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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产技术管理规范

助产技术管理规范(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加强对助产技术

服务监督管理,严格助产技术机构和人员的审批、保证助产技术的安

全、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是指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

术。

助产技术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

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省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

构和从事助产技术人员。

第四条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由经助产

技术资格认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经助产技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

构中开展。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助产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制定有关

助产技术管理规范和基本条件;确定本省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

员的基本条件。

构及人

第六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服务的

监督管理。

制定本辖区的助产技术实施细则及相关技术。

制定适合本

地区助产技术服务培训计划。

第七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开展助产机构和人

员相关技术的考核标准;对开展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规划、设置和审

批,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负责辖区

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提交下列所有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二)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三)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及规章

制度;

(四)助产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五)符合本办法及附件中规定的机构设置条件和人员资格要求;

(六)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个工作日内进行审20

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20

人批准,可以延长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

对10

符合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开展助10

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

请机构。

面形式通知申书和理由以.

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应提交下列所有材----1

料:

(一)《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考核审批表》;

(二)专业学历、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执

业医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四)经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助产技术专业知识和技

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从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书》。

(五)医疗机构出具的在上级医生指导下,完成例以上接生的30

证明;

(六)符合本办法及附件中规定的人员资格要求;

(七)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从事助产技术的医护人员申请之日起,应当

在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

对合格者,应当20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从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10

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

式通知申请单位。

助产技术服务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三----2

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满,,

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未申请延续的销。

可予以注对该许,,30.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护人员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3

证书》后,按照本办法及附件中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接受助产技术继

续教育不满规定学时、且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需

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批准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申请终止服务或变更机构----4

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服务项目等,必须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

登记手续。

第三章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5

助产技术服务和有关围产保健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各地应本着快速、高效、安全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孕产妇和----6

围产儿的急救和转诊流程,加强转运途中的抢救和处理,减少孕产妇

和围产儿的死亡和并发症发生,保证危重孕产妇和围产儿得到及时救

治。

开展孕产妇保健的机构,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做好----7

孕产期保健。

开展有关安全分娩知识的宣传,提供咨询服务,提倡和

鼓励自然分娩。

对所有孕产妇进行危险因素筛查,结合孕产期全过程

生理、心理和社会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对高危孕产妇进行科学、系统

管理,做好产前筛查和高风险孕产妇的产前诊断转诊、随访工作。

开展助产技术机构应建立产科质量自我评估制度;成立产科----8

抢救小组,(由妇、儿、内等相关学科人员组成),开展业务培训、院内

宫产指征。

格掌握剖严管理,术技宫产剖诊、加强救会抢病例的难外疑.

依法对围产儿死亡、儿童死亡、孕产妇死亡、出生缺陷的发生进行监

测登记、上报及死亡评审。

负责围产保健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和上

报。

并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9

婴保健法》,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

助产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医学指征选择必要的、合适的----10

助产技术,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各项工作制度和

技术规范,预防和减少产伤及产后出血等并发症。

严格执行卫生部有

关医院感染管理和消毒管理规定,预防和控制医院内感染。

儿科医师应参与新生儿窒息复苏和抢救,加强分娩过程中----11

产科与儿科的配合。

第四章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监督与管理助产技术服务。

规划----12

设置辖区内危重孕产妇急救通道、急救中心(以下简称急救中心)以”“

及转诊网络。

确定各助产机构与急救中心的转诊网络,制定转会诊制

度并组织实施。

成立围产保健技术指导组,组织专家对孕产妇危险因

素、抢救过程等的评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建立健全产科急救“----13

中心与急救产妇转诊解决危重孕时工件,及门各有关部协调,做好”

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对产科急救中心服务机构进行抢救质量的评

估。

急救中心和转诊网络等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急救中心应成立孕产妇急救小组,急救小组原则上由行----14

政人员担任领导,内外科、急诊科、产科、儿科及辅助科室等方面技术

人员组成,小时随时保持功能状态,不得延误或推诿病人。

24

未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擅自从事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15

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助产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和未取得执----16

业医师资格的人员,擅自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

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

九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按照《中华----17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予以撤消。

证》可服务执业许术考核合格《母婴保健技术、《母婴保健技----18

伪造、变造、盗用及买卖。

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涂改,禁止

证》可术服务执业许《母婴、《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保健技----19

之日起三十日内发现发证机关,并自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证书》遗

证。

无续。

未申请补办的手的,视为请办申理补发证书

附件:

机构务服术技产助级二

设施

(一)产科门诊:

设有产前检查室(含高危门诊)、妇科检查室、健

康教育室,每室面积门不少于平方米,各检查室内有洗手就近有15

候诊场所。

有孕产期保健、母乳喂养等宣传画、宣传资料。

(二)产科病房设母婴同室,床位数根据当地实际要求确定,每组

母婴床使用面积不少于平方米,有独立的婴儿床。

温度保持在24-6

,湿度。

室内安静、清洁、舒适、日照好、色调温馨,张贴50-60%26℃

有母乳喂养宣传画。

(三)分娩区相对独立,应集中在病区的一端,远离污染源。

分娩

区内部要求严格划分污染、清洁区、无菌区,设有待产室与分娩室,布

局合理,各室之间用门隔开,有明显标记。

分娩区与其他之间有缓冲

区。

分娩室:

面积不少于平方米。

地面、墙壁、天花板应便于清洁201.

和消毒;门窗严密(装有纱窗、纱门)、空气流通,光线充足,环境安静;

应有调温、控湿设备,温度保持在,湿度以为宜,新50-60%24-26℃

生儿微环境温度在。

各房间应设足够的电源接口,上下水道,℃30-32

便于使用。

分娩区应有设隔离分娩室,或在分娩室内设隔离产床。

待产室:

待产室设待产床,或在分娩室内设隔离产床。

2.

缓冲区:

为更衣、换鞋、洗水、敷料准备、污物处理场所。

3.

与器械二、设备.

(一)产科门诊设备同一级。

(二)产科母婴同室设备同一级,每床应配备夜用灯。

(三)待产室设备同一级,另增加:

多普勒胎心监测仪、推车。

(四)分娩室设备同一级,另增加:

新生儿喉镜及气管插管、产钳

及毁胎器械。

(五)手术室同医院手术室的设备与器械,另增加:

婴儿磅秤、软

尺、婴儿身长测量器、骨盆测量器、多普勒胎心监护仪、集血器、吸球、

剖宫产手术包、子宫切除手术包、新生儿及成人气管插管全套设备、

脐静脉插管包、新生儿保温复苏台。

(六)产科宣教设备:

同一级,另增加生殖器官解剖模型(或挂图)。

(七)产科其他设备:

胎心监护仪、蓝光箱。

(八)医院公用设备,除同一级辅助设备外,必须具备以下检查项

目的设备:

化验设备:

梅毒淋病、红细胞压积、乙肝五项、肾功能检查/HIV/

及筛查、血小板计数、纤维蛋白降解产物()、三试验、D-DICPT-DP

二聚体、电解质测定及酸碱状态检查项目的设备。

急救设备:

成人气管插管全套设备,心电血压监护仪、输液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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