渡期规定

(十七)自《规定》颁布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

(十八)过渡期内,企业需延续建筑业企业资质,或因合并、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原因需重新核定资质的,以原标准要求申报的,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相应事项核定,颁发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以《标准》要求申报的,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3)重新核定,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十九)过渡期内,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注册资本金、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涉及到资质证书信息变更的,在原有资质证书作相应变更。

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先申请资质换证,换证工作完成后,方可申请资质升级和增项。

(二十)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和《标准》及《实施意见》的要求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颁发新版资质证书;

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二十一)换证时,企业应按照本通知第(四)(五)(六)条规定的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现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换证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对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分别由资质许可机关进行换证。

如企业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应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符合标准要求的,分别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打证。

不满足要求的,可在公告后3个月内申请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

超过3个月的,从同类别资质最低等级申请。

(二十二)换证时间

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应按照专业类别不同分批次换证,原则上原资质中涉及到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在2016年9月前完成换证;

原资质中涉及到涉及水利、交通、通信、电力方面资质的企业应在2016年7月前完成换证。

其它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符合条件时申请换证。

四、有关说明和指标解释

(二十三)涉及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电力等方面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资质的界定。

1、涉及建筑工程方面的资质包括: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涉及市政公用工程方面的资质包括: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涉及公路方面的资质包括: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4、涉及水运方面的资质包括: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港口与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5、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包括: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6、涉及通信方面的资质包括: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7、涉及铁路方面的资质包括: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铺轨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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