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媒体报道对刑事审判的影响机制及其规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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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媒体报道对刑事审判的影响机制及其规制

论媒体报道对刑事审判的影响机制及其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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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媒体报道对刑事审判的影响机制及其规制-法律

论媒体报道对刑事审判的影响机制及其规制

祁建建1,白小艳2

(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2.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北京100069)

摘要:

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经过媒体报道之后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力。

公众对公平正义的诉求,对司法公正的需求等集中爆发形成公众舆论,对刑事审判结果造成了不可避免的影响。

通过区分媒体报道对刑事审判的简单影响及复杂影响机制,从影响机制的角度分析媒体报道如何影响刑事审判,从媒体和法院的角度分别予以规制。

借此达到减弱媒体报道对司法独立的负面影响、发挥其促进公正正面影响的目的。

关键词:

媒体报道;刑事审判;影响机制;报道规则;庭外言论

中图分类号:

DF73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2-3933(2014)12-0137-12

收稿日期:

2014-09-02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cnki.net)2014年10月31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

作者简介:

祁建建(1976-),女,山东高唐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研究方向:

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反家暴法;

白小艳(1988-),女,山西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编辑,法学硕士,研究方向:

刑事诉讼法、传媒法。

如今传媒越发活跃的时代也是司法参与社会调整愈来愈强有力的时代。

对刑事犯罪和法庭审判的报道已经成为媒体报道的主要话题之一,刑事类案件包含的新闻价值往往让媒体趋之若鹜,诸如近年来发生的许霆案、邓玉娇案、黄静案、药家鑫案等一系列案件从司法领域进入到公共领域,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评论,几乎每个案件都入选当年的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刑事审判受到严重的影响。

以“药家鑫案”和“邓玉骄案”为例。

这两件案子通过媒体报道后均引起了强烈的反响,通过网络平台引发了全民的关注和评论,在药家鑫案中,公共舆论在保护张妙,药家鑫手段过于残忍所以应该处以死刑;而在邓玉娇案中,舆论站在了邓玉娇一方,邓玉娇被免于刑事处罚,案件在沸沸扬扬的议论中尘埃落定,法庭审判的结果得到了全民的肯定,但同时也有人提出批评,认为是审判机关的审判受了公共舆论影响。

笔者认为对此现象应当反思,为何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会演化为公共事件?

当刑事审判置于全民监督下时,是否能保持全然独立?

在这个过程中媒体报道究竟是如何影响刑事审判的?

媒体对审判的影响有无规律可循?

是否应受规制?

应受何种规制?

一、媒体报道对刑事审判的影响机制

本文所指“媒体报道对刑事审判的影响机制”为媒体报道影响刑事审判运行和协调发展的带有规律性的模式。

媒体报道对刑事审判的影响是一个动态的信息流动过程,在不同的个案中,从媒体报道到刑事审判之间的信息流动出现不同的模式,也会有不同的因素对二者的关系产生影响,为了能清楚地说明这种影响机制,笔者认为根据刑事案件、媒体、审判三者之间互动关系的模式,将媒体报道对刑事审判的影响机制分为两种:

简单影响机制和复杂影响机制。

(一)简单影响机制

简单影响机制是指一般的刑事案件,经媒体曝光后,受众反馈较少没有形成公众舆论的情况下,媒体报道对刑事审判的影响机制。

1.影响途径与模式

在简单影响机制中,媒体报道对刑事审判的影响机制如图1:

通过该图可以形象地看到,刑事案件信息流向媒体后,由媒体整理形成报道,报道信息传向公众和审判人员。

其中,流向公众的第一条信息流,公众反馈较少,不能形成公众意见,无法产生公众舆论,公众对审判的影响中断。

因此在该机制中,只有第二条信息流在起作用,就是在媒体报道与审判人员之间互相影响,但审判人员对媒体的影响并不是主动的,而是审判人员的司法行为客观上给媒体的一种信息,主要还是媒体报道对审判人员产生的效果,最终影响审判结果。

2.案件社会影响小、争议不大

在简单影响机制中的案件具有一般性,即具有一定的新闻价值,但社会影响小,争议不大。

从刑事侦查学理论角度来看,“刑事案件是触犯刑事法律的应当受刑罚处罚、并经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事件。

按照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等级,可以分为三个等级:

一般刑事案件、重大刑事案件、特别重大刑事案件。

一般刑事案件(是指)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侦查机关的立案条件应当立案侦查,但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不很严重的案件。

”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是由人、事、物、时、空五大要素组成。

这五大要素蕴含的新闻价值决定案件是否能进入媒体报道的范围。

能进入简单影响机制的案件,各要素中具有一定的新闻价值,但社会影响较小,争议性不大。

因此一般刑事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均有可能进入该机制。

如2014年3月1日《法制日报》08版一则刑事案件报道《拖欠工资珠海一企业主获刑6个月》,该建筑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钟某拖欠员工剩余工资40.3万元。

法院认为,钟某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由于钟某当庭认罪,且在提起公诉前结清拖欠工人的工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该报道新闻点就在于拖欠工资现象比较普遍,最后被判刑的很少,报道该则消息能起到警示作用,但该案件社会影响小,而且法院的判决结果无争议性。

又如同样是《法制日报》2014年2月26日一则报道《海南安宁医院集体套取医保基金——院长因“套保”2400万元受审》,这起涉及到当地居民的医保的案件,犯罪情节严重,具有严重的危害后果,但人们对贪污数额已经有免疫力的今天,这起案件并未能引起广泛关注,因此社会影响小,且没有争议性。

3.受众范围有限、参与性不够

有学者认为“媒介和司法都是面向民众的。

没有民众,媒介就无法生存,因为媒介的是民众,同时信息的接收者也是民众,一旦离开了民众基础,媒介就不可能有任何存在的价值。

司法也是如此……司法行为因其对良好社会认同的需要也离不开民众。

如果司法强烈的违背了人民的意志,那么司法也将不可能真正地表现出自身的价值,所以它本质上也是面对民众的。

”媒介与司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都是服务于民众的。

在简单影响机制中,刑事案件经过媒体报道后到达受众,只经历了一次传播,接受信息的受众有的是偶然看到了报道,有的是长期关注法制报道,有的是感兴趣才看的,有的是通过人际传播获得,因此受众范围较窄,反馈较少,案件就失去了多次传播和不断跟进报道的机会,很快就会淹没在每天不断发生的新闻中,而没能引起较大关注。

从受众接收这些刑事案件信息的目的来看,部分受众重在了解,部分受众则倾向于看故事,还有部分受众单纯为了学习法律知识,案件本身争议性又不大,公众参与主动性不够。

公众没有反馈信息故而不能影响案件的最终审判。

4.媒体报道单一影响性

在该影响机制中,参与影响的要素主体为媒体、受众、参与审判的人员。

受众在该机制中成为信息流的终端,只负责接受,不负责传出,少数人的信息传出影响微乎其微。

能使该机制运行起来的主要是媒体和参与审判的人员,当然起主动作用的还是媒体,“当司法工作人员看到媒体公开报道的表彰和批评后,或多或少、或大或小、或正或反总要受到影响。

如果媒体是审前介入报道,报道内容中蕴含的案件信息、知识、价值与观念有可能左右法官独立思考的能力,如果媒体在审前进行了不恰当报道,如失实、渲染、夸张等,如何从情感上和法理上区分这些信息的真伪与正误,法官在作出判断之前无疑会有多种选择,某种情况下,可能给法官造成心理压力,影响最后判决。

如果是庭审阶段介入,由于没有审前报道的影响,而且审判过程是集中审理,法官一般在审理完成后才能看到评论,因此在这个机制中,审判人员一般能抵制住传媒报道的负面影响,媒体报道更多的是起到传播案情进展和监督审判活动的作用。

当然也有例外情况,如果有法官担心审后媒体的批评性报道对自己产生不利的影响,在审判时就会对媒体报道有所考虑,从而影响诉讼结局。

毕竟法官也是社会人,有趋利避害的本能。

这个影响机制也解释了并不是所有进入媒体报道的刑事案件都会左右刑事审判,如每天各大主流媒体法制版面的报道。

在该机制中,之所以媒体报道对刑事审判没有起到重大作用,主要还是受限于受众反馈,没有引起广大受众的普遍关注度,媒体报道的直接作用就不大。

(二)复杂影响机制

复杂影响机制是指具有特殊性的刑事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强烈的反响,各方力量均介入其中的情况下,媒体报道对刑事审判的影响机制。

这些特殊案件中蕴含的新闻价值往往与某种社会矛盾具有契合点,如“李某某强奸案”中折射出民众对权贵阶层的不满,或者反映出某种社会制度的缺陷,如“孙志刚案”中反映出我国收容审查制度的负面因素。

1.影响途径与模式

媒体对审判的复杂影响机制的运作过程如图2:

与简单机制相比较,在该图中我们可以形象地看到多条信息流,传统意义上的传媒报道、网络舆论、学者探讨以及权力机关都是如何作用于刑事审判过程的。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看到,既有媒体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直接影响,也有媒体通过网络、学者探讨等对刑事审判活动产生的间接影响;既有权力机关直接对刑事审判活动施加的压力,又有权力机关通过传媒间接地对刑事审判活动的压力。

既有单向的影响关系,又有双向的互相影响。

这是一个复杂的信息流动过程,也是媒体报道刑事审判的复杂的影响过程。

从图中可以看到,传媒报道影响大致有三条途径:

第一,媒体报道——刑事审判的单向信息流动,通过媒体对案件的报道所形成的巨大社会舆论来对审判施加压力,迫使审判机关就范从而获得符合媒体价值观的诉讼结局。

这也是一般情况下,“媒体对司法影响的主要途径:

媒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司法领域的有关信息传递给受众,受众在对各种信息进行判断、评价的基础上形成了舆论,在通过媒体将舆论的评价和公众的褒贬公之于社会并反馈于司法部门。

”在这里,媒体实质上只是公众与审判机关之间信息流动的枢纽站。

第二,传媒报道——权力机构——审判机关的间接影响,其中又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传媒通过对案件的报道引起权力机构的重视,或者因报道引发的网络舆论和学者探讨的信息也会流向权力机构,权力机构直接向刑事审判做出指示施加压力,这是图中实线所表示出的情况;另外一种情况是,也就是图中虚线部分,当案件引起权力机构的重视后,权力机构信息回流,通过向传媒施加压力主导案件的舆论方向,从而间接地向刑事审判施加压力,从而达到左右案件审理的目的。

第三,媒体报道——网络(学者)——刑事审判,传媒通过与网络所主导的多元舆论以及学者对案件的不同看法之间的交流和融合,来不断修正自身的舆论导向并对刑事审判产生影响;媒体报道与网络受众及学者之间的信息互动贯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与刑事审判机关的信息流动主要是在审判阶段。

在复杂影响机制中,“传统传媒、网络舆论、学者、权力机构之间互相影响,并最终形成对刑事审判的合力,”构成该机制的主体有媒体(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普通受众、学者、权力机构、司法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随着刑事案件的程序进展,信息流不断在案件中循环流转,这些信息又进一步推动了案件的发展。

在这个机制中刑事审判成为影响机制的终点。

除了法律问题,还有案件反映的社会问题也涌人其中,法官不是生活在真空状态下的,其审判过程必然会受到这些信息的影响。

相比较于简单影响机制,在此复杂影响机制中,法官保持完全理性,不受外部影响的情况成为特例,而法官审判甚至法院在整体上受到媒体报道的影响则成为常态。

2.案件事实特异性

刑事案件事实的特异性是进入影响机制的必备条件,“一般性和常规性、与公众兴奋点不相符的司法行为或过程事实上很难进入传媒论说和评价的范围之中。

”案件的特异性主要表现在:

一是案件主体具有阶层代表性,如贫富阶层、官民阶层;二是行为具有反常性,超出了当下受众能接受的道德、人性范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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